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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被綁架 山東昌邑市王素珍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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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昌邑市59歲法輪功學員王素珍女士,十一次被綁架,多次被非法勞教迫害,丈夫被一次次的驚嚇、折騰的患心臟病,在2007年去世,時年54歲。近日,王素珍女士控告元凶江澤民犯下誹謗罪、濫用職權罪、非法關押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等罪。

下面是王素珍陳述的控告事由:

我叫王素珍,是1996年1月份煉的法輪功,煉功後身體很多頑疾不治自好,使我身心得到了健康,思想得到了昇華,家庭和睦。因為我煉功,我丈夫也跟著受益很大,十多年的腦血栓好了,八年沒吃藥身體很好。

1999年7月江澤民以個人意志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國家機器、電視、媒體、軍隊、各級公、檢、法、司與各級政府部門對法輪功進行鋪天蓋地的誹謗、誣陷、造謠與瘋狂迫害,製造天安門自焚偽案等謊言來煽動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還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國保大隊、洗腦班。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本人深受其害,曾被非法抄家3次,綁架十一次。

第一次綁架:1999年7月19日在濰坊客車上綁架到飲馬計生辦關押4天,不給飯吃。(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次綁架:1999年10月一天晚上,村委的人和民警從家裏綁架到飲馬計生辦車庫,男女老少十幾個人關在一起18天,拿錢回家的,那時是梨成熟時期,因我不在家,我家的梨園損失很大,這也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三次綁架:1999年12月16日在天安門廣場被綁架關了兩天後被村委和飲馬派出所去的人帶回,去接時村委書記給我家計上了2000元的陳欠,在計生辦非法關了4天,送昌邑非法拘留半個月後,又被非法關在計生辦1 個月,被勒索錢才回家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四次綁架: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8點左右,村委和飲馬派出所的人從我家裏綁架到飲馬計生辦車庫,男女老少十多個人關在一起,不讓上廁所,非法關押1個多月後絕食回家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五次綁架:200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們都睡了,村委書記和飲馬派出所的人把我家的門砸開把我強行帶走,非法關押在飲馬東南村村委十幾天,絕食五天回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六次綁架:2002年12月我在家中被昌邑「610」的人綁架、非法抄家,(放像機、大法書、師父像等)非法拘留1個月,(拘留期間因我不照相就用三角帶打我,我絕食就找人野蠻灌食,銬在外面凍我,打掉了我的牙)又企圖送王村勞教我,因體檢不合格,勞教所拒收,只好把我拉回派出所(當時已是大年三十),打電話叫我家人拿1000元錢來贖我回家。要錢的時候從來不給開收據。(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七次綁架:2003年3月5日被綁架到飲馬派出所非法關押一天一夜,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非法勞教二年。在江澤民淫威下,昌邑610辦公室、飲馬派出所今天來騷擾,明天來恐嚇,今天來綁架,明天又勞教。我丈夫被一次次的驚嚇、折騰的得了心臟病,在2007年去世了,時年54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八次綁架:2008年7月9日我在家洗衣服,飲馬派出所的幾個人非法闖進我家強行把我抬起來扔在車上(摔得我渾身劇痛,受了很重的摔傷,鞋子都被摔掉了),非法抄家後被綁架到派出所(抄走一個mp3和一張師父像),到了派出所後,他們搬出許多大法書,說是從我家抄走的,來捏造證據,企圖勞教我,當天下午我被送到昌邑看守所非法拘留一個月,在看守所的第20天左右的時間,我開始絕食,幾天後看守所裏的社會犯對看守人員說這麼熱的天,這樣不行,快讓他回家吧,當天看守所給我家人打電話,讓我家人接我回家,回家後派出所的人不斷來我家騷擾,我的身體還沒有康復,就去了外地我的一個親戚家住了幾個月。在我不在家期間派出所又到我家去過幾次,找不到我就再沒找我。(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陷罪、《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九次綁架:2009年2月9日晚上全家正在吃飯,飲馬派出所來了4個人想強行綁架我,我的女兒把著車門,大兒媳婦擋在車前保護我,他們打電話叫來了好多警察,把我和我的女兒一塊綁架了,第二天把我女兒放了,而我被非法勞教一年半。(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次綁架:2010年7月飲馬鎮委的人和山陰村委把我綁架到洗腦班,非法關押7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第十一次綁架:2011年8月的一天早上吃飯的時候,昌邑來了幾個人帶著警察,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闖入我家搜了個遍,也沒有搜到甚麼,就把我綁架到洗腦班關押7天,在關押期間吃的是涼饅頭,喝的是涼水,連睡覺都戴著手銬。(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憲法》第三十九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以上對我的多次綁架和抄家僅僅是因為我學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我學大法後的改變在我們村是有目共睹的,身上的病好了不說,人也變的善良。事實證明法輪功對社會,對民族有百利而無一害。江澤民發動這場迫害,使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致傷、致殘、甚至在迫害中失去生命,製造的冤案罄竹難書,直接違犯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根據刑法規定,對我本人也犯下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上、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虐待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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