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七年冤獄 廣西河池市李強控告江澤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二日】廣西河池市五十一歲的統計師、法輪功學員李強,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夜班時,被不法警察綁架、構陷,後非法判刑七年,在柳州監獄遭受了種種折磨。近期,李強控告造成這一切的元凶江澤民,要求將其繩之以法。

下面是李強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是一九九六年二月開始修煉法輪功的,煉功不到半年時間,我原來身體上的肺結核、鼻炎、肝炎、牛皮癬、頭癬等疾病不治而癒。現在已有十九年多沒吃過藥也沒打過針,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修煉前,我是一個急性子,好爭鬥,做甚麼事情都感情用事,遇事不能忍讓,因此,在家庭和工作單位中的人際關係都搞得很緊張;修煉後,我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改掉了自私、脾氣暴躁的壞習慣,遇事為別人著想,對人寬容忍讓。工作更加認真負責,領導分派的工作都兢兢業業地去完成,經常得到領導的讚譽,與家人及同事的關係也變得非常融洽,多次獲得單位及總公司的獎勵。

二零零一年江澤民團夥製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後,當時我的工作單位,柳州鐵路局金城江機務段,搞人人過關, 我所在的統計科每個人都要在詆毀法輪功的材料上簽字,我沒簽,被單位黨委副書記晏學遷、保衛科長姚光明、統計科長劉繼承等人強行用車送到在南寧市辦的所謂「法制學習班」強制洗腦十幾天。因我沒寫所謂的「三書」,回單位後,就被停了職,同時,單位組織「幫教」轉化小組,採用威逼利誘方法,對我進行洗腦兩個多月。同時對我的親人,包括我的妻子、父母施加壓力,並派車到一千多里外接我父親來,父親流淚哭著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精神信仰。因我不寫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保證書,被免去助理統計師的幹部職務,下放到班組當工人。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晚上,我正在上夜班,河池市金城江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蘇明世和國保大隊政委帶領一大批便衣,未出示任何證件,對我進行強行搜身並搶走了我身上帶的諾基亞手機一部,同時搶走了我身上帶的鑰匙,打開我家防盜門,非法抄家,搶走家中二部諾基亞手機和三百元手機充值卡及家中所有法輪功書籍等資料,將在家的妻子彭志華綁架至金城江區看守所非法關押。當時在家的八歲兒子被眼前的場景所驚嚇,幼小的心靈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刺激,自那往後的十多年來,他都不願回到那個家中去住,是怕引起那不堪回首的往事。

當天晚上國保警察將我綁架至金城江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次日早上六點多鐘,蘇明世和一名國保警察將我綁架至河池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零三年七月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對我和彭志華及陸月芝(彭志華、陸月芝均為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審判,我被非法判刑七年、妻子彭志華被判刑三年、陸月芝被判刑二年。

隨後,柳州鐵路局金城江機務段以我被判刑為由,開除了我的公職。妻子與我是同單位職工,也一同被開除公職。給家庭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由於沒有了經濟來源,家在農村的年邁父母無力撫養我的兒子,我的兒子只好寄宿在城市的親戚家裏。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我被劫持到柳州監獄關押,在關押期間除了做奴工外還被強制看誣蔑法輪功的錄像片及承受強制轉化的各種折磨。

二零零四年在柳州監獄第八監區,我被關在獄警值班室樓上的一個房間,由幾個包夾犯人輪流監視,強制每天(從早上七點至晚上二十二點,中間只有短暫的吃飯時間,吃的是有霉氣的飯和沒油水的老菜,而且還不能吃飽。)看誣蔑法輪功的錄像片,共有二個多月的時間。晚上睡覺時,包夾犯人,有時還特意拉開我蓋的被子或採取其它手段將我弄醒,致使身體極度疲憊。在難以忍受的情況下,我利用上廁所的機會,到獄警值班室,把包夾犯人的惡行告訴給一個姓莫的值班獄警。莫獄警說:「現在是不准犯人有這種牢頭獄霸行為的」,接著就打電話把我反映的情況彙報給主管改造的邱煒副監區長,邱煒在電話中說:「你不能管這事,這是命令」。莫獄警顯得很無奈地叫我離開了獄警值班室。後來在與包夾犯人的聊天中得知,那些整人的事都是在有獄警授意下才幹的,是為了減刑,不然他們也不幹。

二零零五年在柳州監獄入監區,柳州監獄教改科蔣科長和李華能副科長帶領龐文、李鋒、韋直升、何曉哲等獄警對我實行強制轉化。開始時採用長時間坐小板凳(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三十分或十一點三十分),聽獄警念誹謗大法的東西和邪悟的東西或看誣蔑法輪功的錄像片;十幾天後,增加使用暴力(推頭部撞牆壁或拽著上衣或胳膊用力使人摔倒在地)或不准及時大小便;二十幾天後,又增加「熬鷹」(每天坐在小板凳二十四小時都不准睡覺,二個獄警和二個包夾犯人為一班,共四班輪流監視迫害),直至寫了所謂的 「三書」才允許睡覺。

離開監獄後,河池市「610」不法人員了解到我依然信仰法輪功。二零零八年十一月,金城江區政法委副書記張勁強和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到家中綁架我至金城江區政府招待所一樓的洗腦班,進行洗腦迫害。採用的手段類似監獄的強制轉化,最後也是採用「熬鷹」,直至寫了所謂的 「三書」才允許睡覺。然後才能離開洗腦班。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