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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部門經理王超控告首惡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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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王超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優秀部門經理。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他通過快遞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控告狀,控告元凶江澤民,現已被最高檢察院順利簽收。在他的控告狀中,詳細描述了江澤民所需負的法律責任,包括江作為暴力鎮壓與酷刑折磨法輪功修煉者的主犯的責任。

王超先生在控告狀中訴述他修煉法輪功受益,與堅持修煉遭受迫害的事實:

我是一九九六年在四川大學讀書時開始接觸法輪功的。那時在我們學校操場就有一個免費的法輪功義務教功點,每天參加煉功的有四川大學的教授、老師、學生、及附近的很多居民。我是因為愛好氣功走入法輪功的,雖然我不是為了個人的祛病健身,但是身邊因為修煉法輪功後身體的各種疑難雜症得到康復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當時給我印象很深的就是一個大姐得了乳腺癌,到處去醫院看病沒治好,修煉法輪功後幾個月後去醫院拍片乳腺癌的症狀完全消失。對於這一點,通過另外一個角度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就是那時公園、廣場到處是法輪功學員,老年人比較多一些,很多人是因為有病才走進來的,在嚴寒的冬天經常能看見他(她)們在外面煉功,如果他身體不好的狀況沒有發生改變,你就是給他(她)錢讓他(她)來煉功他(她)也受不了啊!這說明法輪功確實有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

我在修煉法輪功以前,為人比較自私,容易走極端,也沾染上了社會上的一些不良習氣,比如為幫同學出氣,好勇鬥狠。我修煉以後,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性格脾氣有了很大的改觀,變得溫和而善良。經常主動去幫助同學做一些好事,路過看到地上有石土影響來往的車輛通行,我會自己用手一點一點的把它清理乾淨以後再走。看到身邊有困難的朋友,也會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通過修煉法輪功身心昇華後的改變一直伴隨我,一九九八年發大水,那時我剛上班,雖然收入不高,本來想把自己一個月的工資全部都捐了,最後領導怕影響我生活,只收了一部份。

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全面迫害誣陷法輪功後,最早我是在北京一家企業做部門經理。當時單位偶爾也會來外國人,而我的英語口語還可以,所以就一直充當單位的臨時英語口語翻譯,我們公司的總經理一見到我就親切的叫我「王翻譯」。我從最基層一直做到部門經理,因為我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時時刻刻做一個好人。所以我工作很出色,上層領導對我非常信任,給了我一項特權,我可以監督比我職位更高的管理人員,直接向上層經理彙報並有獨立處置的權力。雖然當時在北京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已經開始,江澤民集團還搞有獎舉報法輪功學員,但因為我平時工作中好的表現,時時事事都能想到別人,員工及領導都知道我是一個好人。我們單位有幾百人,從上層領導到最基層員工,沒有一個人去舉報我,只是上層領導善意的提醒我要注意安全。

後來我又到了江蘇省徐州市一家藥品企業做銷售管理經理。為了讓更多不明真相的世人了解法輪功真相,我通過網絡講真相。二零零二年十月,我因為通過網絡電子郵件群發告訴世人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首先被廣東省網監處發現我上網的ip地址,然後告知徐州市公安局曉市派出所搜查我的暫住地,曉市派出所的警察先是非法審訊我,然後到我的暫住地抄家,非法抄走了我的電腦、法輪功書籍及其他真相資料。曉市派出所的警察把我非法關押幾天後,將我轉入到徐州市北山看守所非法關押,一進看守所,我遭到了看守所警察的毆打,並且身上的所有私人物品及錢財也被看守所警察非法搜刮一空,直到半年後我離開看守所也沒有歸還。在此期間我絕食抵制非法關押迫害,看守所警察先是給我上大鐐(就是先把手上戴上手銬,然後把腳上也戴上鐐銬,最後再把手銬銬在腳上,這樣人的背始終是弓著的,每過一秒鐘都是非常難熬的。在我絕食過程中我遭到了看守所警察力德懷指使其他犯人暴力的毆打及用手掐身體內側的敏感部位,致使我上身被打得一片血肉模糊。他們還讓我去睡最髒的地鋪,不讓正常大小便、洗澡。在看守所我還被強迫做奴工,為了趕生產任務手工串裝飾燈,不完成任務就不許休息。半年 後,我被徐州市雲龍區法院以「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五年投入江蘇省洪澤湖監獄。在我被誣判時,我的朋友及在貴陽的父母也被當地派出所非法帶到警局詢問,同時我父母的單位也給我父母施加壓力,讓我朋友及父母承受著本來就不應承受的巨大壓力。

在洪澤湖監獄入監隊,洪澤湖監獄監獄長潘海豐讓我們加工繁重的裝飾產品及給我們吃國家嚴令禁止有毒的「陳化糧」,經常是凌晨3點起床,一直幹到半夜十二點才准休息。洪澤湖監獄還把法輪功學員集中關押成立了一個所謂的「教育中隊」,這個中隊的警察孫運、湯錦超每天就是想著各種軟硬辦法從身心二方面施壓企圖改變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我因為堅決抵制這樣的對法輪功學員信仰的迫害,又被送到監獄中的監獄---嚴管隊。剛一進去就被好幾個打手一陣暴打,一下就把我打倒在地。在這裏我被折磨了一個多月,天天強制我坐小板凳(不能動的坐著,不能說話,有專人看管)、強制軍訓、限制大小便、在烈日下暴曬盤腿等。

我五年冤獄期滿後,本來是我父親及我弟弟來接我回家。洪澤湖監獄串通貴州省610欺騙我父親我的出獄的時間,致使我提前被貴州省610安排的我們當地的貴陽市朝陽派出所熊方富等人勾結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頭目林青直接把我劫持到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所謂的貴陽市法制教育學校)黑監獄繼續迫害,一進洗腦班,就沒有了人身自由,我被兩個包夾二十四小時看管,我們所有的談話都被非法監聽,我被非法關押了一個多月才回到家。回家以後我們本地的居委會及派出所警察經常上門及電話騷擾我及家人,給我及父母的身心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剛回家時朝陽派出所警察還到我家對我非法提取指紋及毛髮等,二零一四年四月貴陽市朝陽派出所警察楊松和一個協警及二七路居委會主任及相關人員還想對我非法採血,被我拒絕了。

二零一四年下半年我坐火車回我妻子的家,在過了安檢上火車時,就被一個早就等著的警察叫去查包,他不僅查我的包,而且還查和我同行的親屬的行李,全車的人都看著我們,以為我們犯了甚麼事。他查完了所有的包,我看見他給他的上級在彙報情況,顯然他們這是有備而來,是在貴州省610、國保的操縱下幹的。警方人口查詢系統不應將錄入乘客的信仰法輪功信息及被非法判處刑罰信息與身份證的正常使用相連,違反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身份證法定記載的項目,違法記載公民個人信仰信息,並加以歧視的進行報警。鐵路檢票系統不應讀取公民的個人信息,違反身份證法第十九條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依法要追究法律責任。鐵路警察僅僅因身份證系統報警,便在未出示工作證件,未說明理由,未出示傳喚手續及檢查證件的情況下,對乘客的人身及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涉嫌非法搜查罪。

十六年來,江澤民威逼各級領導執行其邪惡指令,從省、市、區、派出所、街道、居委會、單位等,各級610與公安一次次找法輪功學員,騷擾、迫害法輪功學員。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作為中國最高檢察院,肩負著維護憲法、匡扶正義、除邪滅亂的重任,現在也該到了把江澤民押上審判台的時候了。

本著維護社會道義與法律尊嚴的目的,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對我控訴的事實調查核實,對犯罪者依法給予懲處!還法輪功清白,還我公道、公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二零一五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二百一十九點七十二元。國家統計局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二零一四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五萬七千三百四十六元,比上年增加四千九百六十七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十六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五年多對我本人的非法關押,給我及親屬的身心及名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要求賠償給我及我家人造成的身體、經濟與精神損失費一百萬元。

法輪功學員只想擁有健康的身體,高尚的信仰,做一個好人,江澤民公然侮辱、誹謗法輪功及法輪功創始人,觸犯了《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以及綁架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誹謗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刑事責任;依據國際法規定江澤民構成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江澤民傾全國的財力,物力,人力迫害法輪功修煉者,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遭受了無端痛苦、家破人亡,由江澤民一手挑起的這場對信仰真、善、忍無辜善良群體史無前例的迫害,應當到審判罪魁禍首的時候了,終止這場長達十六年的血腥迫害,真理正義必勝!

因此,我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元凶江澤民依法提起公訴,要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依法懲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徹底清除江澤民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對法輪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論、規定、禁令、限制和影響;還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清白,立即全部釋放所有非法被關、被拘、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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