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為營 主動破除邪惡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在我剛從外地回來,正進入小區門口時,迎面走來一人,我認出他是小區所屬派出所副所長,此前多次參與對我的迫害。他說找我有點事,我告訴他,「我還沒進家,剛從外地回來,先把東西放了再說。」這時突然湧上來二十多人,都是便衣,其中還有一人是兩年前綁架過我的鐵路公安處國保。面對此突發情況,我心中有些慌亂,這些人不由分說,搶走我的包,並把我往一輛黑色轎車上拖,揪扯中,皮帶也被揪斷了,我高呼「法輪大法好,師父救我。」

到了派出所,我被雙手呈一字形銬在了審訊室,我質問面前那個警察:「憑甚麼把我抓到這裏?」他說「你自己做了甚麼,你不知道嗎?」我用眼睛正視著他,告訴他:「警察抓人,必須出示相應的證件和法律手續,你們沒有給我出示任何證件和法律手續,即為違法辦案。」他說:「我只是派出所的一個小警察,一會兒他們會審問你,他們會告訴你這一切。」

我默默的發著正念,定下一念,不允許邪惡迫害我,不允許眾生對大法犯罪,但干擾很大,此前被綁架迫害的經歷一直往外翻,還有眼前的假相也在擾亂著我的思路,努力的平覆著這一切,漸漸的心能定下來了,我不會被他們綁架到看守所。

心裏越來越清朗,幾年來,一直參與營救同修反迫害的項目,我明白,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使命是要解體這場迫害並救度世人,我對守在一旁的警察說:「我要見所長,你把他給我叫下來。」

所長下來了,我明確的告訴他:「你們沒有任何執法證件和法律手續,無端的把我抓到這裏,已經是程序違法,還將我的隨身物品無理的扣押,我現在要求你們,打開所有的監控攝像和行政執法儀,對我所有隨身攜帶的電腦,手機U盤等電子儲存物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公開的執法檢查,每個人都在現場進行監督。」他反問我:「你的電腦裏面有甚麼?」我反問他「有甚麼沒有甚麼,你看不就知道了嗎?」我接著說:「我要求你進行現場核對,如果不依照程序,我就要對你進行控告。」他一言不發,提著我所有的東西和電腦包,離開了這裏。

過了一會兒,市公安局反×教支隊(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副支隊長,隨同一個警察,走了進來,說:「某某某現在依法對你進行詢問。」我反問他:「你們憑甚麼把我抓到這裏?你們的法律手續呢!我要約見我的律師。」他對我說:「你也是一個懂法律的人,現在我對你進行的是行政詢問,不是刑事訊問。」我反問他:「傳喚中的行政詢問,有規定可以把人呈一字形銬在這裏嗎?你們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

這時,這個派出所的所長又過來了,他對我說:「按照法律規定,我可以口頭傳喚你到這裏。」我反問他:「依照法律規定口頭傳喚,不能強制帶人,不得使用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不能超過八小時,你看看現在幾點了?你們關我多長時間了?而且還對我用刑,把我呈一字形銬在這裏這麼長的時間,我有吃飯喝水的權利,我有要求休息的權利,我現在要求我所有的權利,我要約見我的律師。」他們理屈詞窮,一句話都對不上來。

這時這個副支隊長過來打圓場,「哎,何必這樣呢?我們就是走程序,該起訴起訴該審判審判,但我可以告訴你,這次不會對你進行審判,下一次就不行了,一定要對你進行審判。」

他們拿著我的鑰匙進我家,進行了非法搜查,搶走了我的許多大法書,和其它物品,他們讓我看「扣押清單」,我告訴他們:「剛才我要求對我隨身攜帶的電子產品進行現場檢查,你們不依照程序來,即違法。」這個副支隊長說:「哎,你看清楚了?你的電腦手機包括你的SD卡,我們並沒有扣押,我現在手裏拿的是對你的暫扣物品。」我知道這是我剛才和那個副所長就自己隨身攜帶的電子產品進行交涉的結果,邪惡被清除了,他們沒有扣我的電腦和手機。

我再次反問他:「你們甚麼時候進的我的家?法律手續呢?搜查證呢?」他不敢回答,生怕回答錯了,一直在那兒想。過了一會兒,才說:「我們當然有手續,你問這是甚麼意思?」我說「作為一名警察,你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嚴格依照程序走,是你的職責,否則你就是在違法辦案。」他又想了一會兒,才說「我們肯定是把你抓住之後,才去的你家。」我說「你憑甚麼抓我?」他答不上來。

另外一個警察問我:「某某某,你知道國家不允許煉法輪功嗎?」我隨口答道:「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可轉念又一想,這樣回答不對,我告訴他:「請你給我出示,法輪功違法的法律依據,」他惱羞成怒:「我問你問題,你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與本案無關,你即使不回答,我也會給你記上,無語,你不能這樣回答。」

我笑了,我質問他:「哪一條法律規定,我只能回答三種情況,是、不是、與本案無關?請你出示。」「另外我正告你,你已經侵犯了我的權利,我現在要對你進行控告,我要求你們迴避。」他們笑了:「你憑甚麼要求我們迴避?」我說:「請你把《權利義務告知書》給我。」他們沒有辦法,給了我《權利義務告知書》,我說:「你們看一看,上面寫的清清楚楚,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要求迴避,你們自始至終都在違法辦案,我剛才已經提出對你的口頭控告,我們已經形成利害關係,我要求你們迴避。」他們一句話都答不上來,最後只得按照我口述的填寫。

迴避和控告是訴訟過程中常用的兩種法律手段,合理適時的應用迴避和控告,可以避免許多迫害的進一步發生。

結束了,他們讓我看了所有的筆錄,他們問我:「你不簽字吧?!」我告訴他,我要簽字,還要詳細的看每一個過程,他們無奈拿給了我,看完筆錄之後,我在後面寫道:「沒有告知案由,本次詢問違法。」我鄭重的寫下了自己的名字,也在《權利義務告知書》上簽了我的名字。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許多同修被綁架時,為抵制迫害,拒絕簽字。個人認為,這不是最好的辦法。在許多刑事案卷中,由於同修拒絕簽字,惡人在筆錄中添加了許多偽造的證據,從而形成新的迫害。因此,一個可行的辦法是,針對每一句違法審訊,反其道而行之,去解體它、破除它,使它形不成迫害。對出賣同修、背叛大法的簽名,我們堅決拒絕,但如上文提到的詢問過程,始終沒有向我宣示案由,我們死死的抓住這一點,就能從法律層面阻止它進一步迫害。最後的落款註明本次詢問違法,然後,簽上我們的名字,是對本次違法詢問的抵制和解體,恰恰不是承認迫害。

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句問答的過程,都是清除邪惡因素的過程。表面上一問一答,實質上刀光劍影,是正邪大戰的過程,邪惡被清除了,迫害自然也就解體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