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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教迫害作為「前科」是加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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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勞教制度在二零一三年底被廢止。可是近幾年來,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中共的一些檢察官、法官竟然拿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一事作為所謂的「前科」,來加重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這是嚴重違法與不懂法的表現,這些人是在執法犯法。

中共對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的勞教都是非法的,是在找不到法律依據進行迫害的情況下而借用勞教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這本身就是犯罪,怎麼能成為再次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前科」!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告訴人們真相、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也是合法的。

許多律師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明確指出將非法勞教作為有前科加害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性。例如: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左右,深圳市南山法院非法開庭審理三位女法輪功學員凌紅華、楊斌、岑小萍,四位律師和一位家屬為他們作無罪辯護。公訴人指控楊斌之前被勞教迫害是「前科」,中國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讚寧律師糾正為:勞教制度被取消了,這不能說是「前科」,因為勞教沒有經過檢察院和法院審判就對人判決,是公安機關亂執法。公訴人無語。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點,天津市寧河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六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陳元華。公訴人提到,陳元華因修煉法輪功多次被公安機關勞教教養,被司法機關判刑,應加重量刑標準。律師馬上指出:勞教教養作為反法治、踐踏人權的措施已被廢止,是體制所造成的,不應作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內蒙古興和縣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兩名法輪功學員楊鳳燕和段秀雲非法庭審。公訴人以段秀雲被非法勞教有前科妄圖加重對她的迫害。律師明確指出:公訴人將段秀雲被勞教的經歷作為其前科資料並不符合當前所提倡的民主和法制建議。眾所周知,勞動教養制度自從出台之日起就飽受爭議,深受廣大有識之士的指責和唾罵,在網上被評為中國惡法之首,後終被取締廢除。

文革期間,眾多的知識分子與中共自己的幹部與家屬被勞改、勞教,那他們都有「前科」?判定有無「前科」的核心是當事人以前是否真的犯罪。中國刑法上所講的「前科」,也是指曾經被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也就是說: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這個定義很明確的告訴人們:所說的前科必須是被法院判處過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刑罰的。那麼請問,在全國有哪一個勞教人員是經過法院判處的?構成前科的要素中根本就沒有提及勞教,那麼怎麼能把勞教當作前科來對待呢?

勞教制度存在時,所有被勞教者,都沒有經過法律程序,也就是說勞教人員都沒有經過檢察院的起訴和法院的判決。勞教人員的稱呼也與罪犯無關。如果把曾被勞教過的事實作為有前科來對待,就混淆了最基本的法律規定,就等於說勞教人員就是罪犯。如果說勞教人員就是罪犯,那麼決定一個人是否被勞教的勞動教養委員會也就具備了法院的職能。這與現行的法律理論與法制體制完全相悖。這還是從勞教制度存在時都不能把一個人曾被勞教的事實作為有前科來對待,那麼在勞教制度已經被廢止的今天來講,就更不應該這樣對待了。

再舉個其它方面的例子。在薄熙來執政重慶期間,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因在網上轉發一些消息及批判薄熙來搞二次文革,就被當局以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勞教兩年。當時薄熙來紅得炙手可熱,他敢於轉發批判薄熙來的消息,從而被勞教,可是事實證明薄熙來在重慶的唱紅打黑有著陰險的政治目的,任建宇當時就敢轉發批判他的消息,任建宇何罪之有?現在看來,他不但無罪反而有功。如果以後任建宇違犯了法律,能用他曾被勞教的事實說他有前科來加重對他的懲處嗎?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之前,廢除勞教的呼聲非常高漲。可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之後,勞教成為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拿手工具了,中共的勞教反而得到了大力的發展和加強。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過錯,在法律的框架內找不到懲處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

因為勞教不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之內,勞教所的警察就完全沒有法律的約束,失去法律約束的警察做起壞事來可謂無法無天,勞教所的殘酷現實是勞教的本質所決定的。按勞教人員的說法:「寧判五年勞改,不判三年勞教」,勞教所對人的摧殘由此可見一斑。法輪功學員修煉真、善、忍,完全按照這個標準去做事做人,可是勞教所警察在江××的迫害政策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沒有底線的迫害,勞教所的邪惡與非法本質全面完整的表露了出來。勞教所環境的惡劣,對法輪功學員超時間超強度奴役的陰險,施加酷刑時的瘋狂,不但有殺人指標,而且竟然對被非法勞教的法輪功學員活摘器官。重慶市合川區土場鎮靖林村人鄧光英,在重慶北碚區街頭做水果生意。她被非法關押在重慶江北石馬河女子勞教所四大隊時,曾親歷合川電力公司職工法輪功學員徐真被摘取眼角膜而被摧殘致死的整個過程。

勞教制度廢止之後,中共的執法人員時常用所謂的有前科來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人還在執行江澤民、周永康制定的迫害政策,他們的意識中充滿了對法輪功的仇恨,思想上還在與江、周保持一致。有的明知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卻要執行六一零的指令,就借用所謂的「前科」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這些人是在執法犯法。另一個原因是這些人法律素質非常低,有些法官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或律師的質疑時,往往擺出一副流氓的嘴臉,甚至還大言不慚的在法庭上說:「我就是違法了,你告我去!」「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 「這裏我說了算,不讓你說就不讓你說……」

人類真正的法律是要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所謂「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惡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一個正常的社會一天也不能讓惡法生效。生活在一個「政府人員」可以肆意踐踏法律的社會,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

自古以來,無論東方還是西方,法庭是代表正義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講法(律)論理的地方。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所有的是非善惡都被顛倒了,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給中國人民造成了無法癒合的傷痛,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

中共執法人員將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的罪惡當成所謂的前科,想以此加重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完全非法的。執法人員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在犯罪了,如今又用這所謂的前科達到加重迫害的目的,這些人就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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