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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恩平市梁麗瓊等三人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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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恩平市法輪功女學員梁麗瓊(66歲)、吳錦球(66歲)、梁秀麗(42歲)控告江澤民,近日向最高檢察院郵寄刑事控告狀,控告江澤民濫用手中權力與國家資源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迫害,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賠償控告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江澤民一手發動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並在1999年6月10日非法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1999年7月20日起對法輪功發起瘋狂迫害,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使控告人及其家人深受其害,梁麗瓊女士被當地「610」人員非法抄家三次、非法拘留三次(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非法勞教共二次共三年、非法洗腦1次、監視居住三次共30多天。

三位善良婦女表示,作為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肩負著維護憲法、匡扶正義、除邪滅亂的重任,現在是時候把江澤民押上審判台了。希望能給全中國人民,尤其是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一個歷史的交代,也讓國際社會對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人刮目相看。

下面是三位婦女在控告狀中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梁麗瓊訴述的事實和理由

我是1996年六月,由於身體不好才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李洪志師父教導,按「真、善、忍」的法理嚴格要求自己,做個好人。使道德得到昇華,身體很快就得到康復。對家庭和社會都有百利而無一害。

我遭「610」迫害的事實如下:

一、 1999年7月20日前後,恩平市政法委書記莫抗狄、公安局長李局長,恩平市「610」頭子岑嘉穎受江澤民「610」的指使,派大批民警到我家門口把守,他們分幾班,每天日夜把守,前門、後門都有警察,只要我一出門就有至少兩個民警跟隨左右,影響了我和我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 2000年7月20日前後,恩平市公安局「610」又受江澤民「610」的指使,又一次派大批民警到我家門口把守,他們分幾班,每天日夜把守,前門、後門都有警察,只要我一出門就有至少兩個民警跟隨左右。

三、 還有一次,強迫我單位指派同事輪番在我家門口看著。一天我回娘家,恩平市公安局「610」至少三輛車和我單位幾個幹部趕到我娘家,逼我即時回家,影響了娘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 1999年11月11日為反迫害上北京上訪,在廣州被綁架到恩平市看守所非法治安拘留15 天。

五、 2000年,我和禤粵平等法輪功學員,被恩平市「610」騙去洗腦班進行洗腦迫害,強迫我們幾個看污衊法輪功的錄像,企圖轉化我們。當時「610」人員有岑嘉穎、吳堅文、甄惠榮、吳平育等人。

六、 由於給中共領導寫信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還法輪功清白、還我們師父清白、還我們的修煉環境。被江門市「610」和恩平市「610」綁架恐嚇。

七、 自1999年以來,遭到「610」的三次非法抄家,搶劫了我用於修煉的大法書籍和用於洪法的資料,使家人都受到驚嚇、恐慌。

八、 2000年5月11日為反迫害上北京上訪被北京公安局綁架,被本地「610」岑嘉穎、甄惠榮、吳平育、吳堅文、還有一個女警帶回到恩平市看守所非法拘留15 天。

九、 2000年9月22日為反迫害上北京上訪,被北京公安局綁架。被恩平市「610」人員押回看守所繼續迫害。在看守所,我和另一位法輪功學員,因為我們煉功,當時看守所的所長是盧極政,他指使惡警給我們鎖上硬腳鐐,就是把兩腳分開40公分左右,鎖上一塊厚厚的鐵板,很重,只要稍一動,腳就被刮出血來了,鎖上硬腳鐐同時被關進禁閉室,禁閉室裏邊四面不透風,只有一個能塞進一個飯盤的小洞口。就能躺下兩個人那麼大的地方,很髒,沒有水,裏面有個可以大、小便的小坑,不過是被屎和尿堵塞的,很臭。我們隨時都被那裏的老鼠、蟑螂、蚊子襲擊,睡也不能睡,站也不能站,飯也吃不下。那真是人間地獄。就這樣非法了折磨了幾天,身體很虛弱,瘦的皮包骨。那個指導員問我們:還煉不煉了?我們說:煉。就把我們非法勞教1年,非法勞教書( 2000)粵江勞字 第001468號,在廣東省三水女子勞教所非法迫害。參與迫害的民警:馮超、岑嘉穎、張文超、吳堅文、陳有逢、甄惠榮等人。

十、 2002年10月16日在恩平市根塘街,我騎著自行車被便衣民警攔截並用手槍指著,推上警車綁架到公安局並關在鐵籠裏,第二天被帶到看守所迫害,當時「610」人員有:馮超、岑嘉穎、張文超、吳堅文、甄惠榮等人。

(1) 當時的看守所所長就是盧極政,一進去看守所就被惡警指使吸毒犯人搧耳光,致使左耳變聾了。

(2) 惡警指使幾個吸毒犯人摁著我灌食。

(3) 被安在床板上,兩隻腳用鐵環固定在床板上。就像對付殺人犯一樣,吃、喝、拉、撒都不能起來。

(4) 送勞教所之前被打了毒針,最後一次在恩平人民醫院打針回到看守所非常難受。

(5) 被非法勞教兩年,非法判決書 粵江勞 字[2002]第3244號。送廣東三水女子勞教所繼續迫害。

在勞教所惡警強迫我看污衊法輪功的錄像,逼寫「三書」。由包夾管著逼我一個人在操場上操練、逼唱紅歌。正值冬天,操場上天氣又冷、風又大。一直發低燒,造成長期咳嗽,吐痰又被惡警謾罵、還污辱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師父。派包夾吸毒犯看管著,做勞工,撿瓜子、插塑料花等。一次,我看見同修被迫害,就說了一句公道話,當時那個黃大隊長派包夾把我日夜嚴管起來,就是坐著,不准走動。由於長時間精神折磨、勞動、營養又跟不上,致使肺結核舊病復發。即使這樣,還沒有得到全天休息,還要半天上工房做工,慘無人道。直到到期才被恩平「610」和街道辦事處及家人接回家。

從1999年到現在16年的時間裏,除了以上回憶到的迫害的事實外。不管白天或者深夜,恩平公安局「610」藍超平、岑嘉穎、吳平育、吳堅文、甄惠榮等人,還經常上門來騷擾,家庭電話被監控。從迫害開始16年來,我和我家人都是在恐慌中度過,造成了很大的肉體傷害、精神傷害、經濟損失和名譽的損失。

根據刑法規定,江澤民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剝奪公民財產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組織)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此,申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梁秀麗訴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一九九六年五月,我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徹底改變了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以前憂鬱、心胸狹窄的我變得心情開朗,心胸開闊了。法輪大法使我身心健康,道德提升了,在單位和家庭都是一個公認的好人。

以下具體控告江澤民操控的「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等人員對我修煉法輪功十幾年來的迫害: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對我電話監控、節假日出入哪裏,必須向學校請假或彙報。

2.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我因傳送法輪大法資料而在良西鎮政府遭受非法審訊。審訊完後政保科帶人立即到我上班的單位非法抄宿舍,在眾目睽睽下搶走大法資料、電話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訪,在廣州火車站被綁架回恩平看守所非法扣留十五天。刑拘後被迫停課一段時間,作所謂的「留校察看」。

4.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我去北京上訪,在韶關遭綁架到附近派出所非法審訊及強行攝像。關押幾天後,因不報姓名地址而被送韶關收容所迫害。後又被送回恩平看守所,將我非法扣留繼續迫害。我被非法抓捕後,恩平不法之徒到我姐姐家非法抄家,搶走大法書、講法VCD、大法資料等物品,還公然掠奪了我姐姐一千元。

5.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我被上腳鐐手銬送三水婦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在三水婦教所勞教期間,因為我煉功,在床上被踢到地下,遭到毆打;又因為我絕食抗議,絕食後的第二天被警察和醫生強行灌食,野蠻的動作令人髮指,滿口牙齒大部份被撬鬆動,當時令我喝粥水都難咽,直到現在這些牙齒都是鬆動的,對硬質食物難以咬動,撬壞了的牙齒又是口臭的罪魁禍首,這兩方面給我生活帶來難以忍受的痛苦。

6.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國保大隊長在全市中小學校長會議上公開誣蔑法輪功及修煉法輪功的老師,因此我寫信上告於教育局長,要求還大法清白,還我們修煉教師受損的聲譽。而二零一四年一月上旬和五月上旬,國保大隊長兩次率眾到我單位對我進行騷擾,影響我的聲譽。

以上事實說明,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被告江澤民,雖然江澤民操控的 「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等人員的行為已嚴重觸犯《憲法》和《刑法》,但他們的違法行為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他們也是受害者,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詳見如下:

一、違反《憲法》。

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可見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第38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第39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註﹕公安、派出所、610、居委會等闖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搶東西觸犯此條)。

第40條: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監控公民電話、手機、信件。

二、觸犯刑法,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監管人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誣告陷害罪、故意傷害罪等。

1.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實:以關押、洗腦、株連家人親朋好友等手段逼迫我放棄「真、善、忍」信仰;逼寫不修煉保證簽字等。

2.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將我多次非法拘禁,判勞教。造成我精神、肉體嚴重傷害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3.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我被非法關押遭受毆打、罰站、灌食、上腳鐐手銬。

4.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實:我被非法抄單位宿舍和家,抄走大法資料、電話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5.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實:我被非法抄單位宿舍和家,抄走大法資料、電話本和信件等物品一批。

6.誣告陷害罪。犯罪事實:造謠誹謗法輪功,將煉法輪功的人非法拘禁,判刑。

7. 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我被野蠻灌食,嚴重損害我的身體健康,直到現在對硬質食物難以咬動,撬壞了的牙齒又是口臭的罪魁禍首。

吳錦球訴述的控告事實和理由:

以前,我常年患偏頭痛、慢性結腸炎、淺表性胃炎、鼻竇炎、膽囊炎、風濕性關節炎和低血壓等多種疾病。1997年,我開始修煉法輪功。我煉法輪功才一個月,已身心健康,一身病痛不翼而飛!是師父的慈悲苦度和付出, 令我脫離苦難,能夠正常工作,並且為單位和國家節約了無量的醫藥費, 帶給家庭幸福和歡樂。以後,我堅持以「真善忍」標準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這是對國家對社會百利無一害的好事。

但江澤民操控的「610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等人員對我修煉法輪功進行了十六年的迫害!我的具體控告如下:

(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鎮壓法輪功,公安、司法機關定我為重點人物看管,後來被公安、國安、610、派出所、區委會騷擾不斷,上班時間在單位,下班時間在家裏被監視、限制人身自由。

(2)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去北京上訪,在廣州市火車站被綁架回恩平市公

安局軟禁兩天兩夜,搞非法審訊 ,逼寫不修煉保證和簽字。

(3)二零零零年三月,我寫信給人大,因信件被扣截,被惡警劫持到派出所非法審訊。

(4)二零零零年四月,我們三人進京上訪,在天安門廣場被警察帶回廣東駐京辦事處,我們被暴打、被扒光衣服搜身、財物被沒收。後來當地610、公安、國安把我扣上手銬綁架回恩平戒毒所。我因2天沒飯吃,而一進所就被迫擦地板。那時的我又渴又餓、全身無力,當擦到水池邊便舀了一口生水喝了,警察指使毒犯人員兇猛打我,連口生水都不給我喝。十五天後轉到看守所刑拘迫害一個月。一進來就被迫扒光衣服非法搜身,在關押期間被強行做燈飾奴工。因我們倆人煉功,被處罰戴長半米、重約 30斤硬腳鐐,強迫我們跨開雙腳拖著沉重的腳鐐,一寸一步移到50多米所謂禁閉室,其實就是人間地獄,室內只是一米寬二米多長,鐵門全生鏽,一塊水泥板凳,牆壁、地板全是發霉潮濕的,沒電、沒水、沒廁所,只能隨地拉屎撒尿。垃圾滿地,螞蟻、蟑螂、老鼠、蚊子隨面撞,不斷被爬身叮咬。牆上只開著一個飯盆大的窗洞,整個室內臭氣刺鼻,哪能吃得下一口飯!關了4天,我們餓著肚子過了4天。

(5)二零零零年七月,我被綁架到私設監獄強行洗腦十五天。

(6)二零零零年十月,我進京上訪,遭綁架被送回恩平看守所迫害一個月後,又被非法送三水婦教所勞教一年。在勞教所 ,我每天被奴工十幾小時 ,不轉化 ,不准上廁所,犯人貼身監視、限制人身自由。

(7)二零零二年四月,我和另一位同修因煉法輪功再遭綁架,綁架時有公安、國安、610、刑警人員參與,其中有的人瘋狂用腳趾踩踏我們,強行抓捕我們到當地看守所。我在百般迫害下,只好絕食抗議,又被強行灌食辱罵。他們使用暴力審訊,扯拉我的頭髮、用打火機燒我頭髮,刑訊迫供,迫我寫保證書和在筆錄上簽字。為了反抗迫害,我繼續絕食抗議,再被灌食,被非法送三水婦教所勞教兩年。因身體孱弱,勞教所拒收。但他們不甘心這樣的結果,又改判我所外執行勞教兩年。當地公安、國安、「610」 把我從勞教所接回來後,指使戒毒所一女警和女醫生將我送醫院打了支毒針,回監室不到半個小時,就開始發作,心悶煩躁、全身腰酸骨痛,像螞蟻鑽骨頭又酸又麻說不出的痛苦,痛苦得我在床上、地上打滾,引起全監管室所有人員憤憤不平,熱議那些人的惡毒。幸好我丈夫及時來要人,把我背回家,經精心料理3個月才基本恢復,又經一年半身體才完全恢復正常。由江澤民操控所做出的一系列惡劣行為,嚴重傷害了我的身體健康,使孩子、丈夫長期擔驚受怕,嚴重干擾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8)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威逼我在同一個單位上班的兒子停止上班,在家監視我。

(9)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日(北京召開「十六大」之前),惡警強行闖進入我家,將我從四樓強行抬走,到「黨校」私設監獄關押了十四天,並威逼我單位上繳一千元。

(10)二零零三年三月北京兩會期間,「610」國安指使多名不法之徒又將我家住宅包圍,限制我人身自由。

(11)二零零三年八月,又指使居委會、派出所多次上門騷擾、恐嚇我。

(12)二零零三年九月政法委、610、國保等帶著江門市不法警察敲門,要綁架我到江門洗腦班。看我不開門,用親情迫單位派員工引我開門。單位經理、員工早知道他們迫害法輪功好人,是幹大壞事、是錯的,也不配合,他們才灰溜溜撤走了事。

(13)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我跟世人講大法真相贈送資料, 被當地派出所綁架後遭非法抄家, 搶走一部份資料,經量血壓後放回家。

以上事實說明,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被告江澤民,雖然江澤民操控的 「六一零辦公室」人員、司法機關等人員的行為已嚴重觸犯《憲法》和《刑法》,但他們的違法行為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禍首是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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