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警察利用職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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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老子講;「大道廢,有仁義」。在當今仁、義、禮、智、信都缺失的大陸,許多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公檢法人員,在中共利益的誘惑和謊言的欺騙下,肆意行惡。給他們指出他們是違法犯罪,能夠起到懲惡揚善的作用,制止公檢法司人員違法。

那麼大陸同修如何能夠利用法律懲惡揚善,向違法執法的警察普及法律知識,從他們的職業角度去救度他們呢?

三界內的一切都是為今天正法所開創的,那麼我們就應該學會善用能夠為正法所為的法律,如;《憲法》第33、35、36、37、41條和《刑法》232、234、238、239、243、245、246、247、248、251、254、263、270、274、307、397、399條的具體內容。

這些條款既能震懾邪惡又能救度那些執法又有違法的不懂法的公檢法司人員,阻止他們的職業犯罪,同時又能保護我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這些法律條款很容易找到,現在大陸手機非常普遍,只要在手機輸上《憲法》《刑法》第幾條,然後一搜索,就一目了然,非常簡單。

而且,不僅僅可以搜索到以上內容,包括以下內容都能在大陸的常人網站很容易搜索到;

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的兩條有關法輪功書籍的禁令,

2、《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

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4、《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5、最高法院發布了通告: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6、《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的若干意見》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7、《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取消了舊條款中的「因執行上級命令而犯錯可不追究警察責任」的免責條款。

以上內容,不用翻牆,因為這些內容都是在大陸常人網站公開發表的。(不用上公安網站,普通網站即可,比如;大陸的百度網就全部都能搜索到)

這樣,我們可以正念十足的拿出這些法律條文講真相,向違法執法的警察普及法律知識。而且可以宣讀法律條款,讓違法的警察打開手機自己去查。從他們的職業角度上阻止他們犯罪。

以上是自己的看法,層次有限,因看到身邊被迫害的同修走出黑窩後,仍然對執法犯法的警察心存餘悸,面對警察的再次騷擾,不知如何應對,而且第一反應就是解散學法小組,對上述的法律條款及有關政策以及自身的權利都一無所知,這在修煉上首先沒做到師父要求的全盤否定舊勢力的安排,其次就是人間的法律沒有被善用。

有不妥之處,請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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