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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蒙自市何蓮春再遭冤獄殘害 家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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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蒙自市現年四十六歲的何蓮春女士,堅持法輪大法「真善忍」信仰,曾遭七年冤獄,於二零零九年又被非法判刑十年,在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遭受到嚴管、毒打、灌藥等迫害,幾次生命垂危。何蓮春的父母曾擔心地表示:「女兒能活著出來嗎?」

獄方還經常剝奪何蓮春家人探視權。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何蓮春的妹妹帶著何蓮春的女兒再次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要求會見何蓮春,並說姪女已經有三、四年沒見過媽媽了,希望能夠見上一面。結果獄方還是以何蓮春會見時洩露了很多監獄的「秘密」為藉口拒絕。獄方所謂「秘密」就是何蓮春向親人訴述她所遭受的迫害事實。

何蓮春的父母被迫向相關單位控告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相關人員以及綁架構陷何蓮春的人員。何蓮春的父親還於八月二十五日給監獄長、駐監檢察室主任、監獄管理局獄政處處長等人寫了親筆勸善信。

何蓮春的父母在控告書中指出:雲南省檢察院法院對何蓮春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的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何蓮春修煉法輪功合法。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對起訴書判決書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證明本案不存在有任何危害後果:判決書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是一、戶籍證明;二、抓獲經過;三、搜查筆錄、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四、書證、物證、照片及鑑定書,這幾項就是證明了何蓮春是法輪功修煉者和持有法輪功修煉的書籍和宣傳品,沒有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危害。六、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等都是因為何蓮春修煉了法輪功或者宣傳真相而入罪的。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的證人的證言,只能證明被告人何蓮春有堅持修煉和宣傳法輪大法好的行為。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

其實,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就是江澤民及其非法設立的610辦公室,具體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非法剝奪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江澤民作為中共總書記和國家主席,更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而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610辦公室作為一個黨內機構,怎麼可以行使偵查權,甚至操控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呢?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最基本的人權,就是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單列一條,規定在憲法第三十六條中。《世界人權宣言》(直譯為《普世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寫道:「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國是《普世人權宣言》的發起國和簽署國,有義務履行宣言的全部規定。判決書以「被告人何蓮春積極宣傳法輪功」為由,對何蓮春實施刑事追究,明顯侵犯了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二千零六)二號《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辦案人員明知對何蓮春控罪沒有法律依據,仍然以違反法律的手段,對其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構成共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涉嫌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傷害罪

因為法律賦予監獄對公檢法等相關執法部門整個執法過程是否公正有進行司法監督的權利,對明顯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司法決定和法院判決,監獄有權拒絕執行,並依法對執法犯法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作為監管場所的監獄,除行使自己的司法監督權對公安、檢察、法院機關整個執法過程的公正性進行監督外,保障被法院認定為應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的申訴控告,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何蓮春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被非法送進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後,不服判決,不認罪,被監獄以嚴管的名義長期迫害,嚴管期間限制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如:限制上廁所,喝水,睡覺,洗澡、買生活用品等,每天長時間強迫坐在小板凳上不准動,不准說話,不准出監房,何蓮春身體和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多次絕食抗議,監獄對何蓮春暴力灌食和輸液,內臟的很多器官都不同程度的受到過損害,最明顯的是灌藥灌食導致她牙齒鬆動吃飯困難,胃已經完全不能接受任何刺激性的食物了。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何蓮春會見父親和妹妹時,她說每頓幾乎是辣子菜,她都是用開水泡一點飯吃,而且喝的水也不夠喝,洗澡水就更沒有了。我們叫她買點營養品吃,她說監獄不給不認罪嚴管的人買。她還說小便不正常,常常很急,去解又只能解出一點點,這是因為獄警強迫她認罪(轉化),不報告就不給上廁所,憋成這樣的,她還透露了二零一二年的時候,因為她不認罪,有十個月的時間不給她洗漱、用水,父母親眼看到她像睡在垃圾裏的一樣,渾身髒兮兮的。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會見時何蓮春說:我的胃、喉嚨等內部被插管插壞了,一點辣的都受不了,一吃辣子就胃疼,總是反反復復的,好點又吃疼了,好點又吃疼了,三個月的時間,一直有一頓吃的是一碗辣米線,我向監獄反應都不給解決,我總是吃一頓餓一頓的,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才絕食的。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何蓮春說:「現在還在絕食(絕食第九十天),昨天和今天她們使用暴力按著我、捏著我的脖子從嘴巴給我灌食,氣都要喘不過來了,牙齒這一把都還在疼痛。」看著她描述的樣子都是極其痛苦的……問她甚麼人按的?她說是刑事罪犯。問:「有沒有強迫你轉化?寫保證書甚麼的?」她說:「以前她們有時是在勸我轉化,寫保證,我不認罪,那個犯人使勁打我的頭和肚子,她們把門關起來,我大聲喊叫都沒有人聽見,那個犯人打我把她的手都打到好疼好疼,她又脫下鞋子來用鞋子繼續打我……她們還用枕頭捂住我的嘴和鼻子,讓我喘不過氣來……」我問:「有沒有關禁閉或者坐小板凳?」她說:「有,從早坐到晚……有一個叫朱石新的犯人用凳子毒打她,把凳子都打爛了」。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會見時何蓮春說:二零一二年,何蓮春因不認罪不准上廁所,只能尿在褲子裏捂乾,有一次憋不住尿,她尿在裝垃圾的撮箕裏,被包夾犯徐紅英(上海人,吸毒犯)把她推倒並把頭按到尿裏,還用穿皮鞋的腳使勁踢她,導致臀部全部青紫沒有一塊好的。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會見何蓮春。看到她滿臉的傷,說:「她們給我強行灌食,用比嘴巴大幾倍的大勺子塞進嘴巴,插至喉嚨灌食,那個大勺子是監獄特製的,喉嚨都插爛了,十日開始每天都灌三次,一天吐血好幾次。」問:「警察打你還是犯人打你?」她說是包夾她的犯人。是兩位判了死緩的重刑犯對她施暴,一個是雲南德宏盈江的何麻銳,另一個是湖南的羅佳麗。才會見兩三分鐘,攝像的張鶴雲警察(警號為5355028)就開始干擾,不到十分鐘便被強行掛斷電話,終止會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要求會見被拒絕。會見室警察謝蘭芬說前次你們來會見洩露了很多監獄的秘密,不認罪就屬於嚴管,你們來會見,不該問的就不要問。我給她講我們親眼見的何蓮春的傷勢,謝說:不可能,檢察院就在那兒擺著……

以上事實證明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迫害何蓮春的相關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剝奪公民信仰自由權、故意傷害罪。

監獄長 趙桂芬 (女,警號5355002),
副監獄長 李紅鋼(男,警號5355005),
獄政科科長 雷煜(女,警號5355091) ,
獄政科副科長 吳呂 (男,警號5355317),
警察 劉蕾 (女,警號5355280)
警察 張鶴雲 (女,警號5355028)
警察 郭瓊生 (女,警號5355122)
警察 黃鳳軍 女
會見室警察 謝蘭芬 (女,警號5355191)
服刑人員 何麻銳(雲南德宏盈江,死緩犯人)
服刑人員 羅佳麗 (湖南,死緩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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