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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冠縣倪汝菊被非法判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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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冠縣法輪功學員倪汝菊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遭城東派出所劉洋奉冠縣國保的命令綁架,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冠縣法院一審非法判倪汝菊兩年徒刑,勒索罰款五千元人民幣。

倪汝菊上訴至聊城市中級法院,九月二十二日,聊城中級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審法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條款,撤銷一審判決,退回冠縣法院重審。冠縣法院於大約10月24日再次對倪汝菊非法庭審,仍然非法判刑兩年,聊城中級法院於11月10日左右再次審判,維持了冠縣法院判決。

綁架、構陷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冠縣城東派出所劉洋帶人奉冠縣公安局國保的命令,綁架了倪汝菊;二十天後,又綁架了她哥倪汝信。一個月後,國保把倪汝菊非法轉捕,傳言倪汝菊和倪汝信是「同罪」。

倪汝菊和倪汝信都是安分守己的修煉人,空閒時在手機上轉發對人有益的微信,講的都是事實真相,這也成為冠縣公安迫害的藉口。他們先是非法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到期,再非法轉捕。

倪如信被非法關押一百天後,承受了侮辱人性的所謂庭審,考慮到家中兩位八十多歲的老人的身體狀況和精神承受能力,忍辱獲緩刑回家。

倪汝菊被非法關押在聊城看守所,拒絕一切非法簽字,家人為她聘請了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當冠縣公安局國保知道了是張讚寧律師為倪汝菊辯護後,先後三次找她家人辭退律師,並謊稱:把律師辭退後馬上放人。

五月,檢察院將構陷倪汝菊的卷宗退回公安局補充所謂證據。汝菊的母親去要人,國保警察王勇執意走所謂法律程序,為其無理迫害找藉口再一次把迫害材料提交檢察院。

非法判刑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冠縣法院不通知律師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張律師的助手週一(六月二十日)冠縣法院找法官,冠縣法院以卷宗內沒有律師的委託書為由說:不知道倪汝菊聘請了律師。

倪汝菊的卷宗在冠縣檢察院時,張律師到冠縣檢察院閱卷時按法律程序已把委託書遞交給檢察院,主管案件的陳彥敏接待了律師。冠縣法院說卷宗內沒有律師的委託手續,那麼倪汝菊家人為其聘請律師的委託書哪去了?

張律師的助手等人驅車到聊城看守所,又去會見了倪汝菊。倪汝菊說:開庭那天沒有任何的消息,看守所傳喚倪汝菊。倪汝菊還以為是律師會見,到了冠縣法院庭審現場才知道是開庭。倪汝菊問:我的律師為甚麼沒來?主審法官說:這個問題讓公訴人回答你。冠縣檢察院公訴人陳彥敏謊說:因為你的辯護律師沒有提供辯護詞,所以開庭就沒通知律師。

七月二十日冠縣法院一審做出判決倪汝菊二年有期徒刑,罰款五千元人民幣的迫害。

中級法院撤銷判決,退回重審

倪汝菊上訴至聊城市中級法院,閱卷時張讚寧律師和法官王亞利見面溝通,講明自己的觀點,得到法官的認同。

九月二十二日,聊城中級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認為原審法院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條款,撤銷一審判決,退回冠縣法院重新審理的終審判決。

冠縣法院於大約十月二十四日再次對倪汝菊非法庭審,仍然非法判刑兩年,聊城中級法院於十一月十日左右再次審判,維持了冠縣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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