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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縣吳桂敏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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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易縣今年六十一歲的農村法輪功學員吳桂敏被綁架構陷,二次遭非法庭審,被非法關押14個月後,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易縣法院刑事一庭法官何曉娟通知律師、家屬,吳桂敏被非法判刑三年。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判刑,根本談不上量刑的問題,也就是說談不上判輕判重的問題,應立即無罪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吳桂敏女士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本地北東村大集趕集,給人講真相被人誣告並栽贓陷害,被尾隨的易縣國保大隊警察抄家綁架,並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九月二十二日早上,家人接到易縣國保大隊的電話,說吳桂敏二十一日下午被轉到保定市看守所,還讓家屬到國保大隊拿衣物。家人去後,拿到的卻是一張刑事拘留通知書。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吳桂敏被易縣公安局非法逮捕關押在保定看守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縣公安局國保田國鈞再次將構陷吳桂敏的所謂案子移交檢察院公訴科。易縣檢察院公訴科趙秀奇,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法院提起公訴,非法起訴吳桂敏「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起訴書易檢(2015)第1號。

易縣法院刑事一庭立案,一月七日家屬委託的律師到法院閱卷。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十二點三十,對吳桂敏冤案進行所謂的庭審,將辯護律師拖出法庭,演出了一場違法的醜劇,不許民眾旁聽。在所謂的庭審中,杜啟國還千方百計的阻止吳桂敏為自己辯護。

當天下午,律師和吳桂敏的家屬就杜啟國野蠻違法開庭、粗暴驅逐律師的違法行為,向易縣和保定市檢察院控申科遞交控告狀;四月八日向易縣法院和保定市中級法院提交了控告狀:要求追究杜啟國的違法行為,重新組成合議庭公正審理吳桂敏冤案。

五月四日,山東的李仲偉律師接到河北易縣法院的通知:原審理吳桂敏案的審判長杜啟國被調離刑庭庭長職務,不得再審理此案;易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吳桂敏案。

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點半至下午一點四十分,易縣法院刑一庭,對吳桂敏進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審。李中偉律師和黎雄兵律師為吳桂敏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受害人吳桂敏也為自己做了合法辯護,要求無罪釋放。針對公訴人的非法指控,吳桂敏和二位律師對公訴人和公安羅列的所謂證據事實給予駁斥否定。公訴人趙秀奇面對吳桂敏和辯護律師的雄辯,從囂張到恐懼、從虛張聲勢胡攪蠻纏到理屈詞窮。

六月二十日,吳桂敏被誣告冤案易縣法院刑一庭以「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依照刑法二百條規定,裁定中止審理」。

八月九日,吳桂敏的代理律師向易縣法院法官何曉娟遞交了解除對吳桂敏採取的逮捕強制措施的申請書,律師指出: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易縣公安局採取的逮捕強制措施現已超過法定期限,易縣法院應立即無條件放人。

十一月四日,易縣法院刑一庭公然踐踏國家法律法規,對六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吳桂敏非法判刑三年。

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這是明確地告訴公檢法司人員,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

那些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級黨政官員和公檢法司人員如不懸崖勒馬,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就真的會當江澤民的陪葬品,就會成為真正的受害者。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以法律方式對正信者進行打壓、迫害,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

保定市中級法院法院:
地址:保定市天鵝中路1號 郵編 071051
主審法官崔曙光15832209966、13032081502 辦0312-3103101
院長梁紅繼0312-3103199
紀檢組長 0312-72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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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處 0312-723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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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庭 0312-7224096
行政庭 0312-72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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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二庭 0312-72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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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職務 辦公電話
張士宏 院長 17731207501 88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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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芳 紀檢書記 17731207506 8875006
何秀峰 政治處 17731207509 887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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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春梅刑 一庭庭長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馬清富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38 8875018
徐宏傑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39
趙建平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50
張建賓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51 8875011
何曉娟 刑一副庭長 13833499322 8875011(負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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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輝 13513128877 8218103
劉向陽 13731212895 8215648
袁佔河 13831238251
公訴科 0312-88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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