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沒有原告的庭審當休矣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現實生活中,人們都知道打官司必須到法庭上進行庭審對質,審判長、書記員、公訴人、陪審員、原告、被告、辯護律師、證人、旁聽各自坐在席位上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尤其原告和被告是缺一不可的,否則,法庭組成有失公正,程序違法。

但中共法院在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時,原告一直缺席,也沒有見委託代理人,庭審不見原告,這官司怎麼打?原告是誰?為甚麼會缺席?悉心探究後發現,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根本就找不到原告,根本就不存在原告。

法學定義上的原告往往是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人身、財產、生命、精神等權益受到損害時,為了尋求公道正義,才向執法、司法機關舉報控告,要求懲治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與被告發生了民事或刑事訴訟官司,如果無中生有,捏造罪證,就是誣告,不但敗訴,還要負法律責任的。

相應的,被告必須符合法學定罪原則(四要素: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被告不論主觀故意還是過失不經意,到底對原告做了甚麼犯罪行為,侵害了原告甚麼權利,有甚麼社會危害性,被告必須在法庭與原告對質認罪後,審判機關才能做出公正判決;而原告必須在法庭上陳述受到被告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過程及相應的證據,並提出懲治被告的要求,同時接受法庭質證,如果質證確證合法成立,說明訴訟合法,勝訴有望。所以,庭審中原告與被告缺一不可,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但不能缺席庭審,原告出現意外情況缺席庭審,審判機關應當拿出合法證明,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否則,庭審公正就會受到質疑。

但中共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就不存在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原告,因為法輪功學員信仰的是「真善忍」,行為處事的原則是「真善忍」,這樣的人群表現出來的言行是無私的、內省的、善意的、為他的,只能會福益家庭社會,提升社會道德,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之前,中共各級媒體對法輪功學員的高尚行為和道德風貌做過一些報導,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所以法輪功學員在社會各階層都是好人,那對好人進行舉報,不就是誣告嗎?如果叫誣告者坐在原告席上,那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救人侵犯了他的甚麼權利?講真相的目的是救他和眾人,這種對社會國家民眾負責任的道義行為,與違法能沾上邊嗎?舉報者若不是聽信了中共謊言,他決不會做誣告善良的糊塗事的,在原告席上他能坐得住嗎?

如果叫610人員坐在原告席上,那更荒誕不經,610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機構,是江澤民私設的法西斯蓋世太保,其專職就是迫害法輪功,江澤民的一切滅絕密令和陰謀詭計都是通過610層層傳達,又通過610嚴密監督實施的,610是迫害法輪功的幕後黑手和前台推手打手,近十七年裏,對善良人犯下了滔天罪惡,面對法輪功學員和律師的質問,610人員只能有口難言,兩股顫顫,叫這樣的人犯坐在原告席上,他們敢嗎?

如果叫中共的公安、國保或特務、黨務人員坐在原告席上,他們肯定不會幹,他們心裏比誰都明白,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自由,這從憲法面世那天就是人人知道的法律常識,傳播真相也不過就是言論信仰範疇之內的事,哪有侵害中共那個部門、機關團體、官員的權利行為之說?而且不管他們上訪也好,出版、印刷、複製真相資料也好,打條幅、發光盤、噴標語、傳《九評共產黨》、勸人退黨也好,在主觀上,沒有哪一個行為體現表明其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破壞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找不到。所以公安國保或特務、黨務人員誰也不願意坐在原告席上為中共和江澤民背黑鍋。

然而,在610的操控下,明明沒有原告,公安國保卻一直在同時充當原告行誣告抓人之兇;明明不存在原告,公訴人卻一直在同時替代原告行誣陷誣告之惡;明明找不到原告,法官卻一直在同時代替原告逞枉判惡告之能;明明沒有原告,610卻一直在同時代表原告行惡人先告狀之實。種種黑幕中,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正在延續著非法勞教的罪惡,據明慧網報導,僅在二零一五年就有八百七十八名法輪功學員就是在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中被判了刑。

沒有原告的法庭是畸形法庭,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是中共殘害善良、作案犯罪的現場,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正在破壞法律實施和司法公正,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已經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觸犯了反人類罪,罪惡的勞教制度已經被廢除了,沒有原告的非法庭審當休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