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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五常市魏亞雲自訴受迫害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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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我是一九九八年四月有幸得法,當時由於我二哥患有風濕痛、坐骨神經痛臥床不起。每天都在痛苦中煎熬,久治不好,加上家庭的貧困,對生活徹底失去了信心。經人介紹我每天早晨陪他打車去煉功點煉功,晚上看師父的講法錄像,四天後奇蹟出現了,自己能行動了,兩個月就能騎自行車接送孫子上幼兒園。他逢人就講:法輪功太好了,醫院沒治好我的病,煉法輪煉好了!

我跟著二哥一起學法煉功,身體也發生了變化,多種疾病如胃病,肝病,腎炎,鼻炎,慢性支氣管炎,風濕性關節炎全都不翼而飛,思想道德也得到了昇華,從此家庭和睦鄰里和諧。

去省政府上訪遭關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以權代法,對法輪功發動了瘋狂迫害。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準則做好人,對社會、對百姓有百利而無一害。對一群善良百姓鎮壓,這個政府怎麼了?為了給政府領導人講清真相,給師父給大法討回公道,給我們討一個合理安靜的修煉環境,我們幾個同修去了省政府,用自己親身受益的實例證實大法。省政府在江澤民的授意下,不但不聽,還用大客車把我們關到雙城的一個小學校,警察還把消防車開到學校,製造恐怖氣氛。

五常市公安局警察在半夜把我們接回。在公安局門前,老百姓不知發生了甚麼事,受電視污衊、誹謗、造謠宣傳,人們出於好奇,將公安局門前圍個水泄不通,大家一看,這大多都是善良祥和的中老年人,百姓議論紛紛:包括警察在內,是哪個當官的神經錯位,這樣一群人能奪權。在公安局將我們百十來人折騰了一夜,放誹謗電視,答應不煉就放人,最後剩我們十幾個人不讓走,第二天八點左右家屬來到公安局,在家屬的正義要求下,才被放回。

進京上訪遭迫害,家庭破碎

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日,我們幾個同修去北京證實法。途中在背蔭河車站被五常公安局政保科愛春明,楊松鵬為首的幾個警察綁架到五常拘留所,被非法關押一個月後,被勒索一千元現金後放回。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五常前進派出所所長盧耀方,將我從打工的汽車修理部綁架到第二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個月,在女兒的強烈要求下被放回。當時女兒還在哺乳期。東北的七月正是高溫期,女兒頂著烈日抱著孩子,奔波於公安局,由於著急上火,孩子沒了奶,又哭又叫。

幾經迫害,丈夫承受不了這種高壓、恐怖與擔憂,在二零零零年秋與我離婚。遠在南方工作的兒子聽到這突如其來的消息,總是哭,工作幹不下去,接受不了這個殘酷的現實。善良,勤勞的母親怎麼會被關押,昔日和睦的家庭怎能離散。

再次進京上訪,在多地受迫害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我去北京證實法又遭綁架。在駐京辦事處,被警察和單位人員搜身,身上帶的現金被搶走,然後被五常公安局政保科劉方等警察綁架到五常拘留所非法關押。為了抗議政府這種違法行為,我們集體絕食,要求無罪釋放。公安局和拘留所互相勾結,給我們強行灌食,實際灌的就是濃鹽水。同修們不配合,後來有的同修支撐不住,公安局就將我們抬的抬,拽的拽,拉到醫院強行打針,又強行抽血驗血。當時不明白邪惡的目的,後來才知道是為了活摘器官。一個半月後,我由於絕食身體虛弱被放回。

二零零一年秋,五常市「610」頭目付彥春以「從黑名單除名」為由,欺騙家人,又騙走了一千五百元。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日,前進派出所所長盧耀方將我從去親屬家的途中攔劫,綁架到五常第二看守所。我們有三、四十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看守所的環境惡劣,吃的是發霉的、帶有鼠糞的窩頭,帶著泥沒有一滴油的菜湯水,二十多人擠在一個監舍,鋪上睡不下,潮濕的水泥地擠滿了人。大家要立著身子睡,只要起來,再躺下就沒有地方了。我們煉功人把板鋪讓給刑事犯,我在地上睡了三個月。鋪在地上的被子一擰都出水。每天一個監舍只給兩盆水。在押刑事犯又洗衣服,又洗頭洗臉。大家喝水都困難。炎熱夏天可想而知,而且我們還給戴上幾十斤重的腳鐐。

在萬家勞教所遭受三年迫害

我在五常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個月後,五常政保科劉方,王志明判我三年勞教。在萬家勞教所身體檢查不合格,我們幾個年歲大的被拒收。七天後,劉方為邀功領賞,不惜一切代價,拉關係,送禮,強行把我們送進萬家勞教所。

三年勞教如一場噩夢,那裏是人間地獄。那裏的獄警如魔鬼一樣沒人性。為了達到「轉化」法輪功學員的目的,他們集盡了古今中外的所有整人的手段,利用吸毒犯、賣淫、詐騙、偷、盜、殺人犯包夾法輪功學員,用減刑減期的手段,誘惑這些人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他們可以代替獄警用刑,打罵監督法輪功學員。

演示圖:電棍電擊

在萬家勞教所集訓隊,遭受趙宇慶、姚福昌等獄警施用碼板凳、電棍、大掛、蹲、不讓睡覺等非人手段迫害。後來又把我們十幾人關在一個屋子裏,拉來幾十箱筷子,讓我們整天整夜的幹活,不讓睡覺,我們頭髮都熬白了。後來就用蹲、大掛、電棍等酷刑,放誹謗法輪功的電視迫害。不讓睡覺,看誹謗電視,看邪黨電視,睏了就是連打再罵。

後來,又在十二隊遭隊長趙秋雲,霍書萍的奴工、蹲、坐板凳等的迫害。使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致使在勞教所後期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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