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是一個錯誤認識。明慧網以前的許多文章都談到這個「舉證責任問題」。我搜索了一下明慧文章,大致總結三點,提供給同修:
第一、一般的案件,都是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你告某人有罪,你得拿出證據來,即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說行政訴訟(民告官),原告拿出證據有一定難度,甚至證據是被告(官員)一方控制的,所以,法律規定,個人控告政府官員或政府部門,「舉證責任」由被告一方承擔。如果政府部門不能夠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法律就要推定它是有過錯的。在法律上,這叫做「舉證責任倒置」,就是說舉證責任是歸被告,而不是歸原告。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同時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也就是說法院也有義務和責任幫助調查收集證據。
第三、「舉證責任倒置」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人類的基本道德。
舉證責任倒置通常適用於被控方有條件持有和壟斷證據,如醫療事故中,患者可能沒有足夠的醫療知識和證據,但只要他在某個醫院就醫並受到傷害,就可以對這個醫院提出指控。而醫院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對患者受到的傷害負責。
舉證責任倒置更是道義上的必需的原則。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更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