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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關押七年 上海機械設計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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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上海機械設計師、三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趙紅波,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多次被非法關押共七年,其中二次被非法判刑,遭受了種種迫害。近期,趙紅波控告元凶江澤民,要求立即停止迫害,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賠償他背負冤案,飽嘗牢獄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

趙紅波控告說:「長期的非法拘禁,導致我未完成學業,沒有拿到畢業證,本該學習工作經驗和積累社交技能時,我在被非法關押中被逼迫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二十歲到三十歲中大好的青春大部份在失去自由和幾乎所有正常的生存權利的漫長的痛苦煎熬中度過,周圍的親人也在一次次的打擊和擔驚受怕中度過。」

趙紅波控告說:本訴狀以起訴江澤民為根本,迫害直接參與人不在本狀訴訟之列,因為這些人才真正是江澤民犯罪集團的受害者,他們充當了打手,是被利用的。但是,這些人必須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用實際行為表達懺悔,為的是他們自己在善惡有報的天理中贖回生命的未來。希望檢察官或法官主持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正義公理於中華大地!

下面是趙紅波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我是一名八零後出生、從小學習優異、周圍人們心目中公認的好學生。學習之餘,總愛思考一些人生問題,人為甚麼活著?人一生拼搏為了甚麼?課餘時間,我看了大量的各類書籍。隨著知識面的擴展,解釋不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一九九八年我在書店看到了《轉法輪》,只看了兩頁,我頭腦中的問題就像一扇扇門一樣打開了,苦苦思索的很多問題都找到了答案。從此,我走上了生命返本歸真之路。

法輪功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開始,說真話,辦真事,與人為善,遇到矛盾向內找,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修煉法輪功後,我每天早上在校園裏跟其他同修集體煉半小時法輪功,感覺每天精力充沛,頭腦思路清晰,學習效率大大提高,每學期都能拿獎學金,還拿過特等獎學金(年級第二名)。甚至迫害發生後,學校停了我一個多月的課,每天接受領導和老師、家人的談話和勸說,身心俱疲,考試前一週才讓我去學校上課學習,經過強化學習補功課,一週後考試仍然拿到了獎學金,高等數學還拿了班裏第一名,周圍很多同學都覺得不可思議。

生活中與人為善,做事考慮別人,不斷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與同學關係變得更加融洽,真正體會到了生命的美好幸福。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二零零一年八月,我同我姐住在太原勝利橋西小區,襄汾縣政保科柴吉山夥同太原一個所謂「專案組」,通過定位我姐的手機找到我姐,並限制我姐的自由,晚上十點多守在我們住的小區裏把我綁架,我大聲喊:「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你們為甚麼抓好人?」當時有很多人圍觀,他們幾個人把我抬著塞進車裏。在車裏柴吉山打了我一拳,我的鼻血流了出來。

當時所謂「專案組」在太原長安大廈十二層包了一層用來迫害法輪功。他們八個人分成四組,二十四小時輪流對我刑訊逼供,給我雙手戴背銬,雙腳腳腕也戴著手銬,蹲在地上,不讓我睡覺,看見我閉上眼睛就用衣架敲打我眼睛。三天三夜後,一無所獲,就把我送到太原市小店看守所。

二零零七年七月,我又一次被綁架後,父母去派出所、公安局要人,主管案件的負責人躲著不見我父母,後來我父母被警察拽著腳,頭朝後倒著拖行很遠後,強行拉上警車,在小東流派出所扣留了半天才被放回,之後一直派人監視。我母親受到驚嚇,出現了精神問題,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出院後一直到今天還經常犯病。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零年底,為了向政府和人們講清真相,我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去了北京上訪。被劫持回來後,非法關押在太原市看守所半個月。被非法拘留期間,被防暴隊的一夥人提出去,他們讓我「開飛機」(一種折磨人的手段,頭朝下,胳膊和背緊靠住牆),持續了二十多分鐘。

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新年前三天,我被非法關押在太原市小店區看守所。為了抵制對我的迫害,我從二零零一年七月底開始絕食,絕食第六天,看守所警察給我戴上二十斤重的死刑犯的鐵鏈子,用鉚釘把鐵鏈鉚住,害怕我煉功,把我手伸進鐵鏈的手環裏再戴上手銬,這樣手和腳一直連在一起,增加了我的痛苦。在我絕食的三十多天裏,一直這樣戴著,前後一共戴了三個多月。

中共酷刑刑具:手銬腳鐐
中共酷刑刑具:手銬腳鐐

從絕食第六天開始獄警開始給我灌食,他們找來七、八個服刑犯把我按到椅子上,用腳踩住鐵鏈子,手銬換成背銬,獄醫使勁用改錐撬開牙齒,用鐵擴張器撐開嘴,再插進胃管灌。每次嘴裏都是血肉模糊,還把我的牙齒撬掉半個。以後每二、三天灌一次。後來都是用服刑犯給我灌,有時胃管插錯地方,我馬上嗆的喘不上氣,看我快不行了,才拔出來從新插。因為灌錯地方,我胸部疼痛了很多天。絕食到二十多天時,獄警給我稱體重,連著二十斤的鐵鏈子一共是九十斤。後來回家後一次遇到當時給我灌食的服刑犯,他說他們也不想灌,但是警察逼迫他們也沒辦法。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非法關押期間,在警察的授意下,監室裏的犯人對我進行了不讓上廁所、毆打、在冷風和雪地裏凍、強迫二十幾個在押人員往我身上吐口水等方式折磨侮辱我。
二零零三年在山西晉中監獄十一分監區被非法關押,晉中監獄對法輪功學員採用包夾、限制說話等「獄中獄」迫害。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獄警張峰指使刑事犯楊萬青對我進行毆打。二零零三年六月晉中監獄開始了所謂的「百日攻堅」,強迫法輪功學員看對法輪功的造謠錄像,製造恐怖氣氛,強迫法輪功學員罰站,用棍棒打。七月十幾號,惡警指導員邊永慶指使犯人強迫我和幾名法輪功學員罰站,從早上起床一直站到晚上睡覺。為了抵制迫害,我開始絕食。第六天被插胃管灌食。

二零零七年七月,我又一次被太原國家安全局和所謂專案組綁架到尖草坪區陽曲派出所非法審訊,後來關押到尖草坪看守所。在看守所絕食期間,獄警馬春鎖強制給我折磨性灌食,用一碗水裏放半袋食鹽的濃鹽水灌。強迫幾個服刑犯抓住腳倒著提起來,把頭栽進放滿水的大盆裏。還遭受了用搽地板的抹布塞嘴等折磨。強制灌食完後,所長張雨生又用警棍打。一次被折磨出現休克狀態,被送到醫院搶救過來,所長張雨生趕到後用拳頭打。我被迫害出現左側胸腔積水。

這次非法訴訟過程從二零零七年六月到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兩年半時間,嚴重超期。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法院二次開庭,我被非法判刑三年半,轉到晉中監獄迫害。

二零一零年七月,晉中監獄又開始了對法輪功學員大面積迫害,我被強迫罰站四天。

3.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太原公安局非法關押在太原市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一月,被非法關押在太原市小店區看守所,共十八個月。

二零零三年五月至二零零四年十月,被非法關押在山西晉中監獄,共十八個月。
二零零七年六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被非法關押在太原市尖草坪看守所,共三十個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被非法關押在山西晉中監獄,共十二個月。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至四月六日,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寶山區看守所三十天。

長期的非法拘禁,導致我未完成學業,沒有拿到畢業證,本該學習工作經驗和積累社交技能時,我在被非法關押中被逼迫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二十歲到三十歲中大好的青春大部份在失去自由和幾乎所有正常的生存權利的漫長的痛苦煎熬中度過,周圍的親人也在一次次的打擊和擔驚受怕中度過。因此給我本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數十萬,間接的經濟損失和對我及周圍親人的生活造成的干擾和傷害更是無法計量。

4.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二零零一年,我去北京上訪回來被非法關押十五天回家後,學校老師給我打電話讓我在家呆著,不要去學校上課了。學校領導擔心影響自己的利益,違反學校規定做出勒令退學決定,欺騙我父親說只是暫時離校,將來還可以復學,我父親簽了字。同宿舍的七個同學知道後一起找學校領導保我,沒能留下我。學校老師跟我爸說我在各方面表現都很積極,他們也不想讓我退學,但是省高校「610」給學校施加壓力要開除我。

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二年我被非法關押在小店看守所期間,家人被欺騙,聽說我出去還可以復學,就花錢托人找關係往出保我,最後東借西湊了四萬多元分別給太原市中院和小店區法院各相關人員,法院的人答應我家人可以辦成無罪釋放。家人幾經奔波,二零零三年大年前三天,小店區法院判了我三年刑緩刑四年,我才回到家。過年後,我父親拉著我找學校領導、找縣裏的領導,想讓我復學,結果被像踢足球一樣踢來踢去,沒人給辦。二零零三年四月,回家沒幾天,我又被非法抓捕關進了監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5.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零年上半學期,太原理工大學學生處領導找我談話時,我所在的機械學院書記范智到我宿舍床鋪上拿走一本法輪功書籍交到學校。

二零零一年八月我被非法拘禁後,我同學的一張銀行卡和寫有密碼的小本放在租房內,銀行卡內有一萬多元的存款。因我被非法拘禁,房租到期後,房東進入房間發現房內的資料後告訴千峰派出所,資料和銀行卡被千峰派出所抄走,我從看守所回家後查詢得知卡裏的存款全部被人分幾次取出。

二零零七年六月我在工作單位山西春光鍛造有限公司上班時被非法拘禁時,我工作用的台式電腦一台、mp4一台、電子閱讀器三台被帶走。

二零一四年三月,我和一名同修乘坐地鐵時錢包被小偷偷走,裏面有身份證、銀行卡和一張護身符。錢被小偷偷走後將錢包遺棄,被人撿到後交給地鐵工作人員,在我們去認領時,被地鐵警察扣押,後租住處被抄,我和同修個人的兩台筆記本電腦、一個電子書閱讀器、一些法輪功書籍和師父法像被帶走。

6.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看守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他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四年在晉中監獄非法關押期間,被強迫進行揀瓜子仁、撿紅豆、縫足球等奴役勞動。

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在我被非法關押在太原市尖草坪看守所期間,被強迫進行高強度奴役勞動,在伙食條件和衛生條件極其惡劣的環境下,進行粘紙盒、做手工藝品等,每天勞動時間從早上六點至晚上九點,甚至至凌晨三點,直至完成任務。

7.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8.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9.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他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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