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公訴人理屈詞窮:我也沒有說煉法輪功有罪

——遼寧朝陽四名法輪功學員被二審開庭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遼寧省朝陽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姜偉(女)、尹秀芝(女)、劉桂玲(女)、張永奎四名法輪功學員上訴案開庭。律師指出: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強加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孟凡石(審判長)違反法庭程序,不允許當事人陳述修煉法輪功前後的身體變化和道德境界的提高。律師詢問當事人:你為甚麼修煉法輪功?姜偉回答:「我過去患有多種疾病,修煉法輪功後都好了,直到現在我也沒有打針吃藥。我覺得這個功法太好了」孟凡石打斷姜偉說:「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不許說了。」尹秀芝在陳述這個問題時也同樣被無理打斷。

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訴說幾句,就被孟凡石打斷發言,根本就沒有控辯雙方的辯論。在最後陳述中,兩位法輪功學員都表示:修煉法輪功無罪,要求無罪釋放。尹秀芝告訴法庭人員:請你們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也被孟凡石粗暴打斷。

北京律師闡述了幾個關鍵的問題:修煉法輪功合法;擁有法輪功資料合法;國家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公通字第39號文件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政教分離原則」;「利用邪教組織」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存在。本案沒有受害人,沒有受害客體。

律師指出: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強加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律師問:我的當事人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針對訴江的指控,律師指出:檢舉、控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無論控告誰都是合法的。

律師還指出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事:公安機關在抓人時,沒有搜查證、拘留證、沒有物品清單,都是違法的。

開庭還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在兩位法輪功學員強大的正念之下,在律師強有力的辯護下,「公訴人」無言以對,自覺理虧,只好強詞奪理說:我也沒有說煉法輪功有罪;我也沒說思想構成犯罪。我是說她傳播法輪功資料、給各部門寫控告信就是有「行為」。他在狡辯,因他的非法指控早就被律師駁倒了。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孟凡石態度不好,語言粗暴,像是心煩、生氣的樣子。在每個環節都快速進行,匆匆走過場。同時,他剝奪了親屬的辯護人的權利,以所謂「證人」的理由不讓親屬參與辯護。這次開庭沒有當庭宣判。

參與人員:
朝陽市中級法院
孟凡石 (審判長)
華政通(助理審判員)
陶蕊(審判員)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