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挖根、破殼、去執著
在得法的初期,我做了一個非常清晰的夢:自己的臉上有一個像乒乓球大小的洞、半寸多厚,通過這個洞,看到裏面的皮膚白嫩細膩,我想:怎麼有這麼厚的殼呀?沒有這層殼那該多純淨呀!醒後我想:師父在點悟弟子,只有剝掉這厚厚的殼才能返本歸真。
在十九年的修煉過程中,大大小小的關難和各種人心的衝撞,使我經常想,修煉怎麼這麼難啊,每當這時,我就不由得想起那個夢,往往又聯想到金蟬脫殼,人修煉不就是要脫掉人的這層殼嗎?這層殼到底是甚麼呢?我發現:最表層是名、利、色、氣、情,再加上邪黨文化;次層則是人的各種為私為我的觀念。是它們在死死的拽著我、使我很難跳出人的殼。比如:修煉後,對常人的名好像是放下了,其實是在嚴酷環境的逼迫下放下的,並不是從心裏看穿了求名的危害,徹底的把它修掉。而是把它轉移了。
在修煉人的環境中,求名的心一點沒有減弱,無論做了甚麼證實法的事,總想得到同修們的認可。當聽到有人說自己的好話時,心裏非常舒服;聽到同修說自己的執著時,就想:誰沒有執著?!使我最放不下的是:總懷疑別人說自己的壞話。和同修配合做大法的項目時,難免和同修產生心性上的磨擦。每當這時,自己的各種人心都會往外翻:疑心、妒嫉心、不平衡的心等等。在這些心的驅使下,總想爭個你對我錯,心裏的憤憤不平使我總想去辯解。也知道向內找,但找的只是表面,而且,還要找到對方的不對,心裏才平衡。
十幾年了,師父的法每天都在虔誠的學呀、背呀。看書的時候,很明白,遇到矛盾就落入人的思維,你對我錯的。就像有同修說的:「有的同修長期糾結在路途的出發點上,比如誰誰昨天說話刺激到我了,今天認識到了。」修了近二十年了,還在原地踏步,真的是不精進。正法到了最後的最後了,而自己的根本執著還沒修去,距離師父的要求差的太遠了。
近日發生了一件事情:我們幾位同修每天到較遠的農村講真相、救人,甲同修對我的排斥使我的虛榮心受到衝擊,結果使矛盾激化,直接影響了整體配合,過後我非常後悔,知道自己又上了舊勢力的圈套,趕緊找該同修道歉、交流,敞開心扉解除了誤會。事情雖說過去了,可我再不能蒙混過關了,我必須靜下心來學法、向內找。
學到師父講的這段法:「目前出現的一些學員之間的摩擦,大家要注意啦,不能夠因為這些小事影響了大法弟子應該做的正事。我告訴大家,無論出現甚麼樣的矛盾,出現甚麼樣的情況,那肯定是我們自身有漏。那這一點是肯定的。如果沒有漏,誰也鑽不了這個空子。我們學員之間心性上的互相摩擦、相互配合的不協調,不管這個事情大和小,我告訴大家,那肯定就是魔在鑽空子。」[1]
通過學法,我明白了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有漏。靜下心來找,從最表層開始。
我發現在自己的空間場中積存著一種敗物,那就是求名的心。因為這個心,不能被人說;因為這個心,才不顧一切的為自己辯解;因為這個心,才沒有包容、更談不上慈悲。而且這個名,又是利、情、色、氣的源頭,還有妒嫉心、顯示心等等不都是為了這個「名」嗎?找到這些,我身體好像輕鬆了一些,但是,我非常清楚的知道,只看到它、認清它這只是第一步,更艱鉅的是我怎樣解體它、清除它。
一天,我在打坐時,忽然明白了一個道理:要想清除它,首先要破除人的殼,也就是說:不許人的名、利、色、氣、情及各種人的觀念在我的思維中起作用。開始時,可能是很不容易,這就要多學法,實修自己的一思一念,漸漸的在我能理解的層面上就能抑制它們、清除它們。這不就在這一層上,擺脫了人的這層殼的束縛嗎?那在這一層次上不就走出人了嗎?那人的這個名還能動了修煉人嗎?那不就是神的狀態嗎?明白了這層理,心胸豁然開朗。
二、修自己 把心放在講真相救人上
今天我和三位同修騎摩托車到較遠的農村講真相、救人。路上,一同修對我說:「甲對你們這事還是憤憤不平。」我聽後心裏非常淡定,我對同修說:看來我還有隱藏的心沒挖出來,我還得認真的找一找。他說甚麼都沒有關係,他心裏不痛快,發洩發洩就好了。我相信過幾天就沒事了。現在救人這麼急,沒有時間去糾結這點事。做好我們該做的三件事是最重要的。
來到村莊,我們兩人一組,講真相、送大法真相資料。我們走在農村的街道上,碰到人就講真相、勸三退,街上沒人時我們就進家講真相、勸三退,同時把真相期刊送給他們。樸實的農民有的還沒有聽說過三退的事,當他們明白後真是非常感激。
回來的路上,我們又談起甲同修,通過他的反應,我們非常清楚,舊勢力的邪惡因素想利用他,干擾我們整體配合救人。我們不動心、不上當,就按照師父講的法「向內找」,實修自己,歸正自己。邪惡就無漏可鑽,那就自然解體了。
在修自己、講真相的過程中,時常碰到突發事件,有來自同修方面心性上的摩擦;有來自常人因不明白真相造成的干擾。我覺的,無論碰到甚麼事都與我們的修煉、提高有直接的關係。我們就把住一點:大法弟子碰到的一切,都是在為我們的回歸鋪路,我們要珍惜,不能再在原地踏步了,應該快速前進,也就是精進實修,救人是當前的最緊急的事,把心放在緊跟師父的正法進程,多救人,更多的救人上。
因層次所限,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請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三》〈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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