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中校軍官身陷冤獄 家人控告元凶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報導)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法輪功學員、原中校軍官楊萬明,曾被非法判刑七年,二零一四年再遭非法關押、誣判六年。二零一五年六月,楊萬明的母親張玉解、妹妹楊萬梅及獄中的他,對發動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提出控告,要求對江澤民繩之以法。

楊萬梅說:「我和母親、哥哥三人在一九九七、九八年相繼走入了法輪大法修煉,通過學法、煉功,按「真、善、忍」標準要求自己,我們的思想得到了昇華。神奇的功效使哥哥的胃出血、脫肛等疾病不翼而飛,身心受益。更重要的是修煉法輪功使我們明白了人生的真正意義。大法給我們家帶來的美好,無法用語言表達。然而在江澤民破壞法律違背天意發動這場政治迫害中,給我們的家庭造成巨大的傷害和痛苦。」

以下是他們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三人被迫害的情況:

楊萬梅被迫害的情況

妹妹楊萬梅:五十二歲。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後,兩次遭到新賓縣「610」和新賓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迫害。

1、被經濟勒索、非法關押二十八天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中午,我在婆家做中午飯時,新賓鎮派出所來了四、五個警察,讓我跟他們走一趟,我問:為甚麼要跟你們走?有個警察說:到派出所你就知道了,他們把我連推帶拽的弄到車上,拉到派出所。所長王忠發非法審問我。是不是給我哥哥郵過信。裏面裝的是大法的經文。我說:郵信不犯法,你們私拆我的信件犯法。所長氣的罵了一些髒話。把我送到新賓縣看守所,非法關押了二十八天。

在看守所裏,每天吃的是發霉的玉米麵窩頭,喝的是沒有油的甜蘿蔔湯。裏面都是小膩蟲。我和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在看守所的第七天由副所長:吳連傑帶隊到新賓鎮照陽村給當時照陽村的村長名叫「久石」的幹活。(給看守所創收、掙錢)。男的早上六點半左右上山去砍木頭,晚上六點回來吃點飯還得挑人參到十點左右。女的在家洗參,擦玻璃,給瓦工當小工。後來欺騙家屬在承諾書上簽字,交保證金六千元,其中,政法委一千元、派出所三千元、新賓鎮政府二千元,還交四百元伙食費。遭受了精神和身體上的迫害。給我家造成了經濟損失。

2、我和丈夫被綁架、強行非法洗腦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早晨,國保大隊隊長趙惡忠、還有副隊長崔長飛,帶領新賓鎮派出所警察高宇翔等七、八個警察闖進我的家,進門不容分說抄家,搶走師父法像、香爐、還有五、六盒香。隊長趙惡忠拿師父法像我不讓、和他講真相告訴他善惡有報的天理。他不聽,說我咒罵他,叫警察把我弄走。我坐在炕上七八個警察拉不動我,僵持了好長時間。他們把我抬到車上,其中警察高宇翔特別兇,捏住我的手,胳膊硬拽,把我的手捏個青紫色的大包,胳膊、手腫了一個多月。他們把我抬上車正巧丈夫下班回來,看他們抓我就和他們理論。丈夫是個正直的人,他看到我煉功後的變化,特別支持我煉功。當時,丈夫患有糖尿病剛走進修煉,警察問我丈夫煉不煉,丈夫說,煉。警察把我丈夫也拽上車,拉到派出所。到派出所把我和丈夫分開,國保副隊長崔長飛審問我不配合,他罵罵咧咧的說:你以為我願意抓你呢!聽說讓我抓法輪功,我昨晚沒睡著覺。後來,我才知道,上面有洗腦的名額,強行抓捕。我和丈夫送到新賓縣看守所。

那些綁架我的人,看丈夫身體不好,怕擔責任,兩天後把我丈夫從看守所放回家。我在看守所被關押了四天,新賓縣政法委就把我送到撫順市羅台山莊洗腦班,到洗腦班我就絕食抵制迫害,看管我的那個班長叫陳英,每天和我在一個屋子裏,不讓我跟人接觸,睡覺、上廁所都被他們控制,沒有自由,強迫我看播放污衊法輪功的錄像片。他們軟硬兼施,一會灌食,一會勞教。恐嚇和威脅我放棄修煉,我被折磨的便血,殘酷的精神迫害和肉體折磨。使我的承受到了極限。

母親張玉解被迫害的事實

張玉解,七十八歲,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去北京上訪,在天安門打橫幅,被天安門警察綁架,張玉解被騙說出了地址,被新賓縣公安局劫持到新賓縣看守所。張玉解絕食抵制迫害,第九天,政法委強迫張玉解的家屬交進京罰款一千元和二百元體檢費;新賓鎮派出所又罰款三千元,伙食費二百元,之後才讓她回家。回家第二天,政法委書記宋俊林夥同新賓鎮派出所長王忠發就把張玉解送到了撫順武家堡子教養院勞教二年。張玉解被迫害致高血壓,兩個月後,保外就醫。遭受了精神、肉體的迫害和經濟損失。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上午,張玉解在街上發真相光盤,被惡人構陷,再次被新賓鎮派出所楊帥等警察抓捕,被關進看守所二天。再次遭受了精神和身體的迫害。

楊萬明被迫害的事實

楊萬明,五十八歲,曾任北京軍區呼倫貝爾軍分區司令部通信科科長。因江澤民發起迫害法輪功的運動而被迫轉業,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移動通信分公司工作。楊萬明為人正直、善良,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標準做人。無論是在部隊還是地方工作,都多次被評為先進。

一 、喜得大法疾病痊癒

楊萬明一九七七年入伍。在部隊期間,由於部隊所處高寒地區,其間患有胃腸炎、胃潰瘍、胃出血等多種疾病,入伍前還患有先天的灰指甲、脫肛等疾病,這些疾病折磨著他,使他每天生活在痛苦中。尤其那個脫肛症,讓他非常痛苦。

楊萬明入伍後,曾在一家軍隊醫院手術治療過,當時見好了,但後來還是常有脫肛的症狀出現。這種痛苦一直伴隨其在部隊的生活和工作中,由於部隊工作緊張忙碌、機關工作經常迎來送往,因此胃病由胃潰瘍慢慢的轉變為胃出血,曾先後兩次由於胃出血而昏倒在辦公室的沙發上,送到醫院進行搶救。疾病令楊萬明痛苦不堪,吃東西都要挑著吃,水果及冰、冷、硬的食品都不能吃,吃了就會導致胃痛、胃出血。

九七年底,楊萬明休假時回老家看望母親,那時楊萬明的母親在修煉法輪功,看到每餐只能吃一個雞蛋黃的兒子,母親就讓兒子修煉法輪功。就這樣,楊萬明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也跟著母親煉起了法輪功。

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功法,對一個人的改變非常的快,神奇的功效使楊萬明在一個多月的時間,他身上的疾病不翼而飛。楊萬明簡直不敢相信,困擾他多年脫肛、胃出血、灰指甲的病狀都好了,而且人也非常的精神。因為部隊中很多人都知道疾病對楊萬明的困擾,當時他周圍的人群中都親眼見證了大法的神奇與超常。因此楊萬明每天早晨不間斷地到煉功點煉功。當時在公園裏,一個中校軍官很令人矚目。

1、綁架關押 秘密判刑

二零零九年二月,因在明慧網上曝光呼倫貝爾市政法委迫害法輪功的文件,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星期天楊萬明正在公司加班),呼倫貝爾市局網監頭目魏克飛及三名警察到楊萬明工作單位的辦公室裏,綁架了楊萬明。在當事人和公司及辦公室其他人員不在的情況下,網監頭目魏克飛、海拉爾區國保大隊隊長張續增各帶領一批警察分別對楊萬明的辦公室和住宅,大肆查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手機卡、手機、衣物、電腦、數碼相機及其所有辦公設備。但對查抄的錢、物、卡及辦公設備的清單不與當事人核對、沒有當事人簽字。

關押一年多後,秘密開庭,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一審以所謂「洩露國家秘密罪、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十年、罰款伍萬元。

當家屬得知楊萬明被秘密判刑後,四方求告、歷經坎坷、聘請律師為楊萬明辯護。

但是呼倫貝爾市政法委書記趙璽成親自督辦此案,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呼倫貝爾市檢察院頑固執行上級命令指使,不允許請律師、不允許辯護、秘密開庭不公開審理。使楊萬明家屬頂著壓力、費盡周折已經聘請好的律師,在中共政法委的強大壓力下不允許出庭、辯護。法院、檢察院公開踐踏中共自己定的《刑法》所賦予的「嫌疑人的辯護權和聘請律師的權利」。

審判楊萬明的是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庭長許志、審判員朱書平、祁明,檢察院檢察員韓建平、鄂陸松。在二審秘密開庭時,檢察院的檢察員韓建平念完起訴書後,楊萬明為自己辯護市政法委文件不具備國家秘密條件,以洩密罪起訴當事人為違法時,庭長許志公然制止拒絕當事人的抗辯並叫囂楊萬明申辯是在宣揚法輪功,便草草收場。二審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仍然以「洩露國家秘密罪、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十年、罰款伍萬元。

家屬繼續上訴到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在整個上訴過程當中家屬頂住了各方面的壓力,承受了各種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始終堅持走在艱辛、魔難與坎坷的上訴路上。最後楊萬明被非法判刑七年。

2、單位受株連 親屬遭連坐

楊萬明被判刑前後,呼倫貝爾市政法委書記趙璽成赤膊上陣,一方面指揮610國保大隊瘋狂抓捕海拉爾區的法輪功學員(海拉爾區被綁架判刑的有金懷星五年、王佔坤四年、於國華三年、王亞恆三年)。一方面又指使黨政警有關部門給楊萬明的單位,呼倫貝爾市移動通信分公司施加強大壓力,用行政命令干預合資企業內部人事安排。非法指定分公司原總經理錢立剛、原綜合部經理周守志分別給予黨內記過處分。現任綜合部經理伏獻柏給予調離現任工作崗位降職處分重新安排工作。

同時公安局網監頭目魏克飛大肆搜刮公司辦公設備並揚言:這麼先進的打印機(聯想3050型激光一體複印、打印機)我用了。把楊萬明在其單位的辦公室當作辦案室強行長期霸佔,搞人人過關,強制談話。「文革」的恐怖氣氛籠罩整個公司大院,讓懦弱的人們屈從於中共的淫威。其險惡用心是離間楊萬明與公司單位的人際關係,企圖達到讓民眾痛恨法輪功、詆毀「真善忍」。

楊萬明的家人和親屬備受壓力和恐嚇非法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家屬名譽受到詆毀和污衊,家屬的精神和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摧殘。兒子在北京讀博期間經常遭到騷擾,畢業分配擇業方向受到影響。

3、再遭綁架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早晨,楊萬明在家樓下被海拉爾區610、國保大隊、街道人員合謀綁架,並遭非法抄家,警察搶走電腦、U盤等物品,被搶劫了親朋給他的生活費現金一萬元左右。關押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看守所。

二零一四年九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法院再次秘密開庭,因楊萬明在明慧網上發表一篇《一名中校軍官被迫害經歷》的文章為由,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六年。楊萬明正在上訴。現被非法關押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看守所。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