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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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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四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省報導)十多年來,貴陽市南明區法院是非顛倒,執法犯法,枉判眾多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製造了眾多人間悲劇,給一個個無辜家庭帶來苦難。

一位正義律師指出:「中共政府近十六年來通過宣傳工具把法輪功誣為邪教,甚至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當作罪名,蓄意濫用法律條文,借法律打壓,導致整個刑事司法體系淪為犯罪體系,形成公安、檢察院、法院和監獄一條龍的犯罪鏈條,……這個強加的罪名本身就是誣陷之罪,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都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這才是真正應該受到法律追究的,難以逃脫法律責任。」

遭冤判的教師馬天軍被迫害致死

貴陽市南明區法院曾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對貴州教師馬天軍及妻子李毅非法判刑十一年,只因為他們講法輪功真相。馬天軍在貴州省都勻監獄受到殘酷迫害,曾被惡警反銬在窗子上,總共銬了二十五天;在寒冬,惡警還指使犯人不給馬天軍被子蓋;馬天軍曾因和其他幾位法輪功學員撕了誹謗大法的漫畫,被用電棍電擊,臉、脖子上燒出肉焦味來,還被銬在床上成十字形,被逼看誹謗大法的造假宣傳錄像帶接近四十天,並被關禁閉。

演示:反銬在窗子上
演示:反銬在窗子上

二零零四年十月至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各監區沒有被所謂的「轉化」的逐漸收回監區繼續「轉化」迫害,馬天軍受到嚴重的迫害。經幾年折磨,馬天軍被迫害的嚴重癱瘓,不能說話,奄奄一息,於二零一零年底被保外就醫,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含冤離世。

二零一四年四月,曾在羊艾監獄坐牢四年,受到很多非人折磨的法輪功學員曲靖,再被南明區法院判刑七年。

非法判刑多名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學員王亞琴二零零一年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五年才回到家中,二零零六年再次被南明區法院判刑四年,僅僅因為她向民眾講述法輪功真相。

貴陽法輪功學員林建曾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南明區法院在不通知家屬,事實不清且自相矛盾的情況下,再次非法判林建三年徒刑。

被貴陽市南明區法院誣判的法輪功學員還有:貴州工業大學建築系建築學業大五學生黃磊;貴州電視台製作職員劉波;貴陽中醫學院醫療系學生張蕾。三位青年都因為堅持「真善忍」信仰,因而被非法開除、休學。南明區法院以所謂的破壞社會秩序等莫須有的罪名對他們判刑:判黃磊五年,劉波四年,張蕾三年。

被貴陽市南明區法院誣判的還有:貴陽市法輪功學員汪秀珍,二零一二年被非法判刑八年,現被非法關押在貴州省羊艾監獄。

貴陽市南明區法院罪責難逃

中國憲法闡明了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公安部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宣布的十四種邪教中也沒有法輪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不論口頭、書面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其它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體。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以各種形式講清真相,受憲法和國際法保護。

貴陽市南明區法院蓄意錯用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對法輪功學員判刑,已構成瀆職罪、誣陷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

如果南明區法院參與迫害的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自認為是執行上級命令,可以逃避責任,那就錯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共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公檢法人員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顯然是中共想推卸責任,卸磨殺驢,希望能喚醒每一位參與迫害者,你們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古人說:「寧攪千江水,不擾道人心。」迫害法輪大法(法輪佛法),迫害大法修煉者,罪大如天,其罪行不僅僅是侷限在人間法律的制裁,更有天理報應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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