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誓可不是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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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發誓可不是件小事。下面談我兒時和中年時所見的兩件發毒誓的真實故事。

第一個故事

我的父親兄弟四個,大伯二十多歲就去世了;我父親排行第三,我剛出生三個月他就被抓壯丁走了,再也沒回來了;么叔身帶殘疾,從未成家;只有二伯父身體還好。

我的爺爺、奶奶就因幾個兒子死的死,走的走,殘的殘了,成天淚流滿面,悲傷不已。不多久,爺爺先去世了,幾年後,奶奶病危,在臨終前,把二伯和么叔叫到床前,求二伯父要照顧好么叔。二伯父跪在奶奶床前,說:媽,我現在三十多歲了,還沒個一男半女,您如真疼兒子,您給我送個兒子來,我一定給么弟養老終生,我若反悔,我自己都求不到吃,天地神靈作證。二伯父把誓約發完了,奶奶輕輕閉上眼睛走了。

不知是巧合,還是奶奶真的顯靈了,第二年,我二嬸還真懷孕生下一男孩,十分可愛。孩子一天天長大,么叔漸漸老了,二伯父再不提給么叔養老的事了。後來我們幾姊妹都長大了,就把么叔接到我們家侍奉,直到養老送終。二伯父也兌現了他在奶奶床前發的毒誓──癱瘓了,且死的很慘。只有我和他的兒子把他送上山去埋葬了。

第二個故事

七十年代初,農村大部份地區還是很貧窮,那時我在農村。我們生產隊共有一百零八人。自己生產的糧食不夠吃,國家發救濟糧,按人頭分配每人一斤大米。那天生產隊派人從區糧點把米弄回來天已晚了。那時農村還沒有電燈,隊長說:晚上看不見,明天上午來分米。今晚米擱到公房裏,派三個人A、B、C守公房。

當晚A來到公房,見B、C還沒來,就起了私心,把米弄一半走了。B第二個來到公房,他見A、C都不在,又沒燈,就摸黑到床上睡了。C第三個來到公房,見床上已有人,也摸黑睡了。這時A重新回到公房,也睡下。

天亮了,三個人都醒了,發現米丟了,A說:我最後來的,米不是我偷的;B說:我第一來到,我沒照燈,米不是我偷的;C說:我來時,見床上有人,不知是誰,反正我沒偷米。三人大吵起來。

全隊的人都知道了,都來了,誰也弄不清米是誰偷的。這時,有人建議:賭咒(方言,發誓),大家都同意。

中午時分,隊長找來一隻大公雞,牽來一條小狗,A、B、C三人跪在壩子中間,群眾圍成一大圈。

賭咒開始了:A說: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內,死我最傷心的;B說: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內,死我最傷心的;C說: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內,死我最傷心的。

咒賭完了,馬上把雞、狗的頭砍了。本來火辣辣的太陽,賭咒議事剛開始,天空變得一片漆黑,狂風大作,雷聲隆隆,好像要下大暴雨。賭咒結束了,天空又恢復了原樣。人們議論紛紛,「到底是誰偷了米?」都等著看結果。

A有個長的很可愛的小兒子,剛五歲,就在賭咒的第二天晚上突然生病死了。B、C倆家,啥事沒有。大家心裏都明白了。

這兩件事已過去幾十年了,可我記憶猶新,歷歷在目。我想說的是:我和同修配合,天天去講大法真相,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可有人就是不退,不信發了誓約有那麼靈驗。於是我就把這兩件事講給他(她)們聽。他們聽明白了發毒誓對自己的危害,就同意退了。

同修們,發誓可不是件小事

我想談談我們當地目前的修煉情況,談到的人和事不對號入座,重在交流,達到共同提高的目地,如有偏頗,請慈悲指正。

那麼我們修煉人,下世時與師父發了甚麼誓,這可不是鬧著玩的。師父在很多講法中都講了,師父反覆的講,救人,多救人,可有人就是慢悠悠的,講也行,不講也行。訴江大潮從五月至今已半年多了,同修們也在按部就班做著自己的事情,但也暴露了各自的人心。

從七月警察開始對參與起訴江澤民的同修進行所謂問詢,使有同修不同程度的怕心就暴露出來了:原來每天在街上勸三退、發光碟、送真相資料、送《九評》,現在不見人影了。

還有這麼幾個同修,一見面首先談家庭情況,大夥兒圍著聽:要買甚麼菜,搭配甚麼肉,怎麼煮合適,怎樣才能營養到位,口感好,一家吃得高興。至於如何修煉,如何學好法,如何多救人,一字不提。偶爾有同修提起講真相,馬上搶先一句,現在真相不好講,把同修擋住了。

還有同修總怕邪惡,忘記了自己是正法時期大法弟子,忘記了師父時時都在我們身邊,看護著我們,呵護著我們,不敢面對現實,即使警察找上門來,正念沒了,被牽著鼻子走,問啥說啥,字也簽了,手印也按了,事完了,又趕快寫「嚴正聲明」。

同修們,時間不等人哪!讓我們重溫師父以下的法:

「師父心裏急呀,越到這時候師父就越急。邪惡猖獗、瘋狂的時候,師父心裏也急,怕你們頂不住。後來發現無論多邪惡,大法弟子頂過來了,師父心裏真的是很安慰。這場迫害要結束前,師父心裏就更急了。我們有些人就是那麼不清醒,在大法弟子隊伍中混事,怎麼辦呢?」[1]

「弟子:如果大量的大法弟子沒有圓滿,正法進程結束了,那這些大法弟子會怎麼樣?會留下來繼續修煉嗎?
師父:怎麼樣哪,我也不能說。一碼事是一碼事了,怎麼立的誓約一般就怎麼辦了,沒有第二次機會,沒有第二次機會。」[1]

註﹕
[1]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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