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邪惡提供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提醒大陸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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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邪惡也懂這一點,所以邪惡完全建立在謊言、欺騙基礎之上的迫害,是要動用國家金科玉律般的法律,為它的迫害來正名的,否則就「言不順則事不成」了。

那麼,這就涉及到一個很嚴肅的問題,邪惡動用的是國家法律,法律又是正義的化身,誰被法律拘傳、拘留、逮捕、庭審、判刑也就意味著被所謂的正義制裁了,那麼,你在「正義」制裁的法律文書上簽了字,也就意味著你認罪伏法了,無論你簽的甚麼字,內容如何,都不重要,只要你簽了字,你對邪惡適用你身上的法律就形成了一種默認,在法律與罪犯之間也就形成了一種對等。

師父早就明示過:「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1]而且,明慧網刊登的《反迫害法律手冊》也提出:

在邪惡提供的所有法律文書上都不應該簽名承認它們,因為它們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如邪惡提供的「拘傳通知書」、「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庭審記錄」、「判決書」、「釋放通知書」等,一概不予認可。但是,所有這些法律文書都要拿到手,作為反過來追究它們法律責任的證據。

我們真正要簽的是針對惡人的「控告書」、「起訴書」,「申訴書」、「投訴書」、「舉報書」,怎麼也輪不到在邪惡提供的「拘傳書」、「拘留書」、「逮捕書」、「庭審記錄」、「判決書」上面簽字呀!這不倒反天理了嗎?

要清楚正義在我們這邊,我們是無辜受迫害的,我們才是原告。我們不簽字並不影響我們在法庭上指證、質證、辯論,講清真相,我們該做甚麼就做甚麼,對邪惡的要求一概不配合,這才符合師父所要求的。

邪惡做的都是:非法傳訊、非法拘留、非法立案、非法庭審,那些法律是為它們自己準備的,它們才是被告! 我們不能把位置弄反了。

有的同修在交流中認為:拒絕簽字,可能惡人在筆錄中添加了許多偽造的證據,從而形成新的迫害,所以認為可以簽字。

即使真如同修所說,那也是我們控告它們的一個證據,絕不可作為向邪惡簽字的一個理由。

我們一定要清楚一個事實,那就是,邪惡迫害我們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在非法當中我們要拒絕一切要求我們配合簽字的理由,所以,不存在我們向邪惡簽字的程序。神不會接受,修煉人也不會接受。

我們打的不是常人的官司,不能按邪惡的司法程序走,我們是主角,要讓邪惡按著我們的正法程序走。我們所做的一切,必須要走正,才能留給後人的。

記的在我地區有一同修幾次被綁架,由於此同修稍懂點法律,所以,幾次都拒絕在邪惡提供的任何法律文書上簽字,包括「釋放通知書」都不簽。

尤其在最後一次被綁架中,獄警埋怨刑警:把她送來幹啥?從那以後,邪惡再也沒碰過這位同修。

邪惡對懂點法律的同修非常懼怕,它們自己尤其清楚,只要當事人不簽字,無論法律如何制裁,都是將來辦案責任人違法的證據。所以它們千方百計的讓你簽字,不惜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目地是把它們非法行為用你的簽字合法化。

以上是自己的認識,為甚麼要寫這篇稿件,原因是:有一次問一個向邪惡妥協簽字的同修,為甚麼要簽字?同修回答很乾脆:明慧網的交流文章說了,可以簽字。我馬上對她說:交流文章不是法,也許,作者同修過幾天,回頭一看自己的那篇文章不對了呢?而師父要求我們全盤否定舊勢力的安排,這個法是金剛不動的,後來同修明白過來了,馬上嚴正聲明,可這個彎路走的不值的。

個人看法,層次有限,有不妥之處,請見諒。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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