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律師指出,平定法院對我的當事人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定罪,本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更沒有法律依據,指控不能成立。關於法輪功案不得不講的基本事實和普世價值,這個基本事實是:修煉法輪功合法,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合法。律師當庭要求公訴人賈永生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條文,以及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時,公訴人賈永生面對質詢,啞口無言。
律師繼續陳述,平定法院應當明確《刑法》三百條與「兩高司法解釋」不能適用。在此情況之下,法院卻仍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作出枉法裁定。此判決因涉嫌蓄意錯用法律,不僅是非法的,而且是平定縣公檢法在公然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文規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法》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人員的退路。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在庭上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辯護,公訴人啞口無言,理屈詞窮。律師講到:煉法輪功不違法。宣傳法輪功不違法,張貼法輪功傳單不違法,法輪功不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的(2000)39號文件中,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沒有法輪功,把法輪功說成邪教的是前黨魁江澤民如前所述,由於《刑法》三百條及「兩高司法解釋」本身的不適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謂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平定縣法院仍將法輪功學員所執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羅列為所謂的證據,予以採信;同時,對於公安機關非法取證的行徑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認定。試問,這是怎樣的超越於法律之上的審判?:今天法官對法輪功弟子非法審判,那麼當這場迫害運動結束的時候,你們該怎麼辦?
法庭上,喬金花也做了自辯,她說:我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沒錯,如果政府不迫害,我不會半夜出去告訴人們真相的。我修煉法輪功無罪,應噹噹庭釋放。
在非法庭審的整個過程中,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與喬金花的陳述,引起了陣陣掌聲,在場的家屬與警察聽後,都很受啟發,真正明白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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