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小芬女士說,「無論我和我的家人遭受多大的痛苦和精神壓力,在這裏沒有起訴他們(那些在江澤民命令下參與迫害的人員),雖然這些執法人員做了違法的事,但是我也不願讓他們給江澤民當陪葬品,只希望他們別拋棄良知,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辜負他們的父母、妻子、兒女,對他們的期望。」
下面是馬小芬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叫馬小芬,四十七歲,中國合法公民,和丈夫李振忠是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全家非常的和睦。婆婆有病,修煉後身體也得到了健康,兩個孩子也都非常純真善良。我們全家人經常沐浴在修煉的喜悅中。
自一九九九年(被控告人)開始迫害法輪功後,我們全家人就不得安寧,警察經常來家騷擾,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號兩個便衣警察叫我丈夫李振忠到局裏去說點事直到天黑不叫人回來,我找遍了整個公安部門也不見丈夫的蹤影,到晚上十點鐘才打聽到我丈夫被關在一所汽車駕校內,在那裏拘禁了七天,我每天三頓往那裏送飯。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兩個便衣警察又從家將我丈夫李振忠騙走,說是問點事一會就回來,結果第二天也沒回來。我就到政保股去問他們,才告訴我說人已被拘留送到了拘留所,讓我去拘留所交三百三十元的生活費,否則不讓我丈夫吃飯。當時我對法律程序一點也不懂,也不知道拘留是怎麼回事,認為過幾天人就會回來,我每天去拘留所看望,有好幾個法輪功學員家遠沒人送東西,我就從家裏拿吃的用的還有蓋的給他們用,還給一個素不相識的外地犯人交了一百五十的生活費。那裏的所長和工作人員都知道我們煉法輪功的是好人、是無辜的,一個月後別的學員都放回來了,只剩下另一個學員和我丈夫不讓回來,說是要轉到刑事看守所關押,當時我心裏非常緊張,就托熟人找關係被迫向政保股交了一千五百才把人放回來。我丈夫李振忠在關押期間曾遭到警察的打耳光,在提審時跪搓衣板。
二零零一年元旦期間,他們讓鎮裏人和街委會人員一直來家騷擾。我們全家人整日生活在恐慌中。二零零一年春天,兩個便衣警察又來家騙李振忠,丈夫找個藉口從家中出走,在外流離失所很多天。我和家人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壓力。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我丈夫李振忠去開發區接一台在外修理的複印機,被開發區派出所以「偷盜罪」綁架到刑警一中隊,在一中隊曾遭受電棍電擊,勒索了三千元才把人放回。
酷刑演示:電棍電擊 |
二零零二年二月九日(農曆臘月二十八)晚上,洺關鎮派出所來一幫警察非法抄家,丈夫李振忠從房上出走,從此流離失所在外。他們就把我綁架到派出所,二月十日,下午把我關押在了看守所,家中剩下婆婆和兩個年幼的孩子。婆婆整天以淚洗面,孩子在學校也經常受到同學們的欺負,老師也歧視孩子。我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六個月,在三伏天絕食絕水,十二天生命出現病危時才被放回,即使這樣還向家裏勒索一千元。回來後,他們還不斷的來我家騷擾。一次一次的綁架和勒索,使我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
二零零二年北京召開中共十六大會議期間,他們讓街道幹部白天派人在家監視,晚上還必須到街委會一個小屋子裏看管,不能在家睡覺,限制我人身自由直到會議結束。
二零零三年非典流行,警察就在我家附近路口監視,我去哪裏他們就開車跟到哪裏,他們每天都在換人,一直到非典結束。
二零零四年臘月二十八、三十晚上,國保大隊和洺關鎮派出所的警察來家看我丈夫回來沒有,讓我們說出他的下落,正月初六上午又來家騷擾,正月初八又來家找我,晚上我想出去躲躲,結果剛騎車走到一百零七路口,就被他們綁架到公安局,非法拘禁在一個辦公室裏。在那裏,他們還是逼問我丈夫的下落,兩天兩夜沒讓我吃一點東西,到初十晚上他們開車把我送回了家,回來以後他們經常不斷的來家裏不出示任何證件非法搜查。
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晚上,我丈夫從外面回家探望。半夜凌晨,一夥警察破門闖入家中,好幾個人把我丈夫摁倒在地,在我家隨手找了一塊布把我丈夫的頭蒙住抬走。我光著腳被四個人摁倒在院子裏抬走,還有年邁的婆婆也被一起綁架走,家中只剩下我女兒一人,我兒子那天在我娘家。
我們三人被綁架到刑警一中隊,下車時我看見他們把我丈夫抬往地下室。兩個人把我架到一個屋子裏用繩子捆住我的雙手,讓我坐在沙發上,幾個人看著,他們拿來了腳鐐給我戴上,才把我的雙手鬆開,然後給我找個舊球鞋套在腳上,把我轉押到鐵西刑警二中隊。他們還派人在家看守,有一個年齡大點的警察一直打電話讓我們家回去一個人,他們才把我婆婆放回去。
在二中隊,他們逼我跪,我不配合他們就把我踹倒,對我又是打耳光,又是用腳踢,有一個警察讓我坐在椅子上把我的手和床頭一起銬住,使我的手不能活動,一會血就不流通手就變成了黑的,兩隻腳上戴著腳鐐腫的像麵包,不讓睡覺也不讓閤眼,在椅子上坐了四天四夜沒吃沒喝,後來他們把我關押到了看守所,在那裏我聽說李振忠的弟弟也被關了進來。
非法拘留一月後,把我放回,還向婆婆勒索了五百元。回來後我得知丈夫在一中隊刑訊逼供十七天被打傷打殘,腳心用方木棍和鑰匙串打的起了兩個雞蛋大的血泡,生活不能自理關在看守所。他們用二馬分屍的酷刑將丈夫李振忠的兩隻手拉傷,到邯鄲二八五醫院去檢查,診斷結果是兩隻手撓神經被拉傷,需要及時住院治療,他們說我丈夫是脫銬自殘不讓住院,去鄉下的一個診所去給我丈夫貼膏藥一直不見好轉,又到北京宣武醫院請專家診治,專家說兩隻胳膊肌肉已經開始萎縮。在看守所,李振忠曾兩次絕食抗議,遭到一個私人診所的醫生野蠻灌食。
我多次到公安局要人,要求對李振忠保外就醫,出來我們自費治療,他們推說做不了主、誰也不給處理。一位局長對我說,李振忠的手是裝的,到省裏去找吧,我們不管。另一位局長說這是上面的命令別說打傷打殘就是打死也沒事。我在公安局找來找去也無濟於事,後來他們就非法批捕,案子轉到了檢察院,我就自己寫了一份申訴書來到檢察院,找到了駐看守所檢察院檢查科科長他給處理,他告訴我說自己寫的不能用,必須到複印門市打印才能用。我到複印部打好後,再來檢察院找他時,他卻告了病假,我和婆婆打聽到他家的住址,去他家裏找他把申訴書遞給他,可是他就拖著不給辦,也不去上班。
我和婆婆到邯鄲檢察院去申訴,也不知邯鄲檢察院在哪裏,就四處打聽走了一上午,到下午才找到,在那裏我們見人就說,讓他們知道李振忠遭受的迫害。有一個好心人幫我們找到一個法醫鑑定科的人,我把申訴書交給了他,他拿著讓好多科室的人來看。又告訴我說回去把受刑的詳細情況再寫一寫然後再來。
後來我重新寫了一份打印好,先往永年縣檢察院遞交一份,往刑警大隊局長那交一份,然後又來到邯鄲檢察院的信訪辦遞了一份,信訪辦也不給處理,還說若不回去就叫永年來人接我回去。
我回來後就和婆婆到河北省檢察院去申訴,在省檢察院的信訪辦他們給批了一張意見卡讓我們回當地去處理,我帶著意見卡再次來到邯鄲信訪辦簽字,然後再到永年檢察院來處理。永年檢察院接到意見卡後,公安局政保科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到局裏去處理我丈夫的事,結果我去後他們就把我拘留了。在看守所的關押期間,檢察院來提審一次,非法拘留一個月看守所的所長找我談話,他說別再控告他們了,並告訴我李振忠可能判不了多長時間就讓回去了。
我回來後丈夫已經被非法開庭,以窩藏包庇罪判刑九個月。一中隊給李振忠交了一千多元的生活費,讓他多吃些補品把身子養好,即使這樣李振忠的手也不見好轉。經過幾個月的告狀,我身心非常疲憊,回來後也就沒有再去控告他們,就等著丈夫刑滿回來。
農曆十一月初九刑滿後,我和婆婆去接人,可是人已不在看守所,看守所的所長告訴我610的人已把李振忠接走,我和婆婆又到局裏政保科去問怎麼回事,他們讓我去找610辦公室主任並告訴我610的地址。我和婆婆找到610的主任問他把李振忠關在哪裏,並給他講了我們家受迫害的情況和李振忠身體的狀況,他告訴李振忠已被送到了邯鄲所謂「法制學校」,讓他在那裏「學習學習」(強制洗腦)。我就問他李振忠已被刑滿了,不讓回家還得去「學習」,法律上有這一條規定嗎?如果有人殺人放火了刑滿後也要去學習嗎?在我的追問下,他無話可說,他就給邯鄲法制學校的校長打了個電話,讓我們去那裏看望李振忠。李振忠的手還沒有好,手指不能打彎。
李振忠在洗腦班絕食抗議,他們拉他到中心醫院去灌食,又去邯鄲二八五醫院做了一次檢查,法制學校人員自己給李振忠強行灌食。李振忠因絕食絕水瞳孔放大,生命出現危險,被送到邯鄲市中心醫院治療。在中心醫院治療七天,脫離危險,他們又把李振忠關到「法制學校」繼續洗腦迫害,並強行把李振忠雙手捆住輸液,還給他請了一個護理。我隔一天去法制學校看望李振忠,隔一天去610找要求放人,610讓我找街道支書做保人,支書卻讓我去找鎮委書記,一個鎮委副書記又讓我找610,610主任一直拖著不肯放人,有時也不上班,我和婆婆就找到他家,並在他家門口向他的鄰居們講我們家受迫害的情況。
二零零六年初臘月快過年時,他們不但不放人,永年公安局政保科又辦好了勞教手續,把李振忠從所謂「法制學校」拖到邯鄲市勞教所內,勞教所見李振忠絕食並給他做了個檢查不肯收,他們又把李振忠拖回所謂「法制學校」,不肯放人回來。
正月初一下午,我到「法制學校」洗腦班去看望李振忠,他們已經放假,在門口放著一張紙用磚壓著。上面寫著放假期間不准接見。我給校長打電話問他李振忠的下落,他不肯說,只是說李振忠沒事,等到初八他上班後才能接見。
到初六,我聽說是在中心醫院,我到醫院才知道他從臘月二十九就將李振忠送到醫院,邯鄲市610和「法制學校」的人輪流看守,並又請來一位護理,李振忠因絕食輸液也輸不進去,扎上針胳膊一會就腫起來。洗腦班校長正月十七親自開車把李振忠送到永年610,把李振忠放到辦公室開車就走了,永年610夥同公安局先把李振忠送到永年縣看守所,看守所拒收,他們就把李振忠送到永年縣中醫院繼續輸液迫害。
我和婆婆找到公安局政保科科長要他放人,他說等著回家抱骨灰盒吧。我們又到中醫院找院長說明李振忠被迫害的情況及為甚麼絕食的原因,要他們不要再配合公安局,因輸不進藥,他們就給李振忠打鎮靜劑,想讓他睡覺後割開手腕輸液,可是鎮靜劑對李振忠就不起作用。這時李振忠已經開始尿血,身體出現電解質紊亂,腎衰竭,醫生開出病危報告單。
二月初說是讓我們接人,我們去後他們不讓我們自己接,醫院裏開進好多公安車,人員全副武裝,他們把李振忠抬上車送到我家,還帶著醫生和護士竟然都住在我家,各個派出所和刑警中隊還有局裏科室人員都出動,輪流在家監視,邯鄲市610主任也到家來看,洺關鎮的書記,縣610三個主任經常到家裏檢察,讓醫生在家裏給輸液,610一個副主任還說為給李振忠治療縣裏花了好多錢,你們不領情也不知好歹。
因藥輸不進去,我就讓醫生不要再來,他們在家二十四小時監視李振忠一舉一動連喝水和大小便都登記,那時李振忠的體重只有八十多斤,每天只能喝幾小勺水,從永年縣中醫院回到家中腎衰竭小便便血長達八十三天,生命垂危。就這樣有的警察在我們家玩電腦,喝酒,隨意的在家裏亂翻東西,猛烈推大街門碰得我滿嘴流血,辱罵我的母親等惡劣行為,擾亂我的家人也不能安寧,直到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號他們才撤離。
二零零八年奧運期間,邯鄲市總工會、永年縣國保大隊、永年縣北西街街委會到我們租賃的門市,不斷來的騷擾暗中監視,我和我的丈夫被迫離家出走達二十多天,給我們精神上經濟上造成嚴重傷害。
在這裏我要控告給我造成嚴重傷害的元凶江澤民。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第五條的明文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以上所述均為事實, 法律規定百姓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我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國家任何法律和條款,沒有對社會和任何人造成威脅與傷害,所對我的一切迫害都是違法的,請檢察機關及相關部門對違法機構和迫害人立案偵查,秉承正義,為百姓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