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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潺被迫害致死 母親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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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王潺的母親韓玉華已於七月六日將控告江澤民的訴狀分別寄往最高檢、最高法。

王潺,終年三十九歲,身高一米七八,生前曾工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業務能力強,工作卓有成效,曾被單位派往加拿大。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被迫長期流離失所,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山東濟寧市警察綁架,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致死。

王潺的母親在控告書中說,「由於我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也被綁架到濟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雖然同在一個看守所,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彼此都被關押在此。那幾天,每天凌晨五、六點鐘,我都能聽到警察毆打人的聲音,沒想到那個被打的人就是我的兒子,也沒想到……」

78歲的韓玉華女士,山東省濟寧市生產資料公司退休職工,她說:「在修煉法輪功之前,我有心臟病,藥不離身。一九九五年九月份在北京王潺(我兒子)家看了師父的講法錄像帶,從此開始修煉法輪功。通過數天的聽法煉功,我就再也沒用吃藥,心臟不適的現象慢慢也就消失了。修煉後身心得到很大的變化,不但身體健康了,而且明白了如何在常人中做一個好人、更好人的道理。」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韓玉華女士陳述說她本人與兒子王潺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中共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對我的犯罪罪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濟寧市中區公安局警察繆始燕等人突然無故把我從家中綁架到濟寧市中區任城路派出所,並在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進行抄家。在任城路派出所,警察把我銬在派出所門框鐵柵上,被非法關押了一夜,審問我和誰聯繫,我不予配合。第二天把我送到了濟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到八月二十八日又把我送到兗州市看守所非法拘留,直到九月二日才把我釋放。

對王潺的犯罪罪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王潺和另外兩位大法弟子在山東省梁山縣汽車站被濟寧市警察綁架到梁山縣公安局,在梁山縣公安局被背銬雙手,拳打腳踢。

在濟寧市看守所,王潺被非法單獨關押,遭受到王玉峰、郭洪濤等人日夜輪番非法審訊和酷刑折磨,八月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往濟寧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不治身亡。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一)非法強行綁架並關押。
(二)在派出所把我銬在派出所門框鐵柵上。
(三)在看守所期間每天被逼做勞役,做過小飾品,裝過火柴盒,而且是超負荷勞動。
(四)對王潺進行拳打腳踢、不讓睡覺、背銬、毒打等酷刑。

2.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

我的近親屬(兒子王潺)由於殘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況下在監管期間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於在監管期間遭到的酷刑折磨與虐待而逝世的。

王潺,男,逝年三十九歲,是我的兒子。生前曾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業務能力強,工作卓有成效,曾被單位派往加拿大工作。二零零二年,因修煉法輪功在濟寧市看守所被酷刑迫害致死。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王潺和另外兩位大法弟子在山東省梁山縣汽車站被濟寧市警察綁架到梁山縣公安局,在梁山縣公安局被背銬雙手,拳打腳踢。隨後被濟寧市警察分乘四輛警車押往濟寧市看守所。

在濟寧市看守所,王潺被非法單獨關押,遭受到王玉峰、郭洪濤等人日夜輪番非法審訊和酷刑折磨,八月二十八日凌晨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往濟寧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不治身亡。

已知參與綁架和迫害死王潺的直接責任人員有:

王玉峰,女,山東金鄉縣人,一九六二年十月生,時任濟寧市公安局反邪教偵查科科長,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調任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局長。積極追隨江氏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是迫害死王潺的專案組組長。

楊中元,男,時任濟寧市公安局反邪教偵查科副科長,迫害死王潺的專案組副組長。

郭洪濤,男,時任濟寧市中區公安分局反邪教科科長,從一九九九年開始追隨江澤民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多次指使、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抄家、刑訊、送勞教所、洗腦班等,是綁架和迫害死王潺的直接執行者。

據目擊者介紹,王潺遺體的後腦勺有大量血跡,疑是造成王潺死亡的致命傷。由於我在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也被綁架到濟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雖然同在一個看守所,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彼此都被關押在此。那幾天,每天凌晨五、六點鐘,我都能聽到警察毆打人的聲音,沒想到那個被打的人就是我的兒子,也沒想到這竟是我們母子天人永隔前在世間離得最近的幾天,更沒想到自己的兒子在自己的身邊被活活打死,自己卻一無所知。王潺被迫害死的當晚,我忽然聽到看守所的監室大廳裏有行人騷動的聲音,後來我被釋放後才知道,就是那晚王潺被迫害致生命垂危了。行兇者怕事情敗露,從始至終沒有告訴我一點消息,反而把我轉移到兗州市看守所繼續關押,甚至王潺的遺體被強行火化前,也沒有通知我,讓我見孩子最後一面,仍然將我非法關押著。

王潺被迫害致死後,濟寧市610辦公室和公安局派人找到我的另外兩個兒子,威脅他們不許告訴我王潺被迫害死的情況,並且威脅他倆不許上告,否則,他倆的工作就可能失去。直到九月十六日,有知情人寄給我一封信,告訴了我王潺被迫害致死的情況,我才知道了兒子已經含冤離世。

3.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日,我被濟寧市公安局警察非法關押在兗州看守所,不讓煉功,每天被逼做勞役,做過小飾品,裝過火柴盒,而且是超負荷勞動。

4.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潺在山東梁山縣火車站被綁架後,我作為王潺的母親也於八月二十三日被從家中無故綁架,並進行非法抄家,搞株連政策,惡意報復陷害。

在濟寧市看守所和兗州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強制做奴工,肆意踐踏守法公民的人格尊嚴。

5.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對我的非法拘禁:

二零零三年九月份,我在街上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綁架濟寧市紅星新村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一天一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濟寧市公安局警察把我從家中綁架到任城路派出所非法拘禁一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我被送到了濟寧市看守所,非法拘禁了七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我被送到兗州看守所又非法拘禁了四天。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份,我被人惡意誣陷舉報,被濟寧市中區東門派出所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被非法關押五個小時後被釋放。

對王潺的非法拘禁: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犯罪集團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王潺為了講清法輪功於國於民有利無害的真相,給江澤民寫了一封信,勸告江澤民不要迫害法輪功。

一九九九年末,在江澤民的親自批示下,北京市警察局將王潺無理由關押三個月,在被非法關押期間,王潺負責的工作無人可替代,出於對工作負責的態度,王潺答應單位在獄中繼續處理單位的工作。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王潺在山東省梁山縣汽車站被濟寧市警察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進濟寧市看守所,直至被迫害致死。

6.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濟寧市公安局警察到我家抄家,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搶走了我的雙卡錄音機和煉功帶。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濟寧市中區公安局警察繆始燕到我家無故抄家。

8.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二日,我被濟寧市公安局警察非法關押在兗州看守所,每天被逼做勞役,做過小飾品,裝過火柴盒,而且是超負荷勞動。

9.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1.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同伙還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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