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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澤民的藥劑師被報復一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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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湖北省咸寧市中心醫院中藥房藥劑師徐長虹由於依法控告江澤民,被警察綁架,先被劫持到湖北省洗腦班迫害四十七天,後轉至咸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已經十二個多月了,看守所不准律師會見。他的家人依法給他請了著名律師唐天昊。但是,唐律師被刁難。

徐長虹,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一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中心醫院藥劑師,是單位公認的忠厚善良、工作認真負責的優秀醫務工作者。

十七年來,他至少五次被綁架,三次被非法抄家,三次被綁架到洗腦班,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至二零零八年十月四日先後在武漢琴斷口監獄、沙洋范家台監獄被關押三年)。在湖北沙洋勞教所三大隊被非法勞教一年,非法勞教一年期間工資被扣押,非法勞教後每月工資降兩級;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的兩次被非法抄家中,家中的現金一萬多元搶走。

當地警察假借法律手段非法關押徐長虹。從整個司法程序看,無論是綁架、抄家、關押、洗腦、逮捕、起訴、開庭,都是違法的。

一、濫用職權擅自抓人,執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徐長虹依法控告江澤民,他的訴江信息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的明慧網上公布。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十點鐘,徐長虹正在咸寧市中心醫院中藥房上班,被當地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特務組織)姚雄、咸寧市公安局支隊和咸寧市溫泉分局國保大隊劉寧等人綁架。

當時這夥人穿的都是便衣,咸寧市中心醫院保衛科制止他們帶人,他們中的一人拿出所謂的「紅頭文件」給保衛科人員看了後,就將人直接綁架走了。聽這夥人中的一個對徐長虹說:「你好大膽子,江澤民你也敢告?」

①根據《憲法》可知,「610」不是屬於國家機構,而是非法的黑社會恐怖組織,其性質類似於納粹的「蓋世太保」和文革時的「文革領導小組」。目前,其最高頭目李東生已經被逮捕法辦。可是,執法的警察卻聽「610」的話,擅自抓合法公民徐長虹,這是濫用職權擅自抓人,執法犯法,執法人員犯下「濫用職權罪」。

②湖北省所謂的「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隸屬於「610」,是「610」的直屬機構。因「610」是違法機構,那隸屬於「610」的洗腦班當然是違法的黑監獄了。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執法人員犯下「非法拘禁罪」。

③據查,當時便衣拿出的所謂「紅頭文件」,就是兩高院針對法輪功的《內部通知》。依據《憲法》,這《內部通知》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執法人員犯下「濫用職權罪」。

④在綁架徐長虹時,所謂執法人員都是穿的便衣,沒有出示「警察證」。根據《警察法》可知, 警察辦案必須先出示工作證,然後出示法律條文依據和犯罪證據,然後才能抓人。這幫人甚麼都沒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執法人員犯下「綁架罪」。

⑤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現政府發布「有訴必理,有案必立」的司法新規定。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發動的。作為法輪功學員,徐長虹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過,這是事實。作為合法公民,徐長虹依法控告江澤民,是合法的。現在警察卻以此為由,抓捕徐長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規定,執法人員犯下「報復陷害罪」。

二、濫用職權私闖民宅,執法犯法

徐長虹被綁架後,他單位的保衛科小孟和「610」姚雄、國保的劉寧等人拿著搶去的鑰匙擅自開門,非法查抄徐長虹的家,搶走了徐長虹的電腦主機等私人合法物品,而且當時家中無人。

然後,他們又拿著鑰匙去徐長虹岳父家進行非法抄家,徐長虹的妻子蘇曉蓮住在娘家,當時家中也無人,他們將私人手機(平板)、MP4、一本《轉法輪》書等私人合法物品搶走,再留下一張未蓋章的紙條在門上。

①根據《警察法》,警察抄家時,要依法持《搜查證》。可是,警察在抄徐長虹的家和岳父家時,沒有持《搜查證》。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和第二百四十五條,支付人員犯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

②根據《警察法》,警察依法抄家時,所抄物品一律要列清單,而且要房屋主人在當場看著,查抄完,要房屋主人查對物品與清單是否一致,如果物品與清單不一致時,要及時糾正;如果物品與清單一致後,要房屋主人簽名按手印,才合法。可是,所有這些,都是空白。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執法人員犯下「入室搶劫罪」。

③就便衣留下的所謂《通知》而言,上面既沒有人的簽名,也沒有蓋章,完全不符合法律文書的要求。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下「濫用職權罪」。

④徐長虹蘇曉蓮夫婦本來是左右鄰舍公認的好人,卻遭到所謂的執法人員的非法抄家;正在上班的徐長虹卻被抓走。這是毀壞他們的名聲,不知真相的人還以為他們是壞人呢!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和第二百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犯下「侮辱罪、誹謗罪」和「故意傷害罪」。

三、濫用職權非法拘禁,執法犯法

徐長虹從上班處被綁架後,直接被劫持到武漢板橋洗腦班四十七天。在這期間,徐長虹被關在一個房間,洗腦班規定不放棄法輪功修煉前不准擅自出門、不准接見、不准打電話、不准與其他法輪功學員說話,每天二十四小時被二個陪護人員監視著,高度限制人身自由。他們強制徐長虹放棄法輪功修煉,徐長虹不願放棄,他們就毒打徐長虹,長時間不讓睡覺;他們播放誣蔑法輪功的謊言錄像片給徐長虹看,逼迫徐長虹放棄法輪功信仰。

①依據《刑事訴訟法》,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否則屬於非法拘禁,是犯罪行為。徐長虹被劫持到板橋洗腦班關押四十七天,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這些人犯下「非法拘禁罪」。

②江澤民的迫害運動,導致當地執法人員和洗腦班人員對徐長虹造成了許多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當地執法人員和洗腦班人員犯下「故意傷害罪」。

③洗腦班主要目的是通過毒打、不讓睡覺等折磨和虐待行為,強迫法輪功學員徐長虹放棄修煉。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犯下「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④徐長虹在洗腦班被弄迷糊了,逼迫他寫「深挖材料」,出賣他人;他所的東西又成為進一步迫害他的證據。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犯下「刑訊逼供罪」和「非法暴力取證罪」。

四、徇私枉法逮捕好人,執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徐長虹從洗腦班被直接轉至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九月九日,徐長虹被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非法批捕,罪名是「誣告罪」。檢察院並誘騙徐長虹家屬在一個無任何人簽字的告知書上簽字。

①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開始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司法新政政策。在這種背景下,徐長虹把自己受迫害的親身經歷的事實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是依法履行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誣告。咸寧市中級檢察院卻以此為理由對徐長虹批捕。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這是打擊報復的行為,犯下「徇私枉法罪」,踐踏憲法,破壞法律實施。

②所謂的「告知書」,上面沒有任何人簽字,這是無效的法律文書,視法律為兒戲,違背《檢察員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多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更與憲法相違背。

五、濫用職權刁難律師,執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徐長虹的所謂案卷由咸寧市檢察院轉到咸寧市咸安區檢察院。二個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都說可以請律師。家中親人於是委託了唐天昊律師作為他的委託代理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唐律師去咸安看守所會見了徐長虹。徐長虹同意唐律師做自己的委託代理人,並簽了字按了手印。當天下午唐律師去咸安檢察院案管中心要求履行律師的職責,查閱徐長虹的卷宗。當時接待的蔣姓人員很奇怪,怎麼是外地律師?還說這個案子很特殊,領導要商量商量。不准唐律師查閱卷宗。

後來家屬去詢問閱卷之事,蔣說律師來就可以上二樓安排閱卷。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唐律師再次去案管中心,又被告知公訴科的張吉生去武漢開會了,以卷宗被鎖了為由支開律師。

唐律師緊接著去看守所要求會見徐長虹,看守所的接待人員鎮向陽告訴唐律師不能會見徐長虹,原因是徐長虹於當日(即十二月二十二日)已經解除了唐律師做他的委託代理人。隨後鎮向陽拿出一張來歷不明的複印件給唐律師看,說是徐長虹寫的。唐律師要求拍照被拒絕。

此事太奇怪,疑問重重:徐長虹怎麼知道唐律師要在十二月二十二日接見他?為甚麼又恰恰是在十二月二十二日解除了委託?他為甚麼答應的事突然變卦?為甚麼變卦?

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唐律師於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再次去咸安區看守所要求會見徐長虹一面以便核實。找到昨天下午(十二月二十二日)不讓會見的警察鎮向陽(警號:087780)。鎮向陽說:「昨天不是跟你說了嗎?不能會見。」唐律師說家屬不相信徐長虹解除委託之事。

隨後唐律師上二樓找所長。二樓除了所長辦公室,其餘房間都是備警室。推開所長辦公室,無人。找到分管負責律師的韓所長,自我介紹後向他反映昨天下午(十二月二十二日)要求會見徐長虹遇到的阻礙。韓所長不假思索地說「前段時間上邊打了招呼。」唐律師說:目前全國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委託律師會見很正常,只是普通案件,沒甚麼。韓所長說:目前這裏不行。隨後韓所長陪同律師走出來。

唐律師堅持要見徐長虹一面,以便查證徐長虹解除委託一事是否屬實。韓所長問鎮向陽是甚麼情況?鎮向陽向韓所長嘀咕了一會兒後,韓所長對唐律師說:「你已經被解除了委託。」唐律師堅持說見徐長虹最後一面,立馬走人。韓所長說:「不行,不行。」唐律師最後要求將來源不明的那個徐長虹所寫的解除委託的複印件再複印一份,又被拒絕。

①作為國家機關,咸安區檢察院同意徐長虹聘請律師,安排律師閱卷宗。可是,律師來了,卻又找各種理由搪塞不讓律師閱卷。這是執法者的形像嗎?他們到底怕甚麼?這種失職行為造成律師和家屬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有損國家機關形像。還有,看守所拿出的那個關於解除委託的複印件,如果是真的,為何不准唐律師當面核實呢?這些奇怪的事情,就是韓所長說的「前段時間上邊打了招呼」而造成的。他所指的「上邊」是誰?就是其背後操控的黑手---「610」恐怖組織。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違背了《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②徐長虹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請律師介入,查卷宗,見徐長虹,是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看守所不讓律師見徐長虹,檢察院也不讓查卷宗,這是違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剝奪了被監管人的辯護權利,看守所檢察院等相關人員犯下「虐待被監管人罪」。

六、濫用職權限制旁聽,執法犯法

溫泉法輪功學員徐長虹將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八點三十分(星期二上午)在咸寧市咸安區法院被非法庭審。主審法官叫林少坤。據林少坤說,已將材料送達到咸寧市中級法院,如果情況有變,將電話告知。如果要進入法庭旁聽,必須先把「身份證」複印件交來,批准後方能進入法庭旁聽。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咸安區法院戒備森嚴,很多警車,很多武警,很多便衣特務,如臨大敵。只允許徐長虹的姐姐(六十多歲)進入法庭旁聽,她只是知道哭。在法庭上,徐長虹一言不發,開庭只用了半個多小時就草草收場了。

就在開庭的當天早上七點多,徐長虹的妻子蘇曉蓮剛從家中出來,就被在門口蹲坑的便衣警察綁架了,直接劫持到雙鶴橋派出所非法關押起來,直到徐長虹被非法庭審結束才放回。

據了解,當地「610」早就對蘇曉蓮說:「聽說你的兒子在讀高三,準備參加高考,成績還不錯。」意思是用準備高考的兒子來要挾徐長虹,希望他配合庭審。這就是徐長虹在法庭上不吱聲的原因。

就在非法開庭的當天,便衣還在綁架了正在街上行走的法輪功學員羅瑛。在非法開庭之前,武警還綁架了坐在咸安區法院旁邊街道旁的二個法輪功學員馬祥菊和呂許雲。綁架理由只是她們是法輪功學員。

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法輪功是×教。十七年來,公檢法對法輪功學員行為定罪、量刑的所謂依據,主要是江澤民的講話信件、《人民日報》評論文章、兩高《司法解釋》(一)(二)、《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兩高的《內部通知》。所有這些都是沒有經過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行政規定,都不是法律。

依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三十九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已認定了十四種邪教,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用《刑法》三百條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審判,是假借法律名義,陷害好人,製造冤案。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這是打擊報復、徇私枉法的行為,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打擊報復罪」。

②非法開庭的當天早上警察綁架徐長虹的妻子蘇曉蓮,限制蘇曉蓮的人身自由好幾個小時。理由只是因為蘇曉蓮是法輪功學員。僅因為蘇曉蓮修煉法輪功,法輪功信仰者蘇曉蓮被剝奪了進入法庭旁聽的權利,這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是違背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的。還有綁架羅瑛、馬祥菊和呂許雲,也是一樣的。

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性,使無數的人道德昇華,成為處處為別人著想的好人,擁有純潔的心靈,法輪大法是佛法,他帶給人們的是祥和與幸福,而且祛病健身有奇效,能節省大量的醫藥費,能強健人民的身體,擁有健康的身體。

法輪大法不僅改變了個別人,而是改變了所有修煉法輪功的學員,道德昇華,善待一切,是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善良群體。面對十七年慘無人道的血腥鎮壓,沒有一起暴力事件的反抗發生,在古今中外的人類歷史中,有誰還能第二例?這是法輪大法的慈悲在人間的展現。對這麼好的高德大法進行迫害,實在是人為的在製造冤假錯案,陷害忠良。這就是「反人類罪」!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的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③用即將參加高考的兒子來要挾徐長虹在法庭上的「配合」,是執法人員濫用職權脅迫徐長虹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犯下「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及「刑訊逼供罪」。

④徐長虹本沒有罪,而法庭判他有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犯下「誣告陷害罪」和「徇私枉法罪」。

⑤徐長虹是在咸安區人民法院開庭的。因為是人民的法院,所以法律應該反映人民的意志;國際上一致認為,法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社會公意,是國家的意志,不是哪個黨派的意志,更不是那個人的意志。法律如果只維護統治階級或者江澤民的利益,不為老百姓主持公道,根本談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好公民徐長虹非法庭審,是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甚麼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國際公認,國家法律最本質的特徵就是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懲惡揚善的過程。那麼,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說白了,就是破壞懲惡揚善的過程,也就是縱容、保護行邪作惡的過程。

誰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犯?東南大學法學教授、著名律師張讚寧明確指出,是江澤民!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十七年來,江澤民、周永康為首的政治集團,顛倒善惡,利用610組織操縱司法,抓捕好人,再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把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送進牢房殘酷折磨,致使很多人致死致殘,把國家法律,變成了江氏集團整人的工具!因此,江澤民等人才真正是在利用610組織破壞中國的法律實施。江澤民綁架了中國司法系統集團對法輪功犯罪,法院是這個集團犯罪的一份子。控告江澤民,就是揭露江澤民的違法犯罪事實,是懲惡揚善,其實質是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捍衛人間正義。

⑥在庭審過程中,都有「610」人員在場,法官要看「610」人員的。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執法人員犯下了「瀆職罪」,違法違憲。

七、濫用職權超期羈押,執法犯法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至今,已經過去四個多月了,徐長虹仍然被非法關押在咸寧市咸安區第一看守所,既不放人,也不宣判執行,更不準家屬探視。這說明了甚麼?咸寧市的司法人員正處在進退兩難的境地。

①法輪功學員徐長虹被非法關押了十二個多月,屬於超期羈押,違法違憲。

甚麼是超期羈押?依中共體制內的法律來說,是指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實施的羈押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就屬於超期羈押違法行為,是枉法瀆職。按照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對當事人實施刑拘期限是十四天,三天內必須提請是否逮捕;檢察機關批捕的期限是七天,捕後不超過二個月,公訴期限是一個月,最高延至兩個月,一審二審各為一個月,不能超過一個半月。而徐長虹被非法關押,時間過了十二個多月。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徐長虹屬於超期羈押,執法人員違法違憲,依據《刑法》犯了「枉法瀆職罪」。

②徐長虹已經被非法關押了十二個多月了。如果徐長虹沒有罪,就應該依法無罪釋放。如果徐長虹有罪,就應該依法在「判決書」上簽字執行。可是,現在既不放人,也不宣判執行,而是一味的非法關押。這些法官知道,徐長虹本來就沒罪。可是,又不敢放人。因為有「610」黑社會恐怖組織在監視著他們。如果聽信「610」的,就在「判決書」上簽名執行,可又怕將來擔責任。因為現在的案子是實行「終生負責制」。真是進退兩難!就抱著這種僥倖心理,在拖延著。

可是,這些人不知道,判而不執行,依據《刑法》,執法人員犯了「瀆職罪」。無罪而關押,依據《刑法》,執法人員犯了「徇私枉法罪」。都是在犯罪。只有無罪釋放徐長虹,才是光明大道。

八、濫用職權強行拆屋,執法犯法

二零一六年一月,徐長虹還在看守所裏被非法關押著。當地的城管人員在沒有通知徐長虹的妻子的情況下,強行把徐長虹妻子的父母的房子拆了,用拱土機把房屋推倒,房子裏的東西全部被埋在土裏。那時,為了躲避「610」騷擾兒子的高考,徐長虹的妻子蘇曉蓮只好離開家,到外面租房子住。

徐長虹的妻子蘇曉蓮因為修煉法輪功,也多次被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被非法劫持到洗腦班迫害。徐長虹、蘇曉蓮輪流被迫害多年,年幼的兒子時常見不到爸爸或媽媽;更有甚者,徐長虹、蘇曉蓮同時被非法關押幾個月,小孩讀書無人照顧,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被迫寄宿在親戚家。這直接影響孩子的正常發育和正常受教育,給孩子的心理留下陰影,殘害下一代人。

由此看來,從江澤民的講話指示、610的密令、公安的刑偵綁架、洗腦班的誘騙迫害、檢察院的批捕和蓄意錯用三百條起訴、法院的審訊定罪量刑、看守所裏超期羈押折磨、家庭被摧殘、孩子時常被恐怖籠罩,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犯罪鏈條,使中國的法律體系喪失了懲惡揚善的功能,成為了實實在在的專政整人工具,淪為了犯罪體系,把公檢法人員變成了江澤民的打手和致人傷殘的凶手,使社會的基本單元──家庭備受摧殘。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社會最不穩定的最主要因素。從這個犯罪鏈條上,直接暴露出中共的邪教流氓本質和中共執法人員的明目張膽的違法性。

這說明了甚麼?中共的法律都是假的,權力大於法律,捏造證據,也要懲治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真的。這說明: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從來沒有講過法律,用「法律」之名公檢法司與610串通迫害法輪功,只不過是假借法律之名,欺騙老百姓而已。這就是在踐踏法律,破壞法律實施。

值得強調的是,法輪功的問題不僅僅是中國內部的事情,還涉及國際社會,尤其是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搞器官移植。所以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的原則,國際法的規定,都將對法輪功問題適用。「執行即有罪」、「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這是原則。「服從上級命令」與「未親手殺人」不再是洗脫罪責的藉口,「服從即有罪」原則得到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從國際法角度看,江澤民集團違反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犯了「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和納粹同罪,而且已經被控告。

在法輪功學員遞交給最高檢察院的控告狀中,有許許多多慘絕人寰的案例,可謂聲聲控訴,字字血淚,讓人慘不忍睹,真相大白的那一天,那些所謂的執法人員,將如何面對用血淚凝結而成的訴狀?!

今天是未來的背景,也是未來的原因。未來是福是禍,全在今天表現的是善是惡的一念中。立即無罪釋放徐長虹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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