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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用《刑法》300條 長沙縣法院誣判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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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長沙縣法院罔顧國家憲法和八位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套用刑法300條對八位法輪功學員強行宣判,非法判言虹、李玄剛、張靈革、張新棋四人三年零六個月,柳春霞三年零三個月,管登洋三年零二個月,周德元和姚大華分別為三年。當事人均不服上述判決,當庭要求上訴。

此前,長沙縣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和二月九日至十一日兩次開庭審理,前後共五天時間,八位律師從各個角度為法輪功和八位當事人作了詳細充份的辯護,全盤駁斥了公訴人使用刑法300條罪名進行的指控,並明確要求法庭將法輪功學員無罪釋放。

至四月二十九日再次開庭時,所有律師的辯護意見已完整遞交法院。可是,法院均未予以採信,作出枉法判決。據悉,此次開庭,家屬沒有得到法院的通知,只有少數得知消息的親友參與旁聽,各位律師都未到庭。

蓄意錯用《刑法》300條 將構成瀆職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長沙縣法院對八位法輪功學員判決的所謂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00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即「兩高司法解釋」)。

針對這一指控,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刑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和做出法律解釋。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均無明文規定法輪功是×教(中共是邪教)、也沒有信仰法輪功是犯罪,學習、交流、傳播法輪功是犯罪的規定。

並澄清:司法解釋不得創法,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全國人大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創設了製作邪教宣傳品罪、和傳播邪教宣傳品罪兩個莫須有的罪名。此外,「兩高司法解釋」的全文內容中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法輪功。

當事人和辯護人當庭要求公訴人拿出「法輪功是×教」(中共是邪教)的法律條文,以及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時,公訴人面對質詢,啞口無言。

鑑於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長沙縣法院應當明確《刑法》300條與「兩高司法解釋」不能適用。在此情況之下,法院卻仍以《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作出枉法裁定。此判決因涉嫌蓄意錯用法律,不僅是非法的,而且是長沙縣公檢法在公然犯罪。

《刑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法》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人員的退路。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法輪功學員李玄剛先生在庭審自我陳述中提到,十年文革結束時,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數百名警察、軍管幹部被當作替罪羊秘密槍決,他問道:今天法官對法輪功弟子非法審判,那麼當這場迫害運動結束的時候,你們該怎麼辦?

以610「情況說明」踐踏法律

如前所述,由於《刑法》300條及「兩高司法解釋」本身的不適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謂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長沙縣法院仍將法輪功學員所執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羅列為所謂的證據,予以採信;同時,對於公安機關非法取證的行徑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認定。試問,這是怎樣的超越於法律之上的審判?

判決書宣稱,公訴機關提供了一份由「中共長沙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簡稱「防範辦」)出具的《情況說明》作為證據,該《情況說明》「證明」了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資料是法輪功的資料;「證明」了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等「依法」。顯而易見,長沙縣法院認定證據支持指控,與其說是認可了《情況說明》的「證明」,不如說是符合了《情況說明》的「要求」。也就是說,法院給法輪功學員強加罪名判刑,是在執行「防範辦」的迫害指令。

這份《情況說明》是一審開庭兩天之後的休庭期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出爐的,沒有人署名。二月十日,第二次開庭的第二天,公訴人將《情況說明》公開舉證時,立即遭到眾位辯護律師的強烈反對,紛紛質問「防範辦」是個甚麼機構?它有甚麼權力干預司法?它出具一個不倫不類的「證據」,是何意圖?並指出其內容完全是無效的、不真實的、是不負責任的。有的律師憤然說道:案子沒審完,是否已經內定判罪?那就不用審了唄?我們都在這演戲?還提出「防範辦」負責人應當到庭作出解釋。律師們對《情況說明》一致反對和質疑持續了很長時間,法官和公訴人始終避而不談,沒有回應。

事實上,「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專門成立的非法機構,因其成立日期又名為「610辦公室」,它凌駕於法律之上,操控一切國家機器殘酷打壓法輪功,其罪惡罄竹難書。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中國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第三次上書要求停止迫害法輪功時,公開指出「610」是黑社會組織。

長沙市「610」十多年來迫害湖南省各地法輪功修煉民眾,已是罪行累累,臭名昭著。其在長沙市開福區撈刀河專設的封閉式洗腦班,常年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是名副其實的黑監獄。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寧鄉縣法輪功學員張新棋當庭陳述,她被抓後受傷,鎖骨錯位,胸部斷了六根肋骨,受傷後沒有得到任何醫治,被公安從醫院劫持到長沙市「610」撈刀河洗腦班非法拘禁,一段時間後,再次關押到看守所。據悉,張新棋被公安從住所帶走後,明慧網曾多次報導她失蹤的消息,有親友去看守所查問,也沒有結果。如果不是張新棋親口講述,誰能知道她曾被秘密關入洗腦班,那段時間,她與外界失去了一切聯繫。

而後,長沙市「610」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出具的《情況說明》,猶如萬能的證明文件,明目張膽地證明所有證據「合法」,「支持」指控,並推動了法院所謂「依法」判決。湖南省、及長沙市「610」在本案中操縱公檢法、主導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惡,昭然若揭。

中共邪教 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據《大紀元時報》社論《九評共產黨》一書中,論述的中共六大邪教特徵:(一)編造教義,消滅異己;(二)崇拜教主,唯我獨尊;(三)暴力洗腦,精神控制,組織嚴密,能進不能出;(四)鼓吹暴力,崇尚血腥,鼓勵為教犧牲;(五)否定有神,扼殺人性;(六)武裝奪權,壟斷經濟。如能認清中共政教合一的邪教本質,那麼到底誰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應該一目了然。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長沙市民張靈格、柳春霞二人突然與親友失去聯繫。三月二十九日週六,張、柳二人失聯的第四天,長沙近百名警察採取統一抓捕行動,一天之內共有九人分別從家裏或租屋內、被從親人身邊帶走,他們是:長沙市居民周德元、趙亞玲(七十歲)、章富榮(五十五歲)、長沙縣居民言虹、李玄剛(男,四十九歲)、寧鄉縣居民張新其(五十多歲)、退休工人管登洋、經營汽車節油配件的姚大華(男,六十一歲)及他的一名青年同事。

三月二十九日這天上午,長沙市芙蓉區十多名警察在東方新城小區內布控,緊盯著一間屋子。中午時分,一名婦女騎著電動車來到小區內,走進這間屋子,只一小會工夫,婦女從屋內出來,即被多人強行抓住,迅速塞入車裏,之後,警察繼續蹲坑。大約又過了兩小時左右,一六旬老者從屋內走出來,也被抓。公安強行將二人推進屋內照相,婦女當即表示自己沒有犯罪,不願配合抓人者提出的問題或要求,一頭目道:那你就喊「法輪大法好」吧。隨後,屋內的電腦、打印機設備等,都悉 數被查抄。

這名婦女名叫言虹,家住長沙縣榔梨鎮陶公廟。這天,言虹參加親友的生日宴後,騎電動車離開家人不久,就被監視的公安強行帶走。與她同時被抓的是六十五歲的管登洋先生,常德市津市市豬鬃廠退休職工,老倆口來在長沙帶孫子。五十多歲的言虹,原係榔梨鎮半邊街(第三居委會)主任,是當地的一位名人。熟悉她的人都說她性格開朗、待人真誠,是個熱心腸。在熟人的印象中,她經常熱忱的向朋友、鄰里介紹法輪功,總是樂呵呵地講她煉功祛病的親身體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後,因為當局突然反對法輪功和煉功民眾,言虹被強行開除了工作,還被判了六年,二零零七年從湖南省女子監獄放回家時,身體瘦弱,雙眼致殘,視力極弱,聽到言虹訴說她在監獄的非人遭遇:吊銬、關禁閉、獨腳凳、曝曬,七、八十多歲的老街坊為言虹流淚,說:「你這麼好的人,為甚麼要受這些苦?」

經目擊者證實,失聯的張靈格、柳春霞二人,於三月二十五日在裕南街東瓜山社區一房屋內被蹲坑的警察帶走,並被長沙縣公安局刑拘。

目前,八位法輪功學員已依法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法院唯有脫離法律之外的中共特權之左右和控制,才能使國家憲法賦予我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真正得到法律公正的保障。否則,無論是誰徇私枉法,踐踏法律,最終逃脫不了歷史的罪責和正義的審判。

附註﹕在一審判決書上落上姓名的有:審判長:羅伶俐;陪審員:陳樹滋、王兵煤;書記員:利莉、張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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