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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學教授謝錕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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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西安石油大學教授謝錕,原教務處處長、圖書館館長,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在江澤民發起迫害法輪功後,被非法關押、強制洗腦,家人不斷遭到騷擾、恐嚇。近期,謝錕教授控告江澤民。

下面是謝錕教授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他被迫害的基本情況:

(一)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

我曾因患腎病多次住醫院治療,還出現過因高燒39度昏倒在講台上。1985年因冠心病突發差一點要了命,經常心動過速,低血壓。還患有嚴重的胃病,膽囊炎,肝囊腫,神經衰弱,痔瘡等多種疾病,在兩千多人的單位身體瘦弱排前十幾名;退休前每年兩次住院輸液,辦公室放有7、8種藥,每天必須按時吃藥。1997年7月晨練時,我有幸遇到煉法輪功群體。當天晚上我去煉功點看了師父在濟南講法錄像,心中覺得這功法教人如何做個好人,如何做個更好的人,與人為善,做事為別人著想,事事處處嚴格要求自己,遇到矛盾向內找,做個道德高尚的人,從此開始修煉法輪功。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的更善良,更寬容,更加真誠。我原是個急性子的人,修煉前在家在單位別人都說我脾氣暴躁,爭強好勝,要求別人嚴。修煉法輪功後,與家人同事,朋友和諧相處,遇事為別人著想,在名利面前先人後己,主動幫助別人。買東西時多找給我的錢主動退回。生活工作中髒活累活搶著幹。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身心受益。首先我的胃病好了。1986年查出胃竇炎,原來不能吃生冷食物,經常胃痛,返酸水,燒心。過去經常失眠,一夜睡不了幾個小時,同屋的人甚麼時候去廁所我都清楚知道。修煉後我的失眠症消失了,精力充沛,更有力了,騎自行車好像有人推一樣,上十四層樓一口氣爬上去不覺得累,感到無病一身輕。1998年單位檢查身體,我的身體健康指標都正常,至今沒吃過一粒藥,為國家節省了醫療費。

我現在77週歲多,滿面紅光,精力充沛,別人見了都說我像60多歲的人。2010年我自己開荒地種田,種了花生,地瓜,黃豆,玉米和多種蔬菜,獲得豐收,自家吃不了還送別人。

(二)遭受了被告人及其幫兇的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中共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1999年7月21日我們去北京上訪證實法,回家當天學校保衛處副處長張化強到我家把我押送到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一名姓謝的科長審訊我,拍桌子瞪眼睛訓斥我不老實。讓我按他知道的說,一直審訊到次日凌晨後才放我回家,我說去北京上訪不犯法。張化強說共產黨不缺你一個!

在此之後逼我繳出正式合法出版發行的法輪大法書籍和煉功服。在以後多次電話傳訊我到雁塔公安分局審訊,讓我寫今後不與其他煉法輪功的人來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9月份雁塔公安分局杜新建審訊說我還在印製法輪功資料,我說那是7月份的事,他們說我不老實。後來拿出別人寫的材料核實後才罷休。

2001年新年前長延堡派出所李警官到學校保衛處,讓保衛處傳訊我接受審訊,命令我過年期間禁止去北京和外出,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2001年4月我離開西安去外地,公安局,派出所多次查找我的去處,打擾家人。2001年9月28日學校黨委書記屈維章迫於公安局的壓力派保衛科一姓李的科長和黨委辦公室一名姓李的秘書(女)專門去河北抓我回西安,到石家莊煉油廠沒找到我就到我兒子工作單位騷擾,讓我兒子說出我的電話,黨委書記電話中說公安局讓我必須跟他們回西安!遭到我拒絕後,我兒子請他們吃飽喝足後,他們才回西安交差。為此事我兒子精神上壓力很大,為此調離了原工作單位。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家人連續不斷多次打擾,逼迫女兒交出我的住處和電話。我的家人在精神和心靈上遭受了沉痛打擊,女婿與我女兒離婚,外孫女由於父母離婚學習和學業受到很大影響。

2008年奧運會前西安公安局派出所找不到我。便聯繫河北石家莊裕華路派出所的片警杜田到兒子岳父家去查我的住處,使家人和親屬因為我修煉法輪功而受到驚嚇,兒子的岳母病情加重多次住院,2010年逝世。

2、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審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送到看守所、派出所的人員把我當作『罪犯』對待,在這裏我遭到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虐待。按照中國憲法,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權力而已,同時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以下是我抓捕我的人員及我遭到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時間。

1999年7月我從北京回家後,單位逼迫我寫檢查材料,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李秋波把我送到省教委,紀委書記鄧文龍那裏審問,讓我交代為甚麼煉法輪功,讓我放棄修煉法輪功。10月陝西省教委召開西安各高校煉法輪功的批判會。我身體不適不去,學校黨委副書記辛希賢把我送到省教委,鄧文龍非讓我表態,我違心的表了態才讓我回家。後來省教委保衛處處長又到學校,學校黨委書記屈維章把我叫到會議室,讓我交待為甚麼煉法輪功?讓我放棄修煉。我說煉法輪功可以強身健體,我姐姐肝癌晚期沒吃藥都好了。黨委書記卻說甚麼時候了還說這些(中共就是不讓人說真話、逼人說謊)。1999年底黨委又找我談話讓我放棄修煉法輪功。

3.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我是僅僅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拘禁,對我的拘禁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專門為了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抓捕關押的時間地點信息。

1999年7月我到北京上訪回家後,保衛處副處長張化強將我送到西安雁塔公安分局,姓謝的科長審訊我到次日凌晨才放我回家。

2000年12月22日我第二次去北京,在天安門廣場打橫幅「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還我師父清白!」被便衣警察拳打腳踢,押入警車。在天安門廣場派出所暴力審訊又遭暴力毆打。12月23日被押送到北京大興縣看守所,又遭到毆打,抓頭髮拍照,被拘禁關押在大興縣黃村派出所一天一夜不給吃喝,凌晨大興縣公安局一名警到派出所逼我說出姓名地址,我們不說就惡語中傷謾罵,說明天就送你們去該去的地方!到次日晨我正念闖出黃村派出所回到家中。

2001年過年前西安長延堡派出所姓李的警察把我叫到學校保衛處明確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准外出去北京。

4、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5、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公安司法幹警傷害毒打、污辱和謾罵恥笑。他們的行為違犯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

6、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無論國內國外的中國民眾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他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法輪功學員。

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根據我國政府1983年4月18 日簽署加入的《防止和懲治群體滅絕犯罪的公約》第一條規定,被控告人江澤民犯有群體滅絕犯罪。根據《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被控告人江澤民犯有酷刑罪。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規定,被控告人江澤民犯有「危害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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