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同修能注意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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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在訴江大潮如火如荼的今天,作為一個修煉人也應該利用常人的法律,這不僅是維護公民權利的工具,也是講清真相的利器。

至今在中國大陸,仍有因為講真相、訴江「回訪」等被綁架至洗腦班和甚至面臨非法庭審的同修。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不被邪惡鑽空子,下面介紹一些中國法律方面的常識。

外出向常人講清真相的時候,遇見不理解的人或者強烈反對甚至報警的情況不用慌張。當警察到達現場後,會進行盤問,同修講出實情後,當警察想採用繼續盤問的時候,可以根據公安部行政規章《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令第75號)中幾項規定合法為自己爭取權利。

如第十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適用繼續盤問,但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四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

(一)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二)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已滿七十週歲的老年人。

對前款規定的人員在晚上九點至次日早上七點之間釋放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領回;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監護人而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至其住地。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時限適用繼續盤問,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適用範圍繼續盤問;
(二)超時限繼續盤問;
(三)適用繼續盤問不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四)以繼續盤問代替處罰;
(五)將繼續盤問作為催要罰款、收費的手段;
(七)以連續繼續盤問的方式變相拘禁他人。

對違反了上述行政規定的警員,可核實姓名、警號後可當場通過12389公安機關舉報其違規操作行為。

一旦被行政拘留後,有兩種拘留一種是行政拘留,性質為行政處罰,期限為十日,較重不超過十五日。第二類是刑事拘留,最高期限為三十七日,屬於已經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採取措施。但是根據公安部頒布的《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條例:

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並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若是同修有上述情況,拘留所強行收押。應該及時聘請律師同時展開相應的救援活動。

同時該《辦法》中五十二條也明確闡述了在拘留所中的通信,會見,詢問權: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同時,也請同修注意,及家人注意,在拘留所中同修的生活狀況,根據該《辦法》總則中: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如在受關押的同修,有上述權利受到侵犯,請記住當事人姓名,轉告律師。應當採取相應的行政投訴,舉報等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中國三大實體法律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有三類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而一般同修若被非法庭審一般會被歸為刑事起訴。刑事訴訟的程序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一旦被刑事拘留後,三日以內當地公安就應該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而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之內決定逮捕與否,如果檢察院決定不逮捕的話,就應該放人。

在決定批捕了的刑事拘留中,就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除了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名律師。

同樣《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當事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當事人核實有關證據,並不被監聽。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所以阻撓律師合法參與到訴訟中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頒布的《最高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行政規章中:

一、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法院要不斷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方便律師及時獲取訴訟信息。對訴訟程序、訴權保障、調解和解、裁判文書等重要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告知律師。

二、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對律師申請閱卷的,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訴訟主體察閱的,應當協調安排各方閱卷時間。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有關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審錄音錄像的,應當提供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

三、依法保障律師出庭權。確定開庭日期時,應當為律師預留必要的出庭準備時間。因特殊情況更改開庭日期的,應當提前三日告知律師。律師因正當理由請求變更開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徵詢其他當事人意見後准許。律師帶助理出庭的,應當准許。

四、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權。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份聽取律師意見。」

對於違規操作的行政人員,應該落實到個人,依照《行政監察法》進行舉報、投訴等。

同時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於「不公開審理」的規定:一百八十三條 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如果當地法院決定審理同修案子但卻又加上「不公開審理」,應當與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中相應規定主動維護公審的權利。

在判決之後,同修有兩個選擇,不服從判決,依法在十天以內進行上訴;服從判決在判決書上簽字。由於現在中國實行四級兩審制,四個級別對應的分別是: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分別對應縣級法院、市級法院、省級法院和中國最高審判機關。在上述中有三種結果:駁回上述;依法改判;重審。面臨選擇時,建議同修上訴,爭取改判或重審的權利。

即使宣判執行,各大監獄都應該遵循《監獄法》,其中有明文規定,如第十四條 監獄的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佔受刑人及其親屬的財物;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受刑人;
(四)侮辱受刑人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受刑人;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受刑人提供勞務;
(八)非法將監管受刑人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按照《監獄法》,受刑人親屬也有通信、會見的權。如果有上述權利被侵犯的同修,應該在與家屬、或委託律師見面的時候告知何人,何身份,何時,何地,違法上述法律,並讓委託人進行行政起訴依法追究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

希望在不幸面臨非法拘留、庭審的同修心態穩定,堅決否認舊勢力的一切安排,只走師父安排的道路。同時也希望個人安全有保障的同修更加積極用正念加持,法律援助被捕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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