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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證據無效 律師要求釋放秦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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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北京法輪功學員秦尉因將一本《九評》發放給穿便衣的曙光派出所警察張紅志,被綁架而後批捕。

七月十一日,案件被移交到海澱檢察院,九月中旬,案件被海澱檢察院轉到海澱法院。

秦尉
秦尉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點多至十一點二十分,北京海澱區法院山後法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秦尉,兩位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開庭一週前,秦尉家屬向海澱法官呂海菲遞交了要求換大法庭的申請,但法官拒絕調換。庭審中,旁聽席上僅設了三、四個座位,僅有三位親友能進去旁聽,旁聽席上沒有其他人。

開庭時間本來定於十二日二日上午九點半,家屬和律師一早就趕到了法庭,但當天遲遲不開庭,在等候過程中,法庭工作人員兩次出來對家屬說再等等。第二次出來時,工作人員說:法院的車子堵在路上了,開庭要推遲。

半個多小時後開庭。非法庭審過程中,秦尉當庭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兩位律師分別從法律程序把所謂罪名一一駁倒。

非法庭審一開始,當法官呂海菲問到秦尉是否有前科時,秦尉說:我有過被非法迫害的經歷,不是前科,那是非法迫害,那時法院不讓請律師,就(私下)判了。法官聽後無語。

公訴人孔涵念起訴書和所謂的秦尉的口供時,法官聽不下去,幾次打斷了公訴人,因為念的內容很多是秦尉被綁架時講真相的內容。

秦尉告訴法官:我沒有起訴書,當時我不簽字,(法院的)人就走了。我認為我的行為沒有罪,散發《九評》是為了講真相。

當公訴人念出刑法300條時,秦尉說:你指控我,你(公訴人)拿出甚麼法律條文證明法輪功違法?這時法官強行打斷秦尉的辯護,秦尉繼續把自己的辯護說完:國家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沒有違反法律,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我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

庭審進入法庭置證階段。對公訴人拿出的所謂證據,兩位律師全部駁倒,辯護內容無懈可擊,法官幾次粗暴打斷余律師的辯護,明顯偏袒公訴人,而公訴人基本沒能對律師辯護做任何應答。

余律師首先從法律程序違法上一一辯護。余律師說,舉報人身份不明。舉報人如果屬於群眾舉報,案卷中應有此群眾的各項身份信息,但案卷中沒有。並且,群眾舉報無權扣押當事人。舉報人如果是公安在執行工作中發現,應當場亮明身份,但舉報人也沒有亮明身份,屬於身份不明,要求法庭確定舉報人身份。並且,案卷中秦尉的所謂口供全部沒有簽字,不能作為證據。

對公訴人拿出秦尉兒子承認秦尉修煉法輪功的所謂口供,余律師義正詞嚴的對法官說,拿出親人舉證,從道德上講,違反公序良俗!法庭上不這樣做。

余律師說,我有證據補充。八月二十二日,檢察院將案卷退回海澱公安。從案卷上看,退補後公安沒有補充任何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海澱檢察院仍將秦尉起訴到法院。海澱檢察院的退補說明案子本身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補充證據仍起訴,就是檢察院在欺騙法院。公安的所謂舉報人身份不明,仍違法立案,就是公安在欺騙法院。此案件的法律程序完全違法。

劉律師從所謂的證據與罪名上做了有力的辯護。劉律師說,所有證據和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從案卷的筆錄上看到,秦尉發放了一本書,這對社會秩序有甚麼影響?散發一本書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並且,《九評》書的內容並不能破壞法律實施,公訴人應拿出第三方的鑑定證明《九評》書裏有危害社會的內容,但是公訴人沒有做合法鑑定,不能提供證明,沒有證據能夠支持罪名。

劉律師辯護說,當事人兒子的證詞與本案無關,證人證詞明顯具有誘導性,同樣不能證明散發書對社會有甚麼危害。當事人不符合刑法300條。當事人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行為上沒有危害社會,所有的證據與本案罪名無關,法庭應無罪釋放當事人!

在公訴人說秦尉是累犯時,兩位辯護人強調秦尉根本不是甚麼累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違反刑法規定,所謂的前科不能作為定罪證據,也不能作為量刑證據,秦尉與累犯無關。最後法官呂海菲當庭否定了公訴人,說:秦尉不是累犯。

最後,秦尉做了陳述:我希望法官、檢察官能做出正確的選擇,這決定了你們的未來,不要向邪惡的路上走…… 法官聽後說:我不會受其它因素干擾。

公訴人孔涵向法官建議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整個庭審過程持續一個多小時,到十一點二十分結束。

秦尉家屬說,秦尉因為長期被非法關押(已有六個多月),已出現浮腫,但是精神平和,進入法庭時向親友微笑,沒有戴刑具。非法庭審後,秦尉首先被非法帶走,家屬沒能與他說話。

相關單位及責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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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海澱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呂海菲(45歲左右) 010-6269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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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李征 010-62697273
海澱法院刑庭內勤:010-62697472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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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徐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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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監察處副處長:張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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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處處長:楊新娥
未檢處:王敬敬
未檢處資深檢察官: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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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張家偉、王全勝

綁架秦尉的曙光派出所警察:張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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