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控、綁架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六時許,宋萬林拿著大約八十個信封到山西師範大學南門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還沒發出幾封就被三、四個穿警服的警察帶到西街派出所。
到派出所後,西街派出所所長、直屬分局國保大隊的一個警察給宋萬林做筆錄,問他的真相資料是從哪裏來的,他說自己從網上複製打印的,問他是否還有資料,答沒有了。
七月十四日凌晨,西街派出所民警和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國保警察李崗到宋萬林家裏和單位辦公室,在沒有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對其私人處所展開搜查,搜走與案件無關的家人使用的電腦主機一台、辦公室用於工作的電腦一台。
搜查完後回到派出所,訊問人員告訴宋萬林,他在師大南門發放真相信時持有的資料共三百零七份,要求他在筆錄清單上簽字。宋萬林以為簽完字就能回去了,就簽了字。
七月十四日,國保大隊再次錯誤適用刑法三百條「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法律和兩高司法解釋都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公布的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將宋萬林刑事拘留,關押於堯都區看守所。
七月十九日下午,國保大隊把構陷宋萬林的案卷遞交到堯都區檢察院請求批捕。七月二十七日,堯都區檢察院偵查監督一科曹丁山在沒有履行國家賦予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神聖「偵查監督」權力和義務,去核實八十封信是如何「演變」成三百零七份資料的情況下,就在批准逮捕宋萬林的文件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隨後,宋萬林家屬為他申請了山東天宇人律師事務所李對龍律師介入此案。七月二十九日上午,李律師去堯都區看守所會見了宋萬林。在律師與宋近兩個的交流、問清情況之後,發現之前國保給宋萬林家屬的一些答覆疑點重重,多處與會見宋萬林時了解到的情況對不上。
除了已知的八十封信變成三百零七份資料外,宋萬林說,當天剛發了沒有幾封真相信就被三、四個警察帶走了。但是,國保大隊長王禮生對家屬的答覆中,反覆強調宋萬林是被人舉報的;而家屬在西街派出所辦案民警那裏,得到的卻是沒有報案人,之前就已經盯了宋好幾天了,是「踩了點」的。
拒收律師辯護意見書
於是,中午李律師針對上午的會見情況,結合詳實的事情經過和充份的法律依據,整理出一份《對宋萬林撤銷逮捕辯護意見書》。
下午十五點,李律師陪同家屬來到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向國保大隊長王禮生遞交該辯護意見。他們來到直屬分局後得知王禮生並不在單位辦公室,律師就用他的手機撥通了王禮生的電話。在電話中,李律師說明了自己的身份與來意。
當律師跟王禮生說要把「建議對宋萬林撤銷案件或取保」的辯護意見書留下的時候,被王禮生推脫拒絕。律師便和王禮生說明,會把該辯護意見書以郵遞的方式寄送給他,請他查收,並希望將該辯護意見書附卷。得到了王禮生的應允。
被王禮生拒收的律師辯護意見書
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律師通過EMS(單號1092095053417)將辯護意見書郵寄給王禮生,寄出後並電話告知。七月三十日,當快遞員向王禮生派送時,被王拒收。後意見書被郵局退回。查詢以上單號可以看到信件退回的詳情。 |
八月十五日上午八點多,宋萬林家屬受律師委託,拿著被退回的EMS郵件(律師辯護意見書)再次找到王禮生要求將該辯護意見附卷。到了王禮生辦公室後,沒有見到他,家屬先後三次打電話要求見面遞交都被拒絕和推脫掉了。
九月七日,家屬得知國保大隊已將宋萬林的案卷移交到了堯都區檢察院公訴科,自此結束了公安的所謂「偵查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綜上所述,在辯護律師和家屬為了維護當事人宋萬林的合法權利,相信國家機關會秉持司法公正,多次耐心找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國保大隊長王禮生要求附卷律師辯護意見而屢次遭拒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已經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威脅欺騙家屬 610透露構陷的隱情
二零一六年八月七日,在宋萬林家屬多次找國保大隊長和西街派出所警察,詢問「八十封」真相信變成「三百零七份」資料的緣由;詢問宋萬林被抓當天到底是被舉報,還是有民警在周邊辦案,還是之前就已經「監聽監控」後蹲點的跟蹤抓捕。無果之後,應律師建議,依法向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直屬分局依法公開參與辦案民警的信息,以便在「辦案質量終身追責制」的司法環境下,保障辦案民警執法公正,不會因辦錯案而受到將來的追責。
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申請」國家機關限期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人予以答覆,而沒有答覆的情況下,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堯都區610主任孔宇紅找到申請人宋萬林的家屬,要求其:(1)向國保大隊撤回該《信息公開申請書》,(2)退掉為宋萬林請的山東律師。
孔宇紅對家屬提出將會「減刑」、「輕判」宋萬林的偽善勸導:要求其不要和他們「作對」;他們正在「努力」幫宋萬林;不要走正規法律途徑;這樣對宋萬林不利等。並以影響自己的工作和未來子女升學等加以威脅。
家屬問孔宇紅,為甚麼把宋萬林的80封真相信改成了307份資料,信息公開和請律師的目的就是要弄清楚事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孔宇紅答覆家屬,申請書中的那些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範疇,他也沒辦案權利,都是公檢法他們在辦案,現在「冤假錯案終身追責」了,307就是307,他們也不敢去造假的。意思是,辦案環節都簽自己名字著了,將來都能看到,自然現在也不用去公開辦案民警的姓名了。
在談話期間,孔宇紅無意間還透露出一個隱情,這或許就是法輪功學員孟李強訴江被冤判三年,以及現在宋萬林被構陷的真實原因和幕後黑手所在。
在「勸導」家屬的過程中,孔宇紅說道,上一任堯都區610主任楊午生在離任之前,劃出來本地十幾位法輪功學員的名字,作為「重點對像」予以關注、對待。宋萬林的名字就在這十幾個人當中,並偽善的對家屬說,要是早知道了宋萬林的情況,就把他的名字劃掉了。並讓家屬放心,他會關照的。
在謊言和威脅下,家屬妥協了。家屬對孔宇紅說,第二天,也就是九月六日,會給國保大隊長王禮生打電話,要求撤掉《信息公開申請書》。
九月七日,或許是打消了家屬會因「信息公開申請」逾期未得到直屬分局答覆,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顧慮,國保大隊將宋萬林的案卷移送到堯都區法院公訴科,繼續著他們有預謀的構陷過程。
610、政法委幕後操縱公檢法冤判曹躍進和孟李強
從近三年來,610、政法委幕後操縱公檢法冤判兩位堯都區大法弟子曹躍進和孟李強。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臨汾市堯都區法院對曹躍進非法開庭審理,家屬聘請的北京律師梁小軍、郭海躍為曹躍進做了無罪辯護。在法庭上,兩位律師依據現行法律和事實,有理有據的將公訴人的幾項指控全部駁倒,庭上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無言以對。
開庭一個多小時後,本來律師還要做進一步辯護,被姓侯的審判長無理制止,然後他說了句:「擇日宣判」,就草草收庭。後來律師又向堯都區法院遞交了書面辯護狀,狀中說:「我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應該在本案中得到體現。請求法院宣告曹躍進無罪。」
可是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突然堯都區法院判決書下來,將曹躍進判刑三年。曹躍進家屬曾經透露,他們除了為曹請律師做無罪辯護,當時還給國保××送過三萬元錢,結果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後,××辯稱,本來準備判六年,這幫的減成三年了。如果××在曹躍進被司法迫害的過程中,收了家屬的錢卻沒有「依法辦案」就是在收受賄賂;如果××在曹躍進被司法迫害的過程中,確實使得冤判六年改三年,正說明該國保可以在幕後操縱案件的走勢和結果。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臨汾市法輪功學員孟李強因向兩高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在被非法關押了八個月之後,遭臨汾市堯都區法院非法庭審。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堯都區檢察院公訴二科牛廣寧,沒有向法庭出示任何所謂的「證物」。律師對公訴人提出的所謂「證詞」一一進行反駁,並且指出,公訴人提出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孟李強控告江澤民既不構成犯罪,也不違法,應立即無條件釋放孟李強。
在法院宣布休庭近兩個月後,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家屬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冤判孟李強三年。近乎同樣的暗箱操作手法: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審問─羅織罪名加以構陷─非法批捕─非法公訴─非法審判─當庭不做宣判─時隔數日後秘密判決,很難不讓人看出一直以來存在著的操縱案件走向的幕後黑手。堯都區法院冤判孟李強三年的判決書,上面赫然的將公民行使控告權利的訴江行為,當作了對其報復陷害的量刑依據。
這一次宋萬林「案」,偵查機關有意將80變307,並不是在依法辦案,無非是610、國保又一次的構陷罷了,依然是為了盲目套上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的刑法300條的兩高司法解釋規定,達到其對大法弟子宋萬林的司法迫害之目的。
然而,在「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的司法環境下,這樣構陷的結果,實則是綁架了西街派出所、堯都區檢察院、甚至於可能涉及到的堯都區法院的辦案人員一同製造冤假錯案,永久的簽下自己的名字,難逃未來的追責清算。
*2016年6月10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將所有參與迫害臨汾法輪功學員孟李強的公檢法、610及政法系統人員立案追查(見附件)。並將上述人員列入全球監視追蹤名單,以確保在其離開中國大陸時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善念對待法輪功學員宋萬林,理性做出判斷、選擇,珍惜上天在最後時刻給予每一位參與者立功贖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