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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東風汽車公司紀委書記遭冤獄迫害 家人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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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原東風汽車公司基層紀委書記張守鳳女士(67歲),堅持修煉法輪大法「真善忍」,為官清正,在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大法後,不斷遭受迫害,被非法關押,強制洗腦轉化,於2003年11月中旬在浙江溫州被非法判五年重刑,在浙江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近期,張守鳳女士的家人控告發起迫害的元凶江澤民。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

以下是張守鳳兒子訴述被控告人江澤民與其幫兇對他母親的迫害中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的母親:張守鳳,女,六十七歲,漢族,東風汽車有限公司退休職工,經濟師,法輪功修煉者,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的母親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駐京辦事處,沙姓科長,對依法進京上訪的我母親進行刑訊逼供。用大號警棍毒打,穿著皮鞋用腳猛踢,將我母親與另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兩人各銬一隻手,合銬一隻活手銬後強迫跑步500米,最後兩人的手都被活銬銬到肉裏面去了,致使我母親手腕受傷,腰部以下到大腿全部青紫,變色,腫脹疼痛,坐下都難。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東嶽分局第五治安大隊,由國安科裴姓科長和第五治安大隊隊長坐鎮,三班倒的警察對我母親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利用剝奪睡眠的酷刑的方式,刑訊逼供,整整長達六日五夜,完全不讓我母親閤眼,致使精神迷糊、頭腦不清醒,走路要倒。

2003年8月31日晚8時左右,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派出所,五男兩女共7名警察,對我母親進行了長時間24小時不間斷的利用剝奪睡眠的酷刑的方式,刑訊逼供,整整長達二天三夜,完全不讓閤眼。期間非法強迫採集兩手指紋,非法強迫照相時,對我母親的身體進行傷害,致使手指變形,腰部受傷。

為了強迫我的母親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的母親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毒打、剝奪睡眠持續若干天、強制洗腦、強制體罰、強制勞動,等。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的母親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我母親被辱罵、罰站、罰跪、身體傷害等虐待;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非法辦的洗腦班,我母親遭受了強制跑步、強制罰站、強制走正步、銬地環一天一夜等虐待;

酷刑演示:地環
酷刑演示:銬地環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溫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發卡)的虐待;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監獄,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指套)等的虐待。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母親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母親被那些抓捕她、將她送到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和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她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她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她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她辯護的權力。對我母親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母親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母親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母親、將她送到洗腦班、看守所、勞教所和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她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駐京辦事處,沙姓科長,對依法進京上訪的我母親,毒打、腳踢、謾罵,兩人合銬一隻手銬後強迫跑步。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我母親被辱罵、罰站、罰跪、身體傷害。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非法辦的洗腦班,我母親遭受了強制跑步、強制罰站、強制走正步、銬地環一天一夜。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國安科裴姓科長和第五治安大隊隊長及其他警察對我母親進行24小時不間斷的長時間剝奪睡眠的酷刑,整整長達六日五夜,完全不讓閤眼。

2003年8月31日晚8時左右,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派出所,五男兩女共7名警察,對我母親進行了24小時不間斷的長時間剝奪睡眠的酷刑,整整長達二天三夜,完全不讓閤眼。期間非法強迫採集兩手指紋,非法強迫照相時,對我母親的身體進行傷害。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溫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發卡),誹謗。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監獄,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指套)。被強行攻堅兩次(就是把我母親封閉在一個小房間房內,門、窗簾全部掛起來從不打開,不讓人看見;不准大法弟子出房間,大小便都在該房間的一隻木桶裏解決,不滿不讓倒,夏天長蛆,滿房臭味;一天只給幾斤水洗用,三伏天,一身臭味;大夏天,不讓扇扇子,不讓掛蚊帳;白天逼著看誣陷法輪大法的視頻、碟片、報紙、書刊、雜誌……同時由經過監獄專門培訓認為合格的四名有文化、善於詭辯的、犯貪腐詐騙罪的真正長刑罪犯負責白天的攻堅轉化,晚上由兩名罪犯負責包夾,逼著寫白天的看後體會,折騰到半夜,不讓睡覺或睡很少的覺。),一次是在2004年夏天,時長若干天(記不清了);一次在2007年秋天,時長50天。浙江省女子監獄攻堅小組由副監獄長方玉紅負責,組員為:教改科副科長吳怡玲、大隊副隊長彭某某、中隊代指導員孔玲等。遭受監獄的監室從中隊、大隊、到監獄及各個科室的大小領導、警察車輪轉式的找談話強逼轉化。省監獄管理局教育處陳副處長找我母親談話,大發雷霆拍桌子罵人,威脅我母親說,如果不轉化就要讓我母親把牢底坐穿。監獄大小領導、警察利用、慫恿真正的罪犯違法違紀,採取各種惡劣卑鄙的手段與措施,來轉化法輪功學員,只要能轉化一個,監獄就給真正的罪犯嘉獎,記功、加高分,獎勵她們遊西湖、給她們多減刑,有的一次就減兩三年。因此,這些真正的罪犯就拼命地折磨迫害大法弟子以達到她們獲獎、多減刑的目的。

4.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的母親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囚禁。我母親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母親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母親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母親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母親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2000年12月中旬,十堰公安局駐京辦事處,4天;
2000年12月21日~2001年1月2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30天;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非法辦的洗腦班,144天(其中有15天關押在拘留所);
2001年11月5日~11月10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第五治安大隊,6天;
2001年11月11日~12月11日,十堰市第一看守所,30天;
2001年12月11日~12月15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非法辦的洗腦班的3樓單間,4天(15日深夜1點越窗走脫);
2003年8月31日~9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派出所,2天;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溫州市第一看守所,217天;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監獄,1608天。

5.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的母親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的家庭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2001年1月21日~2001年6月13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非法辦的洗腦班,強迫我父親為母親支付1500元。

2000年3月~2001年8月,強給我母親辦理提前退休,共17個月不給我母親發工資,只發給我母親每月不到300元的基本生活費。按我母親當時單位領導實行的是拿年薪工資,17個月的工資額為8萬元左右,此部份工資均被非法沒收。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的母親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母親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母親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母親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275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和母親修煉法輪功,我和母親的法輪功書籍與其它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家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2001年3月底4月初某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管姓警察等,非法抄走了師父大法像、法輪圖和論語一套,許多大法書籍和講法錄音帶、教功帶、煉功帶和相關資料。

2001年11月5日上午8時,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第五治安大隊王片警和羅警察及我母親單位人員,三人,騙開門,入戶搶劫,抄走法輪大法各種經文,《轉法輪》等若干本,煉功音樂帶一套。同時把我家翻的亂七八糟,衣物、棉絮、雜物等扔的遍地都是。

2003年9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派出所派人非法抄了我母親在溫州的臨時住所,搶走了我母親的《轉法輪》、煉功磁帶和真相資料等物品。

2012年7月19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派人非法搜查我家(家中已久無人住),抄走了宏基筆記本電腦一台,新唐人新年晚會光盤若干,大法各種經書,《轉法輪》若干本。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1年3月底4月初某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管姓警察等非法抄走私人物品。

2001年11月5日上午8時,十堰市公安局東嶽分局第五治安大隊王片警和羅警察等,非法闖入並搜查了我家的住宅,抄走私人物品。

2003年9月2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派出所非法抄了我母親在溫州的臨時住所,抄走私人物品。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母親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母親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03年9月3日~2004年4月7日,溫州市第一看守所,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發卡)

2004年4月7日~2008年9月2日,浙江省女子監獄,我母親遭受強制做奴工(生產指套)。

9.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母親修煉法輪功,她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1、2、4、5、6項。我母親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此外,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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