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人心 追上大法弟子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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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我是一九九八年得法的弟子。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後,我堅信師尊、堅信大法。但我找不到同修,也得不到師尊的消息,我的職業是事業單位的工程師,便停薪留職去考了國際海員證,我覺得海員滿世界跑,一定能找到師尊。也許是註定要在國內證實法,幾年下來總是在關鍵時刻上不了外輪。時間一天天過去,我漸漸在常人這個大染缸中沉淪下去,有一次突然想煉功卻記不起功法口訣了,我意識到再不好好修煉,我就要毀在人世間了。

二零零七年我被召回了原單位,有了上網的條件,就繼續查找師父的消息,我每天在網上搜索一些大法的名詞,搜出的全是造謠誹謗之詞。我不斷搜索,皇天不負苦心人,二零零九年我發現了一位同修的博客,同修給了我自由門翻牆軟件,從那一天開始,我才真正的溶入了正法的洪流之中了。

我落下的時間太長了,我把所有的經書看過之後,明白了師尊交待給弟子們的三件事。我馬上制訂了計劃,系統做好三件事。

當時,那個黨員身份就成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大問題,我決定拒交黨費、公開退黨。我知道我將面臨的困難,但我無怨無悔。單位炸了鍋,局長、副局長、政工書記、辦公室主任等等輪番上陣,甚麼前途,甚麼一票否決,甚麼開除,這樣威脅,那樣指責。甚至還把我紀委的一個親戚找來,以至於後來和這位親戚斷絕了來往。雖說我有一定的心理準備,但還是感受到了這種巨大的實質壓力,邪黨的株連政策很多:比如機關單位發現一個大法弟子,局長不能升遷,全局先進單位一票否決、以及全局職工獎金免發將帶來的仇恨等等,至於親戚家子女的升學、參軍、出國等等受影響那就更多了。

為了讓我放棄大法,妻子跟我鬧離婚,在百般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我們去了民政局。到了民政局門口,她卻推三阻四的不進去,找一些甚麼要吃散夥飯等等藉口,我說我都答應淨身出戶了,咱做事得有始有終,我拽著她胳膊進了離婚大廳,她卻不跟我離了,從此像換了一個人一樣再也不反對大法了。

我用了三年的時間,把翻牆小光盤和小冊子發到千家萬戶,現在已把全區走完了,逐漸向較遠地區發展。發資料救人的過程也是一個修心提高的過程。當年發資料的時候,心不靜不穩,有幾次剛把資料別到門上,門就開了,窘的我匆忙下樓,下樓心還怦怦直跳。後來正念越來越強,遇到開著門的,有時我就敲下門遞上神韻或小冊子。有一次被一個青年跟蹤,我想我應該過去給他講真相救他,我剛向他走過去,他撒腿就跑了。

一次我去一棟樓,四個單元鐵門都關著,有幾個小孩子在門口玩,我一過去,他們就把第一個門打開了,我從樓上發完資料出來,他們就打開下一個門,一連四個門,就像專門為我算著時間開啟的。我就想起師尊講的法:「甚麼都鋪墊好了,就差你去做,就邁不出去那步了。」[1]我鼻子一酸,真的是這樣的。

彩信、語音電話我也在做,我手裏有市區各部門的一些號碼,我曾特意將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三百多個手機號碼挑出來組成一個電話庫,給他們放了幾次真相語音電話,但效果不理想,我最近開始對他們發送《九評》彩信,在發彩信的過程中受到過團委書記、公安局長、殘聯主席等人的短信威脅,甚至公安局帶監控設備的警車在我車前呼嘯而過。一時間我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我靜下心來向內找,歡喜心、顯示心、個人英雄主義、證實自我的心等等執著找了一大堆,我果斷換了卡,並採取了更加理智的辦法,平穩的做著彩信項目。

我身邊沒有同修,很羨慕同修能在一起切磋。我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安逸心,它慢騰騰的一點點蠶食修煉者的意志,做資料開軟件的空當,我玩會兒紙牌遊戲總可以吧,晨煉不想起床,以後補上總可以吧,今天太忙了,明天再學法總可以吧。這邊是常人的誘惑越來越多,那邊是講真相中邪惡因素的干擾與壓力,勸退過程中再碰上幾個頑固不化罵人的,就容易出現一種消極情緒。師尊講:「苦嘛,再苦哪,過後也明白過來了,可是在無望的寂寞中默默的修,看不到希望,那是最難的。任何一種修煉都會經過這樣的考驗,都會在這樣的路中走。能夠持之以恆啊,不斷的精進那才是真精進。」[2]我想,不管過去做的如何,不管前面的路還有多長,都不要去想它,今後能否持之以恆的精進才是對我修煉的真正考驗。

就在寫這篇文章的過程中,師尊給我安排同修接觸了,事情是這樣的:我去電腦城買完耗材,心想頭髮長了,就去了一家理髮店,店主的女兒有點淘氣,她就一邊理髮一邊教育女兒做事情要先找自己的問題,我插了一句「向內找」,店主接了一句「向內找這是一個法寶」[3],我一下就知道遇到同修了,隨著了解的加深,我得知她為缺少早期的大法書而苦惱,她得知我附近的同修居然一個也不認識。當天我就把我製作的那些大法書送給她了,下一步,我想我很快會認識更多的同修,進入到我嚮往的整體配合中去。

以上是我在修煉大法過程中的一些經歷和感悟。

註﹕
[1]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大法弟子必須學法〉
[2]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九》〈二零零九年大紐約國際法會講法〉
[3]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九》〈二零零九年華盛頓DC國際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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