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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芝被「取保候審」回家 親友要求還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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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雞西市六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王鳳芝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在集市上發送對聯、年畫時被警察綁架,在雞西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因健康原因梨樹區公檢法三家商定以「取保候審」名義將其釋放回家。

「取保候審」是對王鳳芝變更強制措施的另類迫害。基於王鳳芝目前的健康狀況,雞西市的法輪功學員代她向當地派出所提出更改強制措施的建議,還王鳳芝老人人身和行動的自由。

一、法官「約談」取保候審情況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上午,王鳳芝的女兒被雞西市梨樹區法院某法官約談(大意):你媽在看守所已經呆一個月了,刑事拘留到三十七天如果不判刑就得放人。我們給你媽身體做了檢查,體檢的結果是心臟病和糖尿病,糖尿病是三個加號。我們商量了,準備給她辦取保候審。辦取保候審需要錢,數額多少你們跟公安局商量,公安局會找你的,你等他們的電話;取保候審期間,王鳳芝的退休金免開三年,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號開始計算,我們已經報上去了;再有就是你媽媽出去你要保證我們,不許她和大法弟子接觸,不和煉法輪功的人聚會,不許發傳單,不許做大法的事。在你媽媽的樓後窗有人能看見(大概是社區)她是否在家,告訴你媽不許擋窗簾,如果擋窗簾就過去抓人。

然後幾個法官給王的女兒看照片,把在王家抄家的物品拍成照片,照片上的東西一大堆。最後讓見母心切的孩子在擔保書上簽字。最後再次強調說:你媽回家後不能離開梨樹區。

二、家人親屬的明辨

二月十七日下午,王鳳芝女兒等幾位親友到梨樹街派出所,找到了所謂「辦案人」宮奉飛。親友問他:「王鳳芝犯甚麼法了?」宮說:「她煉法輪功,法輪功是×教,在她家搜出很多光盤和書呢」。親友說:「法輪功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是×教!公安部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的名稱,這已經證明中共自己都沒有說法輪功是×教!」(實際上一個無神論的黨派根本沒有權力給有信仰的團體定性。)宮說:「《最高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有很多光盤和書的就可以判刑。」親友說:「前提條件說的是邪教,只有邪教的光盤和書才可以作為罪證。法輪功不是X 教,那些光盤和書就不是罪證。王鳳芝沒違法犯罪,應當放人!」

宮某說:「我是辦案人,我得聽領導的,你們找領導吧,再就是找法制科、檢察院和法院。」親友說: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的宇宙特性修煉,對人身心有益,對人類道德提升貢獻卓著,好人好事層出不窮,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已是舉世公認的事實,早已被善良的中國人和世界人民所接受。在一九九九年遭受無端迫害後,法輪功學員上訪、申訴、講真相、傳播講真相資料等行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中華民族合法權益,都合乎道德、法律,是在迫害中的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這些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當受到打擊迫害 !」

當天,親屬向派出所相關人員遞交了申訴書,要求無條件釋放王鳳芝,返還所有被抄的私人物品。

二月十九日,王鳳芝親屬準備到多個部門遞交申訴書,沒想餘下的六份申訴書被派出所所長及警察野蠻扣留。嚴重阻礙了公民向相關政府部門申明理由的權利。

三、「取保候審」是抱錯不放,必須予以糾正

雞西市梨樹區公檢法對王鳳芝「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是抱錯不放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糾正。

1、梨公(街)拘通字[2016]015號拘留通知書,對王鳳芝涉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指控,既缺乏事實又無法律依據,故罪名不能成立。

作為法律工作者,你們應該明白:用刑法300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必須同時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方面。對於「邪教」的違憲性質、宗教信仰內容不在法律適用範圍內,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

讓事實來評判孰正孰邪?

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這是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實踐所證明了的。既然法輪大法根本不是甚麼×教組織,法輪功學員堅信大法的行為,又怎能構成利用邪教組織呢?懲惡揚善乃法律之本質。對「真、善、忍」法輪大法的堅信和實踐,不正是對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維護嗎?又怎麼能說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呢?顯然,以刑法第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審判、判刑,就構成了對國家刑法的濫用。

相反,中共才是當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組織,江澤民才是這場政治迫害的元凶。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江澤民對全國「610」非法組織下達「殺無赦」、「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等邪令,操控全國「610」非法組織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欺騙和劫持有關政府、公安、檢察院、法院、企事業單位不明真相的人員一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完完全全的違背了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而江澤民就是在直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情況下使幾百萬法輪功學員失去了寶貴的生命。

2、通知書中沒有指出王鳳芝具體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正在實施的法律?王鳳芝無論利用甚麼方式向世人講真相都是法律範圍允許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端的打壓後採取的上訪、申訴、講真相、傳播講真相資料的行為,構成的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應當受到打擊迫害,根本不涉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如果沒有傳播信仰的自由,就喪失了獲得宗教信息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並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無從談起。(2)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同時有維護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迫害法輪功以後,法輪功學員在被全部剝奪了上訪的自由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如印製發放真相資料、向世人說明被迫害的真實情況,這是法輪功學員合法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完全是合法的。

3、關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及相關文書

既然王鳳芝在街上發資料講真相不構成犯罪,那麼依照法律規定,公檢法對王鳳芝的非法抓捕、關押、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停發退休金、收取高額保證金、另有五萬不明去向的錢款(是否是受賄?)等一系列的迫害方式,公檢法三家至少共同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和非法拘禁罪,這才是破壞法律正確的實施。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陷害法輪功,給社會給王的本人和更多的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和無法挽回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四、還她自由 給自己留條後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次新提出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直指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這些舉措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分別出台的對法官、檢察官辦的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的規定和半年後的二零一六年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從三月一號正式施行。

對王鳳芝的錯案,目前檢察院、法院都已退出初始的狀態,那麼公安警察呢?你們也不應該抱著錯案不放吧。我們一起看看剛剛施行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二)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四)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五)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法輪功學員的講真相,就是要告訴你們,鎮壓法輪功的政治運動是錯的。因為這樣的鎮壓,自始至終都是非法的,它無視中國的憲法,踐踏著現行的中國法律,不許百姓訴冤,自斷糾錯的後路。最終只能給所有的中國民眾帶來毀滅性的災難。這些災難必須是每個中國人都得付出的沉重的代價而換取。而今我們就是在一次次的喚醒你的良知,讓你避開這樣的災難。聽說過「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良知嗎?

柏林牆倒塌兩年後的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東德衛兵因為開槍殺死一名偷越柏林牆的青年接受審判。二十七歲的衛兵英格﹒亨裏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說:「那個時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執行上級的命令。」對此主審法官說: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選擇,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

身為公檢法人員,如果你的上司強令你參與迫害,「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的抵抗與良知的自救,也是你明哲保身的智慧寶典。

迫害法輪功的急先鋒,周、薄、厚、王、蘇、李東生等人已落馬,外因是貪腐,內因是迫害法輪功遭到了報應。

我們欣喜的看到,在為王鳳芝冤案走訪相關部門的過程中,有的警察和公務人員選擇了美好的未來,我們也負責任的告訴你,如果你想改變自己的命運,請選擇「真名三退(退黨、退團、退隊)和停止做惡」 。也希望你們儘快的糾錯,將王鳳芝無條件釋放,更改對其已有的強制措施,返還被非法查抄的私人物品、錢款等,不再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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