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訴江狀的過程中要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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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大法弟子起訴江澤民,基點和目地都是救人,通過法律形式在救人。法律是講究事實講究證據的。邪黨不尊重法律,將法律玩弄於股掌之中,這是其邪惡本性之必然表現。大法弟子要正一切不正。在撰寫訴江狀中,要明白我們是在撰寫法律文書,要儘量客觀嚴謹,按「真」要求自己。

在訴江狀中,在表述具體迫害時,應該有具體的事實支持。比如說經常被騷擾,不能只是這一句話,要具體寫出幾個(能體現「經常」)被騷擾的事實經過。比如說長期被監控,也要寫出可以證明自己在多長時間內,被監控的事實經過。被騷擾被監控造成的更多的是對我們和家人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這方面儘量要寫出來。

在寫出具體的迫害事件時,應該儘量說明時間地點、參與的迫害人員、單位職務等。比如時間,當然能準確的到某年某月某日上午下午晚上甚至幾點鐘當然最好。不行的話,準確到旬(比如二零零三年六月中旬),到月(比如二零零三年六月),到季(比如二零零六年夏天),到年(比如二零零六年)。再記憶不準確,也應該有一個時間範圍,比如二零零二年到二零零四年間的一天。參與的人員,比如某某派出所的警察等四、五個人,市國保支隊的便衣、派出所的警察、社區人員等共十一、二人左右等等。儘量回憶,能多準確,寫多準確。

具體迫害事件的表述應該充份尊重事實,要儘量準確的反映當時的事實原貌。前幾天,我幫助一位老年同修整理訴江狀。這位同修手寫了一份很長的訴江狀,將她在這十六年間所遭受的大大小小的騷擾和迫害詳細的寫出來了。之前,她交給一位同修整理打印後,不是很滿意,又找到我當面修改。修改過程中,我發現因為老同修手寫的訴狀中有些事實表述的不夠準確,再加上整理同修理解的誤差及行文的需要,整理出的訴江狀中有些地方文字表達和事實不完全一致。在面對面整理時,老年同修說,我寫,終於把一件一件落實表達清楚了。當時我想,我們訴江的目地是講清真相,每一份訴江狀都希望起到救人的作用,而不是相反。如果當年參與迫害我們的人看了我們的訴江狀之後,發現我們表述與事實有出入的話,他們會怎麼想?會不會不服氣?

從修煉的角度,在訴江這件事上我們要求「真」。我理解在常人最表面這一層就應該真實客觀的反映我們被迫害的經過,真誠認真的做好訴江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每件事,還是應該用心做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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