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中國律師揭穿中共迫害法輪功之非法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煉。法輪大法直指人心,指出真正修煉就得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這顆心,叫修心性。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讀了上面這段話,大家是不是以為出自法輪功學員之口?其實不是,這是中國大陸一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無罪辯護詞的一部份。十八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他們不僅闡明了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普世價值,不僅論證了迫害法輪功的徹底非法,不僅當庭點名指出迫害元凶江澤民的反人類罪行,更有律師在法庭上仗義執言,憑借紮實的法律功底,細緻的法理分析,嚴密的邏輯思辨,高超的辯護技巧,傾倒整個法庭,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

十八年來,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詞,精彩紛呈,難以備述。今天,我們謹從眾多篇辯護詞中摘取一些片斷,奉獻給讀者。

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

「你們現在不被審判,並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審判。」在法庭上用這句話來正告法官和公訴人的,是北京人權律師謝燕益。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淮陽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憲淮二審非法開庭。王憲淮一審被非法判刑三年,謝燕益律師出庭擔任辯護人。下面這段辯護詞,直擊起訴書的軟肋:作為犯罪四要件之一的「犯罪客體」根本就不存在。謝律師說:

「本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謂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實際應用。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我們通常說的違反法律或觸犯法條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法條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

但無論是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憲淮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而且一審庭審中,公訴人沒有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際施行或應用。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既沒有利用×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被告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大家知道,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要給當事人定罪,四個要件缺一不可。謝律師這段辯護詞,邏輯嚴謹,無懈可擊。王憲淮被無罪釋放。

律師團的六位律師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石家莊法輪功學員一家三人被非法開庭。來自北京的六位律師: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首次以一個律師的群體出現在中共的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場面極其震撼!六位律師聯合署名的辯護詞題目為:《憲法至上,信仰自由》,從人類尊崇的普世原則、國際法、憲法、立法、法律等各層面,系統的闡述了任何一位公民,「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為了向法庭闡明「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辯護詞說道: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法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像,不受刑法懲治。

「傑佛遜針對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禍世的憂慮,有一段名言:『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於世。真理是謬誤的強勁剋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惟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論爭和思辨;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甚麼可怕了。』人是社會的主體,需要參與社會、參與歷史、自由地接受信息與社會生活的機會,否則,他的生活將缺少尊嚴;他的人性就得不到充份發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實現,就必需表達自由存在,這已經是現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中國著名人權律師、東南大學教授張讚寧

法輪功學員吳紅衛,是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組織部幹部。江澤民鎮壓法輪功後,曾多次遭迫害。2015年8月5日,被源城公安分局綁架,多次刑訊逼供。2015年11月27日,源城區人民法院非法開庭審理該案。江西華罡律師事務所張讚寧律師,為吳紅衛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儘管法庭不允許鼓掌,但是旁聽席上還是忍不住一次次爆發熱烈的掌聲。辯護中,張讚寧律師當庭指出主要證據來源不合法。他說:

「辯護人在閱卷時驚訝地發現,有一份《證據調取通知書》,被調取單位是源城區610辦公室。我們知道,610辦公室是前總書記江澤民專門為了迫害法輪功而非法設立的一個秘密組織,這說明,本案主要證據竟然是向中共源城區610辦公室調取的。因為這個組織的頭目李東生劣跡斑斑,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在這份通知書上簽名的是『何培城』。何培城何許人也,在卷宗26頁反映,他就是中共源城區610辦公室的人員,從何培城的證言中可以看出,他是在自己證明自己的違法行為為合法。」

2015年12月12日,張讚寧律師接到廣東河源警方電話通知,吳紅衛已被解除拘禁。

北京道衡律師事務所余文生律師

2016年9月13日,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李珊珊夫婦,在天津東麗區法院被非法開庭,庭審長達七小時。四位辯護律師在法庭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余文生律師在辯護詞中,明確告訴法庭,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對法律的錯用,是真正的犯罪。他說道:

「公安機關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錯用《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勞教所、監獄的場所、轉化班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揭示以法律、刑法300條打壓法輪功缺乏法律依據的過程中,發現所有被當成所謂法律依據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條通知,江澤民在費加羅報的宣稱,《人民日報》的社論,兩高的解釋、通知,公安部通知,等等言論、政令、法規,不但無法作為法律依據,而且已經恰恰反過來證明了打壓法輪功的非法性,及以個人非法意志製造打壓運動的江澤民其罪責,到現在已經成為法輪功和中國民眾控告江澤民及其幫兇,打壓法輪功信仰之罪行的重要證據。據稱到現在已有20餘萬人舉證起訴控告舉報了江澤民。」

山東元華律師事務所李仲偉律師

2015年8月7日,河北三河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文傑非法庭審。李仲偉律師引用憲法條文,充份證明了文傑向世人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完全是在踐行憲法賦予的權利。他在辯護詞中說:

「我國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包括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憲法》35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傳播與信仰相關信息的權利同時也是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他們合法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合法的。

「憲法權利是被實踐的,它們是活生生的法的精神,活生生的法的力量。不允許實踐的憲法不是憲法,被實踐的憲法才是憲法,任何人不得因這種實踐被宣告有罪。

「文傑女士,曾因踐行憲法賦予人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和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而被判刑9年,她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憲法權利捍衛者,她是一個真正的憲法踐行者。她信仰法輪功,追求真善忍,一心一意做一個好人,她真誠待人,與人為善。她的行為,是在真正地踐行憲法,比那些表面上向憲法宣誓,背地破壞法治的人強一千倍!」

(北京)京法律師事務所金光鴻律師

2010年11月30日,在天津武清區法院對楊建進行非法庭審,北京京法律師事務所維權律師金光鴻等,在法院的百般刁難下,為法輪功學員楊建女士做了4個小時的無罪辯護,使在場所有人員受到震撼。金光鴻律師在法庭上說道:

「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法律的褻瀆,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官、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在這裏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為鏟除異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運用司法力量來迫害打壓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也是浪費國家有限的審判資源,國家應該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污腐敗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與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是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

結束語

律師,是具有專業法律知識,能在法律領域為人解惑釋疑,而堪為人師的職業法律人。律師的天職是維護法律尊嚴,通過依法公正的辯護,防止法律實施中的偏差和錯誤,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可以說,律師是對法律研究理解最深透的人。為了在法庭上講清法律真相,律師們上下求索,從現代法律的源頭起步,直到窮盡中共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而蓄意出台的條條惡法惡令。這個過程漫長而又艱辛,既是律師們的法路征程,同時又是他們的心路歷程。

在中共的法庭上,律師們的三個問題通常讓法官和公訴人啞口無言──

第一,當問到「中國哪部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教?」啞口無言。第二,當問到「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破壞了中國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啞口無言。第三,當律師發表完辯護意見,法官問公訴人「還有甚麼反駁意見」?啞口無言。

與「啞口無言」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本文所引述的數位律師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學員作的無罪辯護,正氣浩然,法韻鏗鏘,句句說在點子上。法庭上的法官和公訴人聽了之後,也不得不心悅誠服。所以,法輪功學員獲得無罪釋放。

律師身為一介布衣,而法官和公訴人都是官衣;律師在本應該控、辯、審三足鼎立的中共法庭上,經常面對的局面是一對二。而且法官和公訴人的背後,還有江澤民「610」暗中撐腰。儘管律師依法擁有不因正常執業言論而被問罪的豁免權,但在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血腥迫害中,在上級明令「不能為法輪功辯護」的高壓下,上百位律師不顧個人安危,不怕打壓和酷刑,毅然走上法庭,為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依法作無罪辯護。其誠可欽,其勇可嘉,歷史會記載他們的壯舉和名字。

十八年來,法輪功學員為了洗清不白之冤,為了維護「真、善、忍」人類的普世價值,持之以恆的利用各種形式講清真相。或許有人覺得他們作為當事方,當然要說自己好了。那麼,當您今天知道了來自第三方──律師「法眼」的真知灼見,相信會引起您更深層次的理性思考。

中國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無罪辯護,會讓人們在法律層面更清楚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認清中共的邪惡本質,促使人們脫離中共,加速中共的解體滅亡。這是一個對中國和所有中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歷史進程,二億六千多萬人宣布退出中共黨團隊,就是這一歷史進程的真實寫照。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