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修被迫害是否一定要請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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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近期,本地有些證實大法的項目幾乎停頓,如:真相小冊子很久沒出了;大法真相台曆只出了一點;真相掛曆往年正是熱送的時候,今年連影都沒見到。年底了,該準備神韻光盤的材料了,一個老同修說:「沒錢購耗材,錢都用於給被迫害的同修打官司了。」

經了解知道,這些年本地同修為了營救被迫害同修請律師打官司,花了近百萬元。這對我們比較落後地區來說,是一個極限的數字。深刻的體會到「大法資源就這麼多」的艱難,我們真得珍惜才是。

有的協調人認為,只要有同修被迫害了,就請人權律師打官司,從市內到縣城,幾乎都是這個認識。打官司沒錯,師父也講過這方面的法,問題是要掂量一下:我們手裏還有多少資源?這些錢彙集的很不易:有的同修把省吃儉用的錢給了資料點;有的把兒女給的零花錢給了資料點;有的常年不買新衣服,生活很簡樸,有點餘錢都給了資料點;少數做生意的同修也是盡最大所能;夫妻都修煉還好說,如果家裏有不修煉的人的話,經常往外拿錢很不容易……十幾年來,大家在默默付出中,支撐著一個個救人的項目。作為協調人,我建議應該看清這份「家底」,珍惜這份很有限的資源,千萬不能大手大腳。

請律師給同修辯護,一個人費用三萬元(一次付清二萬元),車路費除外。這裏可以舉個例子:今年下半年,本地有兩個同修被迫害了,協調人請律師花了四萬元(不包括路費吃住)。之後,案子又到了中院,按規定:又得給律師四萬元,兩人共計八萬多元。而且,在做的過程中,在救人上沒有造成多大的正面影響。之後不久,又有三名同修被迫害,協調人又請律師,這次花費了七萬多元。這兩次請律師共花費了十五萬多元。

個人認為,在大法資源緊缺情況下,要量力而行,因為,每請一次律師,錢的數額很大。就像用一灣水去澆灌幾塊田,你把水都澆到一塊田了,那其它幾塊田怎麼辦?

還有,被迫害的同修情況很複雜,有的大法書還沒看幾遍就被迫害了;有的常年神神叨叨,表現極端;有的熱衷做事,自我很強……這裏,不是說同修有人心、表現不好就不請律師,就不營救。關鍵是要看各方面的情況,別一刀切。比如:本地有個同修法理不是很清,修了十多年了,所有大法書還沒看完一遍。檢察院讓她去時(實際是抓她)。大家都不讓她去,她非去不可,說:「我去給他們講天安門自焚真相,講完這個真相就得放我。」結果一去不回。同修在給她請律師辯護時,她不配合,不讓律師為她辯護,說家人花錢就能把她放了。結果她被判四年。像這種情況的同修,協調人在請律師前應該掂量掂量,得不到本人認可和正面回應,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寫這篇文章,我覺得很吃力,我要表達的意思,不是說不能請律師,也不是說非得請律師,關鍵是要考慮大法資源,要從救人的效果考慮,要從被迫害同修的實際情況考慮。請律師為同修辯護是好事,如果影響了其它證實大法的項目就值得考慮。我們這裏經濟不發達,屬於窮困地區,很多同修生活不富裕,有的打工,多數是老年同修。

做任何的決定,對協調人來說都不容易,要考慮的事情很多。只是提一點建議,看我們如何把事情平衡好,在有限的條件下,使救人的效果達到最好。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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