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江刑事控告書簡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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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建議:有許多農村的同修,文化水平低的,不知如何寫好控告書,現根據明慧網近期刊登的關於控告書的格式,整理一個簡單明瞭的格式,希望能幫助沒有文化的同修抓緊寫好控告書,另外建議附加明慧網發表的《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這部份清楚的指出江澤民在這場迫害中所起的作用,在邏輯上可以說明為甚麼江澤民必須要對控告人所受迫害承擔法律責任。

格式如下: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xxx,性別:x,生於xxxx年xx月xx日,職業:xx,住址:xxxxxxxxxx。

被控告人:江澤民,原中共主席,總書記。

控告請求

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依法無條件釋放控告人。
對控告人個人及家庭給予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社會不良影響、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註﹕以上控告請求自己的情況符合幾個寫幾個)

事實與理由

(簡明扼要,突出重點的寫出自己受迫害經歷或修煉法輪功受益情況。注意要具體寫出實施犯罪的部門或個人、時間、地點、目的、手段、情節和結果)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註﹕以上幾個法律條款,自己的情況符合幾條請引用幾條,不符合的請不要引用)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對待,都是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由於「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江澤民應負法律責任。望檢察院對江澤民進行立案偵查,為受害的百姓伸張正義,還世間公道。

此致最高檢察院

控告人: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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