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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肖連紅、孫金霞被冤判兩年 律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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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北京法輪功學員肖連紅、孫金霞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被北京市朝陽法院冤判兩年有期徒刑。

肖連紅和孫金霞本人和律師余文生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上訴。日前,余文生律師已向第三中級法院遞交辯護詞。

余文生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

1:肖連紅、孫金霞並未認罪,法院應開庭據實查明肖連紅、孫金霞是否有罪;
2:肖連紅、孫金霞案偵查程序違法,法院應開庭據實查明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合法性;
3:肖連紅、孫金霞案定案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法院應開庭審理查明證據是否真實;
4: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原定罪的司法解釋已廢除,肖連紅、孫金霞不構成犯罪。

況且,國務院和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另外,公安部、中辦、國辦沒權說誰是邪教。公安部、中辦、國辦屬於越權,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同時也違背《世界人權宣言》中「言論和信仰自由」的規定。

指控肖連紅、孫金霞製作、傳播法輪功的宣傳品無論有無和多少,都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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