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江公民受法律的保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九日】檢察系統、最高檢察院對待民眾舉報,有明確規定要保護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的保護條款具體如下:

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它合法權益,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使用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鑑定筆跡。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看到近期有的地方公檢法部門、「610」人員登門以調查名義進行干擾,說最高檢已經把法輪功學員的訴江狀轉到地方,其實是最高檢及其下的檢察系統在違法,違反其本身規定的對舉報人保護,有意洩露舉報人的情況,是在侵犯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

就這種情況,提醒各地大法弟子,增強法律意識,如果遇到有人詢問訴江的事,除了堂堂正正講清真相外,還要告訴他們,我們寄給最高檢的訴江狀完全合法,最高檢轉下來是非法的,讓你們參與也是讓你們共同犯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