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二十七日淮安市清河區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處鄭紅霞三年六個月,罰金二千元,如不服判決,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淮安市清河區法院九月二十七日下判決書,律師二十八日接到電話通知,三十日法院開會。十月一日,全國放假七天加上前三天正好十天,上訴日被佔八天,律師無法在假日前來,因火車票需要提前預訂。清河區法院這種有意企圖阻止鄭紅霞上訴的做法實在太卑劣。
鄭紅霞不服判決,張律師在十月八日(假日順延的最後一天)從北京趕來幫助鄭紅霞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十一月一日淮安市中級法院梁新星電話通知律師不開庭,十多年來,淮安市中級法院對於迫害法輪功的案子都是不公開開庭,維持原判。律師和鄭紅霞家人要求公開開庭。
在九月十三日的庭審過程中,張律師針對公訴人康莉莉指控的子虛烏有的罪名給予了有理有據的駁斥和無罪辯護。張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我的當事人鄭紅霞的罪名不能成立,鄭紅霞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鄭紅霞在為自己辯護時剛講幾分鐘就被審判長江興安粗暴的打斷,大喊你不要講,叫她把辯護詞拿上來,遭到鄭紅霞的拒絕,江興安命令法警強行把鄭紅霞逐出庭外,在庭外僵持一段時間,張律師出去勸阻,法警將鄭紅霞帶回庭內,一直到庭審結束江興安也沒有給她陳述辯護的機會,這是明顯是違反庭審程序。
張律師從主觀上、客觀上、犯罪構成的客體上和社會危害性上逐一進行了辯護說明,我的當事人鄭紅霞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通過這次案子的幾次接觸,鄭紅霞是一個非常善良的人,修煉法輪功使她有了健康的身體,有了家庭的和睦,鄭紅霞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她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鄭紅霞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的行為,也沒有鄭紅霞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實施證據;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扣押的所有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鄭紅霞是一個普通的公民,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而且今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份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的實施或應用。
公訴人指鄭紅霞分別向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民警錢鴻鈞、潘紹隊(其實是市國保支隊隊長、副隊長)寄法輪功真相資料,「我用善心換良知──致淮安市六一零、公檢法人員的一封信」。向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長(分管610)袁野寄法輪功真相資料:「給淮安市警察朋友們」的一封信、「三個派出所都不接法輪功的案子」的信。搜查鄭紅霞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輪功真相資料。
張律師當庭宣讀了信的一段內容說:信的內容沒有違法,宣傳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這與商家和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服務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更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關於家中存放法輪功資料,這些資料內容都是教人按照真善忍標準如何修煉心性的,做一個好人,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實施。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要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是無罪的。
1.從客觀後果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看,鄭紅霞僅僅寄幾封信,傳播法輪功資料而已,鄭紅霞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2.從主觀惡性來看,鄭紅霞沒有主觀惡性的。她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讓人了解真實法輪功,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
3.從手段上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平和的,是在憲法和法律的允許範圍之內。
張律師說:「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權利,任何個人和國家機關都沒有權利干涉我的當事人的權利。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人無力反駁,仍然堅持迫害,要求對鄭紅霞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輪功教人向善,修煉法輪功、傳播真相合理合法,是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本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中共以謊言宣傳對民眾洗腦,以暴力殘害民眾,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澤民集團在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操縱公檢法,踐踏憲法、歪曲法律,陷害好人。是江澤民集團觸犯了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在正常的社會裏法庭本應該是主持公道,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治違法犯罪,保護公民合法的權益,從而維護司法公正。在中共的暴政下,在人權惡棍江澤民的唆使下,警察把關押虐殺好人當成了執行公務,檢察官把構陷合法公民當作正常工作,法官把審判無辜當成了職責,從而使法庭則變成了公檢法三家串通一氣公然執法犯法、破壞法律實施的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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