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點,我騎摩托車去拿電瓶賣,回來時,經過交警大隊門口,看到交警查車。當我馬上要過去的時候,突然被交警攔下來,然後甚麼都沒說,就把我的摩托車扣了,接著,把我帶到一間黑屋子裏,就開始盤問我一些和查車沒有關係的事情。
警察:你叫甚麼名字?你媽是不是叫×××,是不是煉法輪功的?
我:煉法輪功怎麼啦?又沒有偷又沒有搶。
警察:你媽是不是控告「江主席」啊,這就是犯法,你知道不知道?
我:你這是胡說,法律規定每一個公民都有訴訟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警察:你明天叫你媽來拿車,簽字撤訴,我就把車還給你,不然,我就可以說你準駕車型不符,駕駛證給你吊銷,再拘留你十五天,都是說得過的。
我:隨便你,要拘留甚麼的都可以,我無所謂,摩托車不要了。
警察:你找關係拿車可以拿出去,但是車你拿出去了,我有辦法把你的小車駕駛證吊銷,把你的身份證拉進公安系統的黑名單裏,你甚麼地方都不能去。
我:隨你便。
說完,我就走了。
兒子回家,給我講了此事,並安慰我說:「媽,千萬不要去給他們簽字撤訴, 摩托車咱們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