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布法庭紀律和當事人的權利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起訴書的大意是:高秀蘭在大慶創業城某小區發了三份法輪功宣傳品被當場「抓獲」;趙成孝在家裏刻錄法輪功(真相)光盤被當場「抓獲」;在家裏搜出電腦、光盤七十多個、法輪功傳單三百份、「法輪大法好」印章幾個等等,以此指控趙成孝、高秀蘭犯有「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並沒有證人的證詞和證物在法庭出示,更沒有出示趙成孝家的光盤和傳單的內容。所有的定罪量刑依據都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的信口雌黃和其在任時的文件及沒有法律效力的「兩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和內部通知。並依此建議法官判兩位老人三年零六個月。
法庭調查後,律師從法律角度為趙成孝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闡明:
第一,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所以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第二,趙成孝修煉法輪功也並沒有「利用邪教組織」,完全屬於個體私生活範疇。法輪功修煉者們大多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他們無職無權,不是社會資源的管理和支配者,更沒有掌握或者壟斷社會資源和經濟命脈,不可能影響到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不可能影響到國家安全和國防力量和民族安危。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修煉群體,沒有明確具體的組織形態和常設機構,成員互相之間不存在強迫和約束,自願自覺修煉,來去自由,提倡做好事積德行善,努力做到真、善、忍。應該說與邪教、邪教組織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第三,關於「破壞法律實施」,律師強調:趙成孝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心性強健體魄。客觀上,作為一名普通老百姓,無論體力、智力還是能力抑或權力,都不可能干擾、阻撓、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第四,關於趙成孝所謂的犯罪事實。律師強調:法輪功宣傳品所宣揚的內容與邪教組織所宣揚的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關聯性,需要專業鑑定機構出具專業鑑定予以證明,否則,該宣傳品就不應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趙成孝「持有」「藏有」法輪功資料不應按犯罪對待。兩高司法解釋並未規定凡公民家中持有、藏有法輪功宣傳資料的按犯罪對待。……
最後,律師要求法官無罪釋放他的當事人。
高秀蘭沒有聘請律師,她在自行辯護和做最後的陳述時強調:法輪功不是邪教,那是江澤民的信口雌黃;法輪功給了我健康的身體,教人做好人,凡事為別人著想;世界各地都有修煉法輪功的人;法輪功沒有組織,來去自由,也沒有人給我們資助和發工資,完全都是用我們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做;在我家搜走的電腦等物品都是自己花錢買的,不是犯罪證據;神韻晚會光盤是弘揚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的……高秀蘭陳述後,法官一再表示:「我聽明白了,你的觀點是:法輪功不是邪教。」
趙成孝也提醒法官,大意是:中共規定了「公檢法辦案終身制」,希望他們要為自己留後路(不要製造冤案)。
五十多位親友參加了旁聽。庭審就這樣在比較和諧的氣氛中結束了,法官沒有宣布結果,但所有在場的人心裏都明白了,期盼著法官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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