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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教所、監獄遭殘忍折磨 延安市濮會群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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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延安市六十二歲的濮會群修煉法輪大法、努力做好人,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兩次被非法勞教,一次被非法判刑,在勞教所、監獄遭吊銬、毒打、藥物等殘忍折磨,二零一五年八月向最高級法院控告江澤民,要求法辦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六一零辦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辦公室 」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

濮會群控告說:「兩次被關進洗腦班,兩次進勞教所,三次進看守所,一次進監獄期間,遭受的迫害太多太多,寫出的連點滴都算不上,罰站、打、吊銬、不讓用水、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不讓接見、不讓買日用品、不讓與人說話,是經常的,長期的,隨時都在發生的,因不讓上廁所,我的褲子和鞋經常是濕的,還經常是拖著鞋走路的,因長期罰站腳經常是腫的,走路更經常是一拐一拐的,因是犯人和幹警經常打的。」

下面是濮會群在訴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九九九年七月我因履行公民的權利去北京上訪,當年的九月四日上午九點左右在延安駐北京辦事處,被延安鳳凰派出所派去抓我的幹警打了幾十個耳光後,又把我雙手反銬在背上半小時左右,再把我銬到鐵管上。幾小時後因要登機打開手銬,旁邊一個人看見我被銬過的手說:「銬成這樣,這是銬死人」,導致我被銬過的手一年後還是麻木的。

中共酷刑演示:手銬
中共酷刑演示:手銬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陝西省女子勞教所,因我絕食反迫害,轉化法輪功的幹警劉思佳帶著勞教人員每天強行對我灌食,勞教人員金亞紅坐在我肚子上 ,勞教所的醫生(幹警)把食管插進我鼻孔裏,多次來回把食管拉上來又插下去折磨,一邊拉一邊插一邊問:「吃不吃」。灌完後,我聽見幹警劉思佳吩咐說:「打」,勞教人員又把我拉進廁所打,打我的勞教人員其中一個叫李亞琴。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二零零三年四月勞教人員又把我拉到水房關上門,往我全身潑多盆冷水,她們一邊潑一邊笑我一邊慘叫,我從門縫裏看見幹警劉思佳在水房門外聽。潑我涼水的勞教人員其中一個叫李桂蘭。

中共酷刑示意圖:澆涼水
中共酷刑示意圖:澆涼水

二零零三年五月更是迫害升級,在打、罰站、不讓用水、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每頓往我們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菜裏、飯裏放安眠藥,目的是加重折磨,使人更瞌睡、更昏沉、意識不清,更容易倒下,我隨時都有倒下去再起不來的可能。

陝西省女子勞教所還超期關押我七十天,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到期,到六月十日才放我。勞教期間打我的還有多名幹警和勞教人員,其中幹警有裴恆、李彩蓮、馮香玲等。

二零零八年六月至十二月在延安看守所,一進去就給我戴一個月手銬、腳鐐,而且是扭著銬的,我聽見看守所銬我的幹警說:「就這樣扭著銬,專門叫她難受。」牢頭董小娟帶領犯人多次打我,看守所所長高柏林親自帶人兩次把我釘在床板上。

二零零九年一月上旬,我被送到陝西省女子監獄,當天就被負責轉化的牢頭張改平,帶幾個犯人把我按上打,脫光了我的衣褲,當時就打掉我一顆牙。打完的當天不給我飯吃,不讓我睡覺,晚上強制我坐在水泥地上,幾個犯人看著我,不讓我閉眼,否則又打。

二零零九年四月份,幾個犯人又按上我打,我以絕食抵制迫害的第三天,搞強制轉化的幹警杜穎進來了,她叫我站起來,我無力起來,杜穎說:「站不起來,把她吊起來。」於是犯人馬上把我吊銬起來。負責轉化的頭目、幹警魏塵在旁邊看,最後我休克了,醒來後她們繼續折磨。參與迫害我的犯人當天有張春紅、王紅娟、劉麗紅、田亞蘭、李愛梅等。

酷刑演示:吊銬
酷刑演示:吊銬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非法關押洗腦班,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觸犯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延安市看守所、陝西省女子勞教所、陝西省女子監獄、洗腦班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陝西省女子勞教所對本人超期關押,觸犯了《刑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四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請中國最高級法院會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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