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派出所拿著學員的訴狀要幹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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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地居委會、派出所拿著學員的訴狀,打電話或親自到學員家裏去,問這訴狀是不是你寫的。多數學員認為,應該當面講真相。講真相沒有錯,但是,我們應該意識到,這些居委會、派出所人員是邪惡指使來的,他們的目地不是為了幫助學員完成訴江任務的,是別有用心的。我們要在思想意識中認清這一點,把握救人的主動權,而不要上了圈套,從而無意的、被動的配合了邪惡。

這裏面有我們修煉的因素在裏面,我猛然意識到,明慧網上提供的《通用部份》、《個人部份》只是一個素材,內容是要由自己來組織編寫的,但是有的學員訴狀的個人部份內容少,有的原樣照搬,這樣就容易造成訴狀幾乎是一樣的。比如居委會、派出所會問:是誰幫助你寫的?這時,我們不要回答他們的問題,可以反問他們:你們仔細看了嗎?內容不屬實嗎?他們問的問題大體上是:誰幫助你寫的?誰幫助打印的?是不是在明慧網上下載的模板?是誰告訴你要寫這個訴狀的?

雖然有的居委會、派出所不願意為邪惡賣命,我們還要為他們著想,防止他們為了應付上面,胡編一些材料上報,帶來負面效應。所以,我們應該不配合他們,講真相的過程中注意修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我們是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遞交訴狀,這訴狀不能隨便落入其他人手中。當我們看到訴狀被居委會、派出所的人拿在手中時,我們應該意識到,派出所可能有藉口,說在當地立案,居委會接了訴狀算個甚麼事?中國的法律不能這樣被踐踏呀!我們修煉到今天,應該具有火眼金睛,能識破邪惡的騙人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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