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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關押迫害 湖北襄樊市劉雪豔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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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湖北省襄樊市棉紡織印染廠職工劉雪豔,原來是一名癌症患者,一九九六年五月修煉法輪功後獲得新生。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劉雪豔被非法行政拘留三次、非法勞教三次、被非法關押洗腦二次、被非法抄家五次,無數次被騷擾。

二零一五年五月,中國現政府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級法院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度。二零一五年六月,五十六歲的劉雪豔女士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隨後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使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受到了各種各樣的瘋狂迫害。由於謊言宣傳的欺騙,使全中國乃至全世界很多善良的人們在無知中對大法犯了罪。

下面是劉雪豔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她本人遭受的部份迫害事實:

我是一名癌症患者,是法輪大法救了我。一九九六年五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給了我第二次生命,身心受益,同時也使我明白了做人的道理。

請願被綁架關押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我和同修們去天安門請願,被北京公安綁架,後被當地「610」、公安局夥同本單位保衛科劫持到當地洗腦班(原湖北襄棉金鵬賓館,我所在單位的賓館)迫害。在洗腦班,一個法輪功學員由單位的兩個人和一個警察看管,每間房裏都有電視機,電視裏放的都是誣陷、誹謗法輪功的新聞。

七月初的一天早上,我起來發現警察把複印的很多我師父的法像放在我們床前的地上,鋪了一地。他們是想讓我從師父的法像上走過去,不只這些,他們還在去食堂吃飯的路上也鋪上了,真是太邪惡了!食堂裏掛著誹謗大法的標語。有幾位法輪功學員將標語拽下,警察蜂擁而上把他們抓住,後送市第一看守所關押。有部份學員絕食抗議,我也加入其中,聲援同修,還有一位女學員因絕食被警察幾個人抬起,像打夯一樣往地上摔。

為了讓我們放棄修煉,他們在二樓私設公堂,逼迫法輪功學員坐師父的法像。我被帶上去,看到房間裏有許多穿便衣的人,只有一個我認識的,他是市公安局政保科科長馮培貴。他們在一張椅子上放了一張師父的法像,示意我坐上去,我站那兒沒有動,馬上上來兩個人一左一右把我拽到椅子旁強行按我坐下,然後一人踩一隻腳,同時分別按住我的肩膀不讓我動,旁邊有一人拿來繩子要給我上綁,馮培貴沒讓綁。這時他拿著一張紙,就像喊口號一樣,念一句舉一下手,站我左邊的人就把我的手往上拽,我當然不配合,他往上拽我就使勁往下拉,喊了幾聲自覺無趣就讓我走了。

從洗腦班回家後,要求我們每天下午去居委會報到,這期間丈夫想帶我去外地,市公安局、「610」不同意。

被劫持在洗腦班折磨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因持有真相傳單,我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二月初我們絕食抗議非法關押,七天後不但不放我們回家,卻把我從拘留所送到襄樊軍分區教導隊洗腦班繼續關押迫害。

有一天,警察梁洪義叫來一武警班長對一名女法輪功學員進行體罰。在這個過程中,桌上的飲水機掉到地上打碎了。他們就以此為由,對我們大法弟子大打出手。上午十點四十分左右,來了一車警察。洗腦班的警察龔某通知我們到下面開會,當市「610」政保副科長聶曉武讀完所謂的紀律後,另一個警察(具體頭銜不詳)惡狠狠地問:「是誰打碎了飲水機?站起來。」連問幾句後。那位女法輪功學員剛站起來,不容她解釋,該警察就大叫著讓其手下的人把她拉出去。接著又問到:「今天早上誰煉功了?」又有一位女法輪功學員站了起來,同樣被拉了出去。

當我的身體還沒有站直,聶曉武就迫不及待地把我往外推,我抱住門外的一根鐵柱子大喊:「警察打人啦!」他揮手照我臉上就是一巴掌,我抱著柱子不放手。這時大法弟子們都在質問警察為甚麼打人,聶看到這個場面,趕快把我交給另外的警察,這個警察抓住我的頭髮將我拽倒在地,然後和另一個警察(他拽著我的棉衣)一起把我拖到另一個房間裏,把我翻過來把手反捆住。這時其他大法弟子也被警察們拖到這個房間裏,按倒在地反捆住雙手。

之後,惡警們把我們分別帶回到各自的房間並逼迫我們跪在師父的法像上。問話警察來到我跟前,問我剛才宣布的幾條能否做到,我不搭理他,他就打了我一巴掌,又問我,我還是不回答,他就用穿著皮鞋的腳照我胸口就是一腳,當時我就感到胸悶的喘不過氣來。當他要踢第二腳時我順勢一讓,沒踢到,他不甘心,走到我身後拽我的頭髮,嘴裏還不停地問,趁我不注意時將我的頭往前一推,使我的頭重重地磕在水泥地上並發出一聲悶響,我的一顆門牙被撞鬆動,嘴唇被磕破了,血流不止。下午他們又私設公堂繼續迫害我們。

被非法勞教一年

為了抵制迫害,我們全體大法弟子集體絕食抗議。八天後,我被非法勞教一年(因身體檢查不合格,勞教所拒收),期間退休工資停發。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晚,廠保衛科副科長郭濟建、保衛科人員朱金志(據說這兩個人都是市國保成員)等,又把我綁架到市第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在漢江派出所關押三天後,送樊城行政拘留所關押。

二零零一年過年期間,拘留所李副所長找我要生活費:你到這來怎麼不交生活費?我說我可不想到這來,不是我要來的,要錢我沒有,誰送我來的你找誰要去。他又說:再這樣每天只給你吃一頓飯。我說可以,你一頓飯也不給我都行。聽我這一說,他嚇得趕緊說,這不是每天都在給你吃飯嗎。以後就沒再來找我要了。直到三月份拘留所換了所長,他直接找我單位要的生活費,由廠保衛科副科長郭濟建送來的。

十四日我們絕食抗議非法關押,於十九日下午放回。二十二日下午,朱金志、居委會朱主任兩人來我家,說是看看我,其實是要送我到在當地勞教所辦的洗腦班,被我嚴詞拒絕,未得逞。

在我被非法關押在樊城行政拘留所期間,丈夫因怕受株連到拘留所與我離婚,一個幸福的家庭就這樣被拆散了,我的女兒在這場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中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傷害與痛苦,曾經兩次自殺。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廠保衛科科長韓科軍打電話讓我去保衛科辦解教手續,我說對我的勞教是錯誤的我不承認,不會去辦所謂解教手續的。就因我不辦解教手續,他們就不恢復我的退休金,後因我母親來我這兒看病,才給我二百~三百多元的生活費。直到二零零二年八月才發給我退休金。

又二次被非法勞教

二零零二年三月初,因掛真相條幅,市公安局、「610」、市國保大隊及本廠保衛科一行十幾人,來我家抄家,一個據說是局長的人進門就說,今天就在這裏解決問題。這次我的大法書被郭濟建抄走。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清晨,因和同修在人民廣場戶外煉功,被市公安局、定中門派出所綁架、非法抄家(廠保衛科此時已改為人民路派出所,也參與其中),下午送樊城行政拘留所關押。

幾天後被非法勞教一年,由定中門派出所把我和我廠的另一位女同修送往湖北武漢女子勞教所,因身體檢查不合格,勞教所拒收。送我們的一警察(好像是個隊長)很惱火,說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人竟然送不出去。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晚,我與同修去集鎮向世人發神韻光盤,因惡人舉報,被襄州區峪山派出所綁架,他們通知了襄州區國保大隊,隊長鄧勇山等人把我們送到襄州區肖灣行政拘留所非法關押。因我們拒報姓名,鄧勇山等對我們強行拍照,毆打。從網上查到我後,帶我到我家抄家並拍照。因我拒絕給他們鑰匙,他們找我所居住地的人民路派出所的李所長和人民路社區居委會的姚顯康(姚退休後不久,被查出患有癌症,退休金還未拿到手就死了),找開鎖的來開的門,搶劫走師父的法像一張,一台筆記本電腦,空白光盤、光盤盒,墨水、PP袋,等等。

在這期間,峪山派出所來了兩個警察,讓我們按手印、查血,被我拒絕。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非法勞教我一年,送湖北武漢女子勞教所,因身體檢查不合格,勞教所拒收。鄧勇山氣急敗壞的說:你這煉的甚麼功,還高血壓。又把我送回拘留所,從送我去武漢到回家這期間,我就停止進食,於十月一日下午被放回家。

監控、騷擾不斷

二零一四年四月底我從外地回來(我是一個人單獨居住),開門時發現房門的鎖被換,致使我無法進家門。之後找人開鎖換鎖,查看發現掛在牆上的大法真相掛曆不見了,這些都是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的舊掛曆。還發現我放在一個小手提白包裏的mp3的數據線、手機的數據線不見了,家裏的櫃子、床等整齊不亂。有鄰居稱,在我不在的期間有一女人常進我家,以為我把房子租出去了。與鄰居核對該女人的大概特徵,我懷疑是我社區居委會書記張玲。

同年七月底,我回娘家照顧母親,十一月初回來後,發現我放在紙盒子裏並鎖在櫃子裏的四十四本大法書不見了,屋裏仍是整齊不亂,而且門鎖也能正常打開。我去找給我換鎖的人,據開鎖的人說,我安的這種雙一字鎖(三百元)連他們都不容易打開的。這一次我到轄區派出所(人民路派出所)報了案。這兩次的偷竊絕不是小偷所為。在這樣的氛圍中讓人沒有任何安全感,像這樣在我人不在家的情況下進入我家就有四~五次。

在這長達十六年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我不僅在身體上遭受了迫害,精神上更是無時無刻的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只要是敏感日(四二五七二零、兩會期間等),派出所、居委會就上門騷擾,還派人監視我(是鄰居親口告訴我的)。

被告江澤民所犯下的罪行

在這場迫害中,江澤民對我所犯下的罪行有:

1、違反《憲法》: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2、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控告狀中所提到的直接迫害自己的單位、人員,其違法犯罪行為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其實他們也是受害者、犧牲品。雖然寫出這些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但是在這裏暫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直接追究江澤民的刑事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元凶,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

江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公民的合法權利,更為了免於中華民族淪陷於道德崩潰的泥潭,在此,我再次懇請中國最高檢察院能夠真正以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前途為重,行使國家、人民和憲法賦予你們的權力,讓法律成為真正的懲惡揚善的武器,依法把這個已經持續十六個年頭的迫害元凶江澤民繩之以法,押上歷史的審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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