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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遭折磨命危、丈夫被害死 遼寧教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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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東港市五十七歲的劉延俊女士,本是東港市第三中學教師,與丈夫王遠敬(東港市委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修煉法輪功後,身心獲得很大受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劉延俊女士本人多次遭殘忍迫害、生命垂危,丈夫被迫害致死。

二零一五年七月,劉延俊女士控告江澤民,懇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查明事實真相,追究江澤民及其犯罪集團成員的刑事責任,並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劉延俊女士說:「十六年的殘酷迫害,使我與家人在身心、工作、家庭、經濟等各個方面都受到巨大的傷害和損失,並嚴重敗壞了國家聲譽和社會道德,破壞了憲法及法律。」

被控告人江澤民濫用國家權力和資源,一九九九年七月獨斷專行地發起了對法輪功的迫害,在其「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的指令下,千百萬法輪功學員與家屬遭受慘無人道的迫害。劉延俊女士控告說:「我和家人深受其害:我丈夫被迫害致死;我被綁架三次,遭酷刑折磨;被非法罰款;被非法抄家四次;被非法沒收身份證、沒收戶口本;被非法剝奪信仰權、上訪權、言論權;被非法逮捕一次;被非法開除工作至今;被非法判刑六年,劫持到遼寧瀋陽大北監獄,遭酷刑折磨;被恐嚇、侮辱、誹謗,被非法剝奪撫養女兒、贍養老人的權利;被長期非法夾控、監視、監控、跟蹤、限制人身自由;我女兒被綁架二次、遭恐嚇、毆打、精神摧殘;我的親人被株連迫害。」

下面是劉延俊女士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一、修煉法輪功,身心獲得很大受益

在修煉法輪功前,我和丈夫身患多病,我丈夫王遠敬患有嚴重的胃病,胃出血兩次,肝上長有血管瘤,甲狀腺瘤做過手術,身體很瘦;我患有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心臟病、高血壓、腦供血不足、風濕病、偏頭疼(腦炎後遺症)及多種婦科病,吃藥打針無效。當時孩子年幼,沒有住房(租房住),工資收入低,家境困難,又身體不好,工作很吃力,一九九三年九月,我被迫放棄英語專業授課,做學校圖書管理員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我丈夫胃出血住院一個月,出院後,同事關心我和丈夫,向我們介紹法輪功,我們一家有幸得到李洪志師父的著作《轉法輪》。以後的日子裏,全家人如飢似渴的通讀這部寶書,法輪大法博大精深的法理使我們真正明白了生命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在「真善忍」宇宙大法的指導下,我們一家人在心性上不斷的得到昇華,全家人比學比修,嚴格按照「真善忍」的要求修煉自己,工作上從不計較利益得失,與同事之間和睦相處。

丈夫在市委統戰部台灣事務辦公室工作,官場上的惡習從來不沾,不向外商索要一分錢的好處,被外商稱為在中國大陸官場上難以遇到的好人。我在修煉前只管圖書、教材,修煉後,學校分發報紙與信件這份工作也都交給我一個人來做,我沒有絲毫怨言;管理教師學生教材,我不沾學校、學生一分錢的好處。我修煉後心性的提高、思想的昇華,同事們人人皆知。我女兒學法煉功後,在學校從不跟同學鬧矛盾,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修煉以後,我們全家人無病一身輕。一九九八年三月八日,學校請專家醫生給學校女教師免費體檢,所有體檢項目我都正常。丈夫的胃病也好了,人胖了許多,肝上的血管瘤由雞蛋大變成蛋黃那麼小,紅光滿面。我女兒也不再感冒發燒了,就連流鼻涕的毛病都沒了。全家人徹底擺脫了疾病的痛苦,也不再為利益得失而煩惱,家庭中出現從未有過的祥和與幸福。

二、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1、故意殺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禁止「故意殺人」。

瀋陽女子監獄將我酷刑折磨,嘔吐兩年八個月,骨瘦如柴,生命奄奄一息,經常休克,監獄與監管部門不給我保外就醫。

我丈夫王遠敬生前任東港市委統戰部任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非法打擊迫害法輪功一開始,東港市委書記唐貴昌、主管副書記王春蘭強迫我丈夫脫離法輪功,同時逼他轉化我,威脅說如果不轉化,就將我們夫妻二人開除工作,並強迫他配合東港市委與宣傳部門誹謗污衊法輪功,將此說成是「配合黨完成重大政治任務」。巨大的壓力使他不到一個星期就病倒了。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東港市中心醫院診斷我丈夫得了胃癌。住院一週後,腹腔開始積水,十幾天時間肚子就腫得發亮。每隔三天抽一次積水,一次抽出好幾斤。腹脹使他不能躺臥,只能坐在床邊,兩腳落地,身體直挺挺的坐著,下肢和兩腳腫得很粗、很厚,每天承受著難以承受的痛苦。

我丈夫在大法修煉中身心受益,他知道法輪大法是宇宙高德大法,深知法輪大法的超常、神奇和美好,他心裏十分清楚只有大法能救他的命。他決定不再去醫院抽水了,叫人把醫院的床位給退了,彌留之際,他每天從早到晚連續聽大法師父的講法錄音,並堅持與我一起煉功。一週後身體出現奇蹟,他開始腹瀉,半月內連續腹瀉幾次,腹腔裏的積水全部被排淨,他能正常躺臥、正常吃飯了。

再次親身見證了法輪大法的神奇,王遠敬對身體康復有了信心。他跟我說想去北京大醫院複查身體,如果身體狀況可以,他想做胃切除。我同意他的想法,朋友幫助聯繫到北京「三零一」醫院。我跟親朋籌借了二萬八千元錢,於八月三十日下午一起去往北京。

我丈夫當時心裏挺高興,沒想到在丹東火車站站排檢票時,碰到當時的黑溝派出所所長王潤龍。他拽住我們,叫我們立即跟他返回東港,說他是受市委副書記王春蘭、公安局長宋小河的命令來阻止我們的,說「春蘭書記、小河局長有令:不許你們去北京,治病也不行,必須返回東港!」我丈夫掏出東港市衛生局給開的轉診治病介紹信,向他解釋我們是去北京複查身體,為了讓王潤龍相信,丈夫又將朋友某某幫助聯繫到北京「三零一」醫院去複查的事也告訴了他。可是王潤龍不聽,始終拽住我丈夫胳膊不放。

這意外的精神打擊,給我丈夫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兩腿開始發抖,他央求王潤龍鬆開手,王潤龍仍說他是執行命令,拽住他不放。我丈夫很難過的說:「我都是快要死的人了,你們為甚麼還要這樣對待我?我看病的權利都沒有了嗎?」後面等著檢票的人見王潤龍太沒有人性了,用力的往前推我們,王潤龍拽不住,這才鬆開手。上車後,我丈夫連說話的氣力都沒有,他倒在臥鋪上,臉色灰白,眼淚「唰唰」的往下流。

到了北京得知,幫他聯繫醫院的朋友被東港市公安局非法審訊二十多個小時,接電話時,朋友剛被放回家。放下電話,我丈夫差點兒倒在地上。為了不連累更多人,他決定不去三零一醫院了,他說去醫院,醫院也會跟著受連累的,決定馬上返回東港。

但是沒想到我們離開丹東後,東港市委接到王潤龍的彙報,指派統戰部副部長李喜順與東港三中總務主任魏景德二人當晚坐快吉普到大連,在大連乘飛機追到北京劫持我們。他們二人埋伏在北京火車站檢票口的兩側,等我們走出北京火車站檢票口的時候,二人冷不防衝過來,拽住我丈夫的胳膊。

我丈夫當時走路都很困難,我得扶著他走。這突如其來的動作,把他嚇的差點兒昏過去。上車後,他倒在車座上(因為著急往回返沒買上臥鋪),大口大口的吸氣,兩眼直直的,說不出話來,隨時都有生命危險。魏景德、李喜順見人快要死了,去補買四張臥鋪票,同時跟列車長商定好隨時搶救。我和丈夫艱難的返回家中。

回家後,我丈夫病情急速惡化,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含冤離開了人世,年僅三十六歲。我丈夫被迫害致死以後,東港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為推卸責任,反用我丈夫的死來嫁禍污衊法輪功,說我丈夫是因為煉法輪功不讓吃藥而死,用這種流氓謊言來欺騙廣大世人。

綜上所述,我丈夫僅僅因為信仰「真善忍」宇宙真理,修心向善做好人,而被江澤民操控的打手給迫害致死。

2、刑訊逼供罪、酷刑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我被中共警察暴力綁架後與非法關押期間遭受當地公安幹警和監獄獄警各種酷刑折磨。

1)我被當地幹警非法實施「蘇秦背劍式背銬」酷刑

酷刑示意圖:蘇秦背劍
酷刑示意圖:蘇秦背劍。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我去北京證實法。十二月二十六日,東港市政法委副書記宋小河帶領多名警察將我非法劫持綁架到北京一家旅店(東港市公安局在北京抓捕法輪功的駐宅),宋小河指令呂傑平、張鳳斌、王延平三名警察給我上「蘇秦背劍式背銬」酷刑。這種酷刑就是將人的兩臂分別從肩頭與腋下一上一下的扭到背後,用力將兩隻胳膊拽緊,將兩手銬在一起。這種酷刑超過幾秒,人的胳膊就殘廢了。呂傑平對著我的腰部,飛起一腳,將我踹倒在地,隨即騎在我的後背上,三個人拽住我的兩隻胳膊,分別肩頭上和腋下一上一下的用力擰到背後,上下使勁的往一起拽,我的兩隻胳膊被拽的嘎巴嘎巴響,也銬不上。王延平說:「她胳膊短,不夠長,銬不上。」呂傑平罵了他,說他力度不夠。說著,呂傑平兩膝蓋用力頂住我的腰部,三個人一起用力,將我兩隻胳膊銬在了一起。我當時有被窒息的感覺。他們把我從地上抓起來,推到床邊。呂傑平是這三個人的頭兒,他告訴其餘二人,沒有他的命令,誰都不准給我打開手銬,說完揚長而去。手銬勒進肉裏,沒多會兒,我就疼得休克過去了。甦醒後半身不遂,半年後才漸漸恢復。

與我一起去北京的多名法輪功學員同遭酷刑逼供,逼迫他們說我是去北京的「組織者」。我被非法劫持到東港市拘留所,二十天後被轉押東港市看守所,被關在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給我講述了他們在北京被酷刑逼供的過程。

2)我被獄警實施強行灌食酷刑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我被非法劫持到遼寧瀋陽大北監獄女子監獄第五監區。當晚我堅持煉功,警察指使犯人看著我,將我按倒在床上,不讓我煉,我絕食抗議迫害,獄長黃濤、副獄長白靜坤、教育科長郭乃娟、監區長於成水、科長蔡坤等人合謀,將我強送監獄醫院綁在「死人床」上(一張特製的鋼絲床,帶滑輪的,可以來回移動的,是專門給法輪功學員實施野蠻灌食酷刑用的)強行灌食。獄警將我四肢分開,將我兩腳固定綁在這張床的下方兩角處,將我兩手腕固定綁在床的兩邊鋼管上,都是馬蹄扣兒,胸部又橫綁著二寸寬的一條寬皮帶,身體一點都動不了。獄警和犯人,好幾個人按住我的腦袋,院長王妮娜親自將一根直徑五毫米左右、長一米左右的塑料管,從鼻孔插到嗓眼兒,再插到胃裏。叫犯人張媛媛用粗針管接到這個塑料管上,往我的胃裏打(推)玉米粥水,規定每天打三次,每次要打進三千毫升。同時強行扎針輸液。我被折磨八天。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3)我二次被獄警野蠻灌食,同時被作人體標本給犯人學扎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我再次被強送監獄醫院,院長王妮娜、獄醫和犯人將我綁到那張帶滑輪的鋼絲床上,連續三天給我強行下管野蠻灌食,其殘忍使她們精神受到巨大刺激。警察晚上下班後,她倆偷偷的流淚,感覺這樣下去,我就沒命了。王妮娜將一根直徑五毫米左右、長一米左右的塑料管,從鼻孔插到嗓眼兒,再插到我胃裏。當時有兩名犯人被安排在醫院護理我:一個叫張秀梅,瀋陽人;另一個叫李秀玲,吉林省大安市人。王妮娜強迫張秀梅、李秀玲每天三次,每次給我打進三千毫升的玉米粥水。

與此同時,王妮娜讓犯人劉思娟在我身上學扎針,給我輸液。劉思娟是經濟犯罪入獄的,她不會扎針。而監獄裏關押的犯人有會扎針的,但是遼寧女監不用,專門用不會扎針的犯人給法輪功學員扎針、強行下管、野蠻灌食等。在劉思娟之前扎針的犯人叫張媛媛,詐騙罪入獄,也都不會扎針,都是用活人做標本,才學會扎針的。

我被綁在床上,身體瘦成皮包骨,手腳腫的像饅頭。就是會扎針的人找血管也困難。劉思娟蹲在我的身邊,手拿著鋼針,只是憑著感覺往肉裏捅,整個一下午,扎了十幾針,也沒找到血管,我被扎的血肉模糊,慘不忍睹。犯人李秀玲實在受不住了,就對劉思娟說:她也是人哪!你就這麼紮她,她不疼嗎?!

劉思娟說:王院長(王妮娜)叫我在她身上學扎針,我敢不做嗎?!她瞅著我說,你不要怪我,這不是我情願的。晚上警察下班後,李秀玲將自己家人來接見她時買的烤鵝,拽下一條後腿送給劉思娟,懇求劉思娟善待我。劉思娟沒辦法,只好找來一位醫療事故入獄的犯人,幫助找到血管,扎上了針。

就這樣,這邊往我胃裏灌玉米粥,那邊不停的往我身體裏輸液;當時我有三個月沒大便;肚子脹,胃脹,血管脹,鼻孔和嗓眼兒裏還插進很粗的塑料管,全身所有的通道都被堵死了,我被堵得一口氣都喘不過來。

當時正好趕上一位好心的醫生值夜班,李秀玲、張秀梅跟她講了我的情況,她很同情,當即給開了兩隻開塞露,並將我兩手腕的繩子給解開,打進開塞露以後,讓我坐起來,坐在便盆上大便,順利的便出來了。我又逃過一個死亡劫難!我在醫院被折磨近一個月放回監舍。

3、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僅僅由於不放棄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我多次遭受非法抓捕、拘禁、關押和囚禁。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被非法拘禁,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

我丈夫被迫害致死以後,東港市教育局對東港市第三中學施壓,逼迫他們轉化我。出校門,校長徐衛東和副書記王傳廣指派兩名新分配來的男女教師來夾控我;在校內,包括上廁所,女教師都要都要腳對腳的跟著;雙休日要我無報酬正常上班;每天上下班,開發區公安分局有兩名警察夾控。

我被限制了一切自由和權利,我提出辭職,學校不答應。說我走到哪裏他們都要承擔責任。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我在無法正常生活與工作的情況下,被迫去北京證實法,為法輪大法討回公道,還我師父清白,也為我丈夫伸冤,要回我和女兒的公民權利。

我們輾轉多日到達北京,但是全北京城戒嚴,我們找不到講理的地方,連天安門廣場都變成血腥鎮壓法輪功學員的地方。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被東港市政法委副書記宋小河等人非法劫持綁架。二零零一年三月,我被非法逮捕。東港市檢察院公訴科長谷清春(現任東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到看守所提審我。谷將厚厚的一本所謂「證詞」擺在我面前,說:「這是公安局政保科長王潤龍提交檢察院有關你的犯罪證人證詞。」我說:「我修大法,做好人,沒有違反國家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我沒有罪,更談不上甚麼證人證詞。」谷說:「你去北京違反了法律。」我說:「大法教人向善做好人,反被打擊污衊,俺師父被無辜誹謗,我丈夫被他們冤死,我被無辜迫害,我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公道話,給我丈夫伸冤,要回我本人信仰自由的公民權利,我違反國家哪一條法律了?你家的人被冤死了,你不去伸冤嗎?你被無辜迫害了,你不找地方講理嗎?」我說這本「證人證詞」是王潤龍的罪證,他要為此而承擔一切責任!」

我問谷:「這些材料你們檢察院都調查核實了嗎?」谷說:「核實過了。」我又問他:「核實誰了?你們逐個法輪功學員核實了嗎?你們核實過我嗎?」谷回答:「法輪功的案子同其它案子不一樣,只要公安局提交上來,基本上就定了,不需要調查、核實甚麼了,你認同不認同,結果都是一樣的。」

我心裏很難過,國家憲法法律被踐踏到隨心所欲的程度,中共培養出來的檢察官竟是這樣的素質、德行!我說:「你不是辦案,而是綁票!」我誠勸他不要助紂為虐,執法犯法,不要無辜迫害這些修心向善的好人,被谷清春拒絕。法院指定律師遲剛不但不替我辯護,反而來做我轉化,要我承認有罪、放棄修煉。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東港市法院對我非法公判。開庭這天,法院內外,警察密布;法庭門外,警察持槍(上著刺刀)把守,一片恐怖。法院不准我的家人、親朋一人參加旁聽,也不許民眾與法輪功學員參加旁聽,入庭旁聽約有六、七十人,都是東港市各部門頭目或被指定到場的人。審判長劉凱芳手裏拎著一把錘子,他狠敲桌子,不准我講法輪大法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事實,不准我講我們全家修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實,不准我講我們夫妻被非法迫害的事實,我每說一句,審判長劉凱芳都要用鐵錘敲一次桌子,最後喝令不許我再說下去。律師遲剛只在庭審結束時說了一句搪塞的話。最後,法院以非法強加的罪名「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給我非法判刑六年。

同年十月十一日,我被非法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當時我女兒年僅十五歲,我丈夫被迫害致死,我被迫害入獄,家裏只剩我小女兒孤零零一人!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我被保外就醫放回家,我繼續學法煉功,身體很快恢復健康。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東港市公安局、開發區公安分局、新興區街道與遼寧瀋陽女子監獄相互勾結,十幾名警察、政府官員非法闖入我家,將我暴力綁架,警察將手銬銬在我右手腕上,而後警察兩手拽著手銬,將我從我家五樓一直拖到樓下警車上,手銬都勒到肉裏,我當即被迫害的下肢不靈。我被非法收監後,下肢一直癱瘓,而且吃一口吐一口長達兩年八個月,直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釋放回家。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東港市公安系統大面積綁架法輪功學員,我再次遭綁架,再次被迫害致下肢不靈,我被拉到大東公安分局非法拘禁一天放回家。

4、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我在遼寧瀋陽女子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我被非法劫持到遼寧瀋陽大北監獄女子監獄第五監區。我因拒絕轉化,拒絕做奴役,拒絕戴犯人胸簽,拒絕喊報告,拒絕參加犯人隊列、喊口令訓練,拒絕唱紅歌等,二零零二年初,監獄長黃濤和副獄長白晶坤直接操控指揮監區長於成水、科長石志紅、隊長賈迎春、監獄衛生院院長王妮娜、教育科長郭乃娟、獄政科長姚某等人對我強行轉化,逼迫劉延俊在他們偽造的「假三書」上簽字。我拒絕簽字,被毆打、關禁閉、長時間罰蹲等各種非法虐待,直到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被迫害出現心力衰竭、血壓高達二百二十、眼底動脈硬化、視物模糊、頭脹、迷糊、兩腿腫的很粗,生命危急,被「保外就醫」放回家。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我又被強行收監,我被拉到監獄第五監區監舍門前,監區科長吳燕和小隊長賈迎春令多名犯人將我抬進樓內,扔到水泥地上,兩名惡警用腳踹我,令犯人揪住我的頭髮,從根部一齊剪掉,很難看,以這種手段侮辱我。又叫犯人用膠帶將我嘴封上,不許我說話。我再次絕食抗議迫害。五月十九日,賈迎春安排五、六名犯人將我抬進監獄衛生院。我被抬到一個隔離單間屋,這裏關押一個患「丙肝」的老年女犯人,不許她與任何犯人接觸,怕傳染,但是監獄將我與她關在一起。

院長王妮娜指使多名刑事犯人用繩子將我四肢呈「大」字形綁到那張特製的、帶滑輪的鋼絲床(死人床)上,用繩子將我手腕、腳腕馬蹄口兒捆綁,強行給我扎針、灌藥、灌食,並把我嘔吐出來的東西反覆倒進我嘴裏。賈迎春不許犯人不給我接屎尿,不給換衣服,不給洗漱,不給水喝,月經期不給換衛生紙,不准任何人與我講話等。我手腳被捆綁後腫的像饅頭。在醫院裏,我被折磨了三個月,折磨得胃不能進食,吃了就吐,吃多少,吐多少,瘦成皮包骨。直到同年八月回到監舍後一直是吃一口,吐一口。

我被放回監舍以後,因下肢癱瘓,幹不了活兒,又因我拒絕穿囚服,不戴犯人胸牌,賈迎春對犯人下令:不許背送我去廁所,幾十米長的走廊裏,她叫兩個犯人拽著我的胳膊,將我的兩條腿在地上拖著走。我兩臂和胸部兩側都被拽腫了,喘氣時,胸都疼。因為長期憋尿,腎也憋壞了,經常尿褲子,後來經常昏迷,甚至休克、呼之不應。犯人找於成水、吳燕、賈迎春告急,他們誰都不理不管。於成水還威脅犯人:以後少管閒事!

5、濫用職權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去北京證實法遭綁架,家人被東港市開發區公安分局強迫交罰款八百元。

2)二零零二年,我因為不轉化,我瀋陽女子監獄被關押期間,獄警賈迎春以多減刑來收買殺人犯侯旭紅(此人二十八歲,是鞍山人)對我罰蹲、毒打、不讓我睡覺,我被迫害的出現心力衰竭、血壓高達二百二十、眼底動脈硬化、視物模糊、頭脹、迷糊、兩腿腫的很粗,生命出現危機狀態。親朋為營救我,給我辦「保外就醫「,被迫給遼寧監獄管理局、遼寧瀋陽監管醫院、遼寧瀋陽大北監獄女子監獄等部門領導、主管人員送禮、請吃飯,加上托人,合計花掉數十萬元,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被「保外就醫」放回家。

3)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我被非法收監,再次被劫持到瀋陽女子監獄迫害。我因為不轉化,獄警賈迎春以多減刑收買犯人任光磊(此人二十四歲,是鞍山人)給我灌食、打我、罵我、私自用我家人給我存的錢買東西自己吃;五監區犯人頭兒姜東梅私自扣下我的存錢買東西賄賂於成水、吳燕、張磊、徐權、趙曉紅、賈迎春來換取多減刑。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我綁架入獄後,瀋陽女子監獄向我親人非法勒索一萬元的「醫藥費」。

6、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東港市檢察院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東港市公安系統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以下是我被枉法判刑的過程: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被東港市政法委副書記宋小河等人非法劫持綁架。二零零一年三月,我被非法逮捕。東港市檢察院公訴科長谷清春(現任東港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到看守所提審我。谷將厚厚的一本所謂「證詞」擺在我面前,說:「這是公安局政保科長王潤龍提交檢察院有關你的犯罪證人證詞。」我說:「我修大法,做好人,沒有違反國家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我沒有罪,更談不上甚麼證人證詞。」谷說:「你去北京違反了法律。」我說:「大法教人向善做好人,反被打擊污衊,俺師父被無辜誹謗,我丈夫被他們冤死,我被無辜迫害,我去北京為法輪功說公道話,給我丈夫伸冤,要回我本人信仰自由的公民權利,我違反國家哪一條法律了?你家的人被冤死了,你不去伸冤嗎?你被無辜迫害了,你不找地方講理嗎?」我說這本「證人證詞」是王潤龍的罪證。他要為此而承擔一切責任!」我問谷:「這些材料你們檢察院都調查核實了嗎?」谷說:「核實過了。」我又問他:「核實誰了?你們逐個法輪功學員核實了嗎?你們核實過我嗎?」谷回答:「法輪功的案子同其它案子不一樣,只要公安局提交上來,基本上就定了,不需要調查、核實甚麼了,你認同不認同,結果都是一樣的。」

我心裏很難過,國家憲法法律被踐踏到隨心所欲的程度,中共培養出來的檢察官竟是這樣的素質、德行!我說:「你不是辦案,而是綁票!」我誠勸他不要助紂為虐,執法犯法,不要無辜迫害這些修心向善的好人,被谷清春拒絕。法院指定律師遲剛不但不替我辯護,反而來做我轉化,要我承認有罪、放棄修煉。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東港市法院對我非法公判。開庭這天,法院內外,警察密布;法庭門外,警察持槍(上著刺刀)把守,一片恐怖。法院不准我的家人、親朋一人參加旁聽,也不許民眾與法輪功學員參加旁聽,入庭旁聽約有六、七十人,都是東港市各部門頭目或被指定到場的人。審判長劉凱芳手裏拎著一把錘子,他狠敲桌子,不准我講法輪大法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事實,不准我講我們全家修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實,不准我講我們夫妻被非法迫害的事實,我每說一句,審判長劉凱芳都要用鐵錘敲一次桌子,最後喝令不許我再說下去。律師遲剛只在庭審結束時說了一句搪塞的話。最後,法院以非法強加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給我非法判刑六年,同年十月十一日,我被非法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

當時我女兒年僅十五歲,我丈夫被迫害致死,我被迫害入獄,家裏只剩我小女兒孤零零一人!港城善良的百姓譴責東港市法院迫害好人、沒有良知,東港市法院對外宣稱:給劉延俊判刑六年,不是我們判的,是遼寧省政法委、610帶龍頭下來的、已經內定好的,我們只是走個形式而已。

7、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如下所述,僅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被反覆構陷入獄。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二零零零年五月,我以個人名義,給東港市時任公安局長宋小河(已經惡報死亡)寫了一封勸善信,誠勸他不要無視國家憲法法律,以權代法,無辜迫害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害人害己,不但自己將受到歷史的清算,還會殃及自己的家人。宋小河不但不接受我的誠勸,反而為凸顯自己,將我寫給他的私人信件交到東港市委、丹東市政法委等部門,並受這些部門的指使,將我傳訊,對我恐嚇威脅,並給我在單位、基層部門施壓,要求處理我。此後我成為他們構陷迫害的主要對像。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去北京證實法,東港市市委主管迫害法輪功的副書記楊峰(現任丹東市政法委書記)指派宋小河到北京蹲坑抓捕我。宋小河帶人將我綁架後,說我是頭,並說:「要不是楊峰書記派我來,我才不來呢!抓到你,我就成功一半了。」後將我非法構陷判刑六年。

二零零三年我被保外就醫回來後,我向世人揭露了我們一家人遭受的殘酷迫害,東港市委、市政府與政法、司法部門,又將我列為他們非法迫害的主要對像。二零零四年五月,東港市公安系統人員與瀋陽女子監獄獄警一起將我在家中綁架收監。

我被釋放後一直被監視居住。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東港市十幾名法輪功學員遭綁架關押至今,東港市公安局對我監控,並在我家周圍「布控」,鄰居看到白天黑夜都有不明身份的人在我家樓下附近蹲坑。

8、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在北京遭綁架,二零零一年三月我被非法逮捕,同時被東港市教育局和我所在單位開除工作至今,掠奪我所有的工資。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開發區公安分局(新興區派出所)警察劉曉陽、王輝等多名警察與新興區街道辦事處主任李世玉、瀋陽女子監獄獄警張磊、張穎、張海燕,合計十幾個人非法闖入我家,不出示任何證件證明就非法抄家、暴力綁架我,我被迫害下肢不靈。我的身份證、戶口本被搶走至今不還。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早晨不到六點(天沒亮),大東公安分局指導員張鳳斌、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於世傑、新城子派出所民警張建、東港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高德厚和一名司機,守在我家門外,我開門出屋時被他們劫持,張鳳斌強行從我手中奪走我家門鑰匙,私闖我住宅,並非法抄家,搶走法輪大法書籍、一個MP3、《明慧週刊》。我在反抗被奪門鑰匙中,被撕扯造成下肢不靈、後來呼吸困難,我的身體還處在危急狀態下,警察將我從五樓抬到樓下警車上,拉到大東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審訊一天將我送回家。早晨警察將我拉到公安分局後,他們又自己拿著我家門鑰匙返回,私自搜查我家和我家廈子。

9、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二零零三年七月開發區公安分局(新興區派出所)五、六名幹警非法闖入我家中,不出示任何證件證明非法搜查了我的住宅。

10、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它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二零零一年一月至十月十一日,我被關押在東港市看守所,我被強迫進行無工資的勞動,在監室裏做工藝品,捻塑料花,有定額。不完成定額,輕者被辱罵,重者被體罰。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我被劫持到瀋陽大北監獄第五監區。我被強迫進行無工資的勞動,在車間裏做工藝品,捻塑料花,整天被有毒的膠熏著,規定定額。我因拒絕接受被當作犯人而強迫勞動,被警察辱罵、體罰、關禁閉、酷刑折磨(如上幾條款中所述)。

11、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上訪權、

12、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東港市公安局、開發區公安分局、新興區街道與遼寧瀋陽女子監獄相互勾結,將我非法收監。十幾名警察、政府官員非法闖入我家,將我暴力綁架,警察將手銬銬在我右手腕上,而後警察兩手拽著手銬,將我從我家五樓一直拖到樓下警車上,手銬都勒到肉裏,我當即被迫害的下肢不靈。我被非法收監後,下肢一直癱瘓,直到二零零六年十月,我才漸漸會走。

在監獄關押期間經常被獄警辱罵、被犯人謾罵、毆打。

13、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將打擊迫害法輪功的罪惡活動稱作「打黑除惡」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如上所述,我丈夫王遠敬被迫害致死。東港市委、市政府、公安、司法部門捏造謊言,嫁禍法輪功,加害於我,造謠說我丈夫的死是因為煉法輪功不讓吃藥而死,以這種流氓謊言來推卸他們將我丈夫迫害致死的罪責,誹謗污衊法輪功,污衊我們夫妻。關押在看守所、監獄期間,經常遭沒有道德的警察及被這些警察指使的犯人的辱罵、污衊、誹謗。

三、我的家人、親朋遭受的株連迫害

1、我丈夫的朋友被非法拘禁

一九九九年八月,我丈夫的朋友因幫助我丈夫聯繫治病醫院,被東港市公安局非法傳訊、拘禁二十多個小時。

2、我丈夫的妹夫被非法拘禁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東港市公安局,安全局,新興區派出所和我所在單位東港三中一直對我非法監控。我家的樓梯口由新興區派出所的警察晝夜把守,監視樓內外過往的人。並經常告訴鄰居:看看甚麼人跟我接觸,抓有嫌疑的人(指法輪功學員)。

九九年九月中旬的一天,我丈夫的妹夫前來看望我丈夫,中午下樓買饅頭,被樓梯口的警察給攔住,懷疑他是特務。妹夫不是修煉人,覺得警察怎麼像狗一樣隨便「咬人」,就抗議他們的無理要求。惡警硬是將他拖上警車拉到新興區派出所,當時主要負責監視我的惡警叫王輝。我丈夫的妹夫被他們誣陷為給我們「通風報信」,折騰了半個下午,才將人放回。

3、弟弟被株連工作受刁難

我的弟弟在東港市交通局上班,工作很出色,被評為市級先進工作者,被記者採訪上報宣傳。但在我被迫害以後,弟弟被定下提升的領導職務,因為我修煉法輪功而被禁止,此後工作上也處處受到單位領導的刁難,我弟弟被迫停薪留職,離開交通局。

4、我女兒被綁架、毆打、開除學籍

二零零三年七月,我的女兒和我小姑子剛滿十歲的女兒一起被向陽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拘禁一天一夜。

同年八月底,東港市「610」與公安局、教育局又指令東港市第二中學開除我女兒,八月開學後,連續兩天被學校攆回家。我帶著女兒到學校給他們講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真相與法輪大法救人的真相後,學校才將我女兒收回學校。

5、親人被剝奪正常生活待遇

我丈夫被迫害致死,我被非法判刑入獄、開除工作,我女兒剛滿十五歲,沒有了生活來源。我丈夫生前所在單位東港市統戰部每月只給孩子一百六十六元錢撫恤,不足孩子生活費的三分之一。學費、書費、缺少的生活費及其它費用錢,從初中、高中到大學,東港市政府部門因為我們夫妻修煉法輪功,一分補貼都不給,全靠家人幫助湊借支撐。我的二小叔子自幼手腳殘疾,因為我們夫妻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剝奪低保費待遇。

6、迫害給我親人帶來的傷害

我弟弟、我小叔子與我母親、公婆受到巨大的壓力。我弟弟得了輕度腦血栓;我小叔子得了乙型肝炎;我公公得了嚴重的胃病;我婆婆得了嚴重糖尿病;我老母親兩耳失聰,眼睛模糊不清,原先的心臟病、冠心病、高血壓更加得不到醫治。

二零零二年底,我被迫害致病危保外就醫放回家,與老人住在一起。剛剛得到一點安慰,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瀋陽女子監獄張磊、張曉燕、張穎三名女惡警,與東港市公安局、開發區公安分局(新興區派出所)、新興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合計十幾名惡人惡警,瘋狂地敲門踢門,土匪般闖入家中將我綁架,老母親由於過度驚嚇,心臟病突發,險些送命。

綜上所述,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人員對我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在江澤民一手指揮下造成的。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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