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警察的違法詢問、訊問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前段時間一天的上午,本地有兩位同修在街上講真相,被巡警綁架到公安局,一進訊問室的門,警察就讓同修坐鐵椅子,同修說:「我不是罪犯,我不坐」,同修就是不配合,國保隊長說:「算了,給搬把別的椅子吧」。接下來,要錄口供,同修依然不配合,個人信息一概不回答,期間叫來了同修本村的書記,最後警察讓簽字,村書記也說:「簽了吧,簽了咱就回家了」,同修記住,如果大法弟子配合了他們,使得他們對大法犯了罪,那就把他們害了,所以仍舊不簽,他們最後只得寫上「拒絕簽字」,快中午十二點了,國保隊長讓同修回家。同修隨身攜帶的所有私人物品全都要回,包括十九人的三退名單,只留了剩下沒發完的幾本真相冊子。

聽了同修的敘述,我真的非常感慨。同修們真的成熟了,面對公檢法人員,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得失與安危,而是眼前的所有眾生,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得為眾生的得救考慮。由此總結出以下幾點,面對警察的違法詢問/訊問時,如何應對,供同修參考:

針對警察的違法行為──依法反訊問

面對違法「詢問/訊問」時,不說話是中策,下策是問甚麼說甚麼,然後辯解不違法,上策是──依法要求對方依法辦案並反訊問對方,以下每點對方沒做到的,要告訴他們,「我們要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控告你們的行為」。

1、要求對方出示警察證,並用手機或紙筆記錄下來。如果對方拒絕,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2、要求對方出示和送達傳喚證,並用手機或紙筆記錄下來。對方拒絕出示或拒絕記錄,則有權拒絕傳喚。(傳喚證如果有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或利用×教擾亂社會秩序的字樣,立即問對方:請問本人和×教有甚麼關係?如對方無法回答此問題,則本人和此案無關。如果對方說法輪功是×教,則要求對方出示法律文件或任何對方可以因為根據的官方文件證明其說法,如果對方無法出示,則告訴對方,其對法輪功的說法僅僅是個人的認知,不具備任何效力,對方不是在執行公務員職責,是涉嫌違法執法,或涉嫌濫用公務員權利,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或濫權。如果對方拒絕這一切,要告訴對方,其一切行為都是違法,本人有權拒絕配合)

3、要求對方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單位先寫在筆錄前部。如果對方拒絕,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4、要求打開執法記錄儀,要求律師在場,要求對方宣讀本人應有之權利,並一一對照,如何被侵犯,對方是否知道侵犯,如果不知道為何有資格做警察,如果知道為何知法犯法。

(當對方宣讀相關權利義務告知書時,立即要求發給本人一份。我們是最好的人,做的是最正的事,對方傳喚,必定已經或準備侵犯我們的權利,因此一定要逐條研讀,並在整個詢/訊問過程中持有並對照權利義務告知書。如果對方拒絕,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根據《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以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作出相應的對策:

(1)(首先可以問對方是否中共黨員,是否信仰無神論,是否反對有神論)根據第一條的第二和第三款,可要求訊問人(或詢問人)迴避。理由是本案是信仰無神論的中共和有神論的法輪功之間的信仰衝突,作為中共組織的成員,與本案有非常大的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因此要求其迴避(如果對方拒絕,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2)根據第二條,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首先,讓其說出傳喚的理由,他可能說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那所有與邪教無關的問題,都屬於與本案無關的問題,都拒絕回答,問對方查明瞭自己甚麼違法犯罪事實,為甚麼這些是違法犯罪事實,法律依據何在,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法律依據文本。也可以等想好了之後,給其遞交書面材料。

如果對方說出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或利用×教擾亂社會秩序,立即問對方:請問本人和×教有甚麼關係?如對方無法回答此問題,則本人和此案無關。如果對方說法輪功是×教,則要求對方出示法律文件或任何對方可以因為根據的官方文件證明其說法,否則對方的說法僅僅是個人的認知,不具備任何效力,對方不是在執行公務員職責,本人有權不回答與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相關的問題。此時如果對方改問任何其它問題,要問對方:請問本案是甚麼?對方如果仍然說涉嫌利用×教,就繼續告訴對方本人有權不回答。

此時如果對方改為說出任何具體事項(如訴江,或發放真相資料),針對具體情況逐項落實以下步驟:

a. 問對方:請說明這些行為與「本案」是甚麼關係,因為我必須了解這些關係後才能判斷「本案」是甚麼,才能判斷那些問題與「本案」無關;

告訴對方:這些內容已經不符合傳喚書內容,對方涉嫌欺騙,要求立即停止詢/訊問,並要求對方立即告知上級電話,並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b. 具體問對方:所謂濫訴前國家領導人是甚麼罪?根據哪條法律認定?如果對方無法回答,要求立即停止詢/訊問,並要求對方立即告知上級電話,並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具體問對方:本人公民權利如果被侵犯時,是否有起訴傷害我的罪犯的權利?比如,有人搶劫了我的財產,我是否可以對其起訴?如果對方說有(如果對方敢說沒有,就要求與其上級通話),就問:起訴江××,和起訴任何一名罪犯有何區別?對方如果說江××是前國家領導人,就問對方:薄熙來/周永康/江青等等是否也都是前國家領導人?那麼他們現在都是罪犯。也就是說,前國家領導人也可能犯罪,也可以因為其犯罪而對之起訴。那麼起訴江××,和起訴任何一名罪犯有何區別?包括你們,現在涉嫌違法之處,都可能被起訴的,那和起訴任何一名罪犯也是沒有區別的,所以你們要好自為之,不要稀裏糊塗的就犯罪;

具體問對方:本人起訴江××,你們如何得知?(要求對方記錄下來)

具體問對方:發放真相資料,觸犯了哪條法律?如果對方回答刑法300條(即涉嫌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則回到了上面的那段論述,可以要求對方停止詢問;
具體問對方:說我擾亂社會秩序,具體表現是甚麼?擾亂了誰?誰舉報的?舉報的具體內容?如果說不出任何具體內容,說我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何在?如果對方回答不了,就要求對方停止詢問。

在整個詢問過程中,對方所問的每一個問題,都首先要求對方解釋這個問題和本案有甚麼關係,對方解釋不清的,都視為與本案無關,可以不回答。這一點一定要不厭其煩的每個問題都問,對方解釋中,任何不清之處,都要求對方具體說清。

(3)根據第七條,如果覺得的其語言聽不懂或表述能力差,要求其配備翻譯人員。

(4)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此被訊問的情況下,不建議講和大法與大法弟子有關的真相,那樣他們可能會把我們所說的內容當作非法構陷的證據,可揭露中共及其江鬼所犯罪行,他們是絕不敢在筆錄上記這些的。

(5)根據第十二條,有權要求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那就盡情的要求吧,我現在渴了、餓了,等吃飽喝足再回答你這個問題,我現在累了、睏了、等休息好了再回答你這個問題。(注意時間,每過50分鐘,就要求休息。這是有依據的,學生每一節課為甚麼都是50分鐘,就是50分鐘人就累了。)

(6)根據第八條,有權核對筆錄,有權要求其補充或更正筆錄內容。等其讓咱們簽字時,不慌不忙的看筆錄,所有對大法和大法弟子不利的話,都與本案無關,都叫其去掉,否則的話,拒絕簽字和摁指印。如果其寫了咱們拒絕簽字,讓其寫明原因,那就是「筆錄中有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差錯,詢問人員沒有去掉或更正,所以本人拒絕簽字。」

(7)針對咱們上述提出的要求,如果其有任何一條不答應,蠻橫無理,那就根據第十一條,那就是不嚴格執法和有違法違紀行為,要告訴他們,「我們要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控告你們的行為」。(要求對方告知上級電話,並立即打電話告訴其上級對方正在涉嫌違法)

「訊問」結束放出後,應立即對這些違法警察提出報復陷害罪的刑事控告,把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體制內外留下案底,震懾、遏制違法者,減少他們以後的違法。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