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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四年冤獄 原北京市場研究公司總經理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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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遭四年冤獄迫害、妻離子散,原北京藍田智業市場研究有限公司總經理白志根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控告元凶江澤民,請最高檢察院能夠立案查明事實,並對被控告人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讓民眾了解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還法輪功清白。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四十八、二百三十八、三百九十七、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二百三十四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另外,根據國際法相關條款,被控告人江澤民還犯下了滅絕種族罪與危害人類罪。

以下是白志根先生在控告書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一、以「真善忍」做好人被迫害情況

我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源於那時去北京拜訪一位在中科院讀博士的大學同學。大學期間,他因為患有嚴重青光眼,醫院無法醫治而不得不休學,後來因為修煉法輪功,青光眼不治而癒,之後重回校園,考上中科院碩博連讀。這次拜訪,他贈我一本《轉法輪》。這本書讓我徹底明白了做人的真正目的。從此,遵從法輪功的要求,「真善忍」成為我人生中思想與行為的最高標準。

因為從內心深處以「真善忍」修正自己,於是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在工作上也不計較得失,兢兢業業。因為修煉法輪功,我戒掉了原先抽煙的習慣,也不再喝酒,不再殺生,即使對很小的生命我都心懷慈悲。在我潛移默化下,家人也都知道與人為善,不殺生,不貪佔。

但是,因為被控告人江澤民踐踏法律、剝奪民眾的最基本權利,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瘋狂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我也深受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依法到中南海上訪,卻被非法拘禁在豐台體育館,後來又被轉移到海澱區一個偏僻的處所(具體地址名稱不詳)。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為我家來了一些從全國來到北京上訪的法輪功學員,於是我先被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非法關押多天,後被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一個多月,被非法關押在北京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因為向民眾澄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我被北京市大興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後被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冤判四年,我弟則被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冤判三年。此期間,我先後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監獄(具體地址名稱不詳)、大興看守所、豐台看守所、大興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員轉運處(也即北京天河監獄)被非法關押了約一年半時間,然後被強行送往河北保定監獄關押迫害。

因為我被非法關押迫害,給親人造成了巨大的、難以彌補的傷害。我妻子無法承受巨大壓力,在絕望中等到我二零零六年從監獄釋放出來的當天,就立即提起離婚,同時請求把我們在北京共同擁有的約一百萬的房產歸她所有,她出十萬元作為房產補償款給我。我知道當時北京房產的價值,也清楚一旦房產歸她,那麼我在從監獄出來的當天,就會立即變得一無所有:妻子離棄,上無片瓦,身無分文。但我強忍悲痛,答應了她的離婚要求,並將房產給了她,並且不要她給予我的十萬元補償款。如果不是因為修煉法輪功「真善忍」,我可能不會這樣做!

我從來不相信「真善忍」普世價值能被敗壞邪惡壓倒,報應和審判只爭來早與來遲!當正義來時,任誰也擋不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善惡有報天理的體現。我之所以起訴江澤民,不是為我自己,更不是為了報復,而是希望人類的法律、中國的法律能夠回歸正義,彰顯天理!

對於這場帶給我種種災難的迫害,我對任何曾經參與迫害過我的人都沒有怨意,我也從來沒有怨恨。但是,因為江澤民發起這個迫害運動,把許多原本善良的人,特別是公檢法人員拖進行惡犯罪的深淵,甚至把我們國家、民族乃至世界都因此而被拖累。解鈴還需繫鈴人,江澤民一意孤行發起的這場罪惡,就應該由其承擔。所以,必須要起訴江澤民,在通過法律讓被控告人江澤民承擔其自己種下惡果的同時,也希望藉此把公檢法、中國、民族乃至世界從中解脫出來。這是體現對生命負責的天理使然。

二、被控告人涉嫌的多項罪名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的那場是非顛倒的悲劇以來,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先被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非法關押在派出所用鐵柵欄圍成的黑屋多天,期間多次半夜被銬在椅子上長時間非法審訊。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先被大興區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在野外荒郊某個不知名「黑監獄」多天,被兩名警察二十四小時看守與審問,期間每個晚上都被銬在床欄上睡覺。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在北京炮局看守所被非法刑事拘留期間,受到長時間坐板、剝奪正常睡眠時間、被看守人員腳踢等虐待。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在大興看守所期間,每天都被強迫長時間一動不動地按照標準坐姿坐板,稍一動就招來一頓毒打,導致全身疼痛,臀部長出厚繭,在心裏也留下了深深的恐懼,以致我在看守所期間,只要一想到坐板,就恐懼第二天的醒來;同時還被剝奪了自由上廁所時間,甚至導致我曾經因為控制不住而將大便拉到褲子上。在豐台看守所期間,當時正值寒冬,大冷天被脫光衣服,被一腳踹倒蹲在地上,然後從頭頂慢慢地被澆下十多盆冰冷的涼水,名為「滴水觀音」,然後不准睡覺,導致我出現強烈的一死了之念頭。在北京市服刑人員轉運處,因為我拒絕「轉化」,每天都被長時間罰站;而且完全剝奪了人格尊嚴,上廁所的時候,被強行與其他服刑人員一起,後面人的手搭著前面人的肩,低頭彎腰如一長條蟲子蠕動到廁所,受盡人格侮辱。在保定監獄期間,我被四名服刑人員「包夾」,並被要求每個月寫思想彙報,給我精神與肉體都造下了深深的傷害。

中共酷刑示意圖:澆冰水
中共酷刑示意圖:澆冰水

無論是看守所、轉運站和監獄,在見到警官時我都經常被強迫抱頭深蹲,人格受盡侮辱。

3.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簡略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非法拘禁在豐台體育館及北京市海澱區某處所。

一九九九年十月前後約一個多月時間,我先後被非法關押在北京市海澱區上地派出所、北京市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開始,先後被非法關押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監獄、北京大興看守所、北京豐台看守所、北京大興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員轉運處、河北保定監獄。

4.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我在豐台看守所期間,看守獄警設置圈套,多次利用我家人救人心切的心理,敲詐勒索我家人錢財約萬元人民幣,甚至試圖非禮我前妻。在被大興檢察院非法起訴期間,當時檢察官甚至以許諾我家人判緩為藉口,騙取我家人錢財若干萬元人民幣。

5.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警察完全不顧我是公司總經理,維繫著公司生存與雇員利益的事實,從被非法抓捕那一刻,我就被強行切斷了一切與外界聯繫的渠道,導致客戶流失,最後企業解體,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間接經濟損失上千萬元。

6.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服刑人員轉運處、保定監獄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其中,在北京市服刑人員轉運處,我被強迫從事繁重的手工勞動;在保定監獄,我被強迫從事嚴重傷害人體的「鉚鎖」勞動,每天早七晚八,長時間超強度,給我精神與肉體都造下了深深的傷害。當我從監獄出來時,原來健康的一口牙齒很多都壞掉了。

7.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8.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和被恥笑。

9.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三、致檢察官/法官

尊敬的檢察官/法官,我深知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處在您的位置上都很艱難。但是,在這個極其特殊的歷史時刻,您今天在這個位置上也決非偶然,也是天意的使然。只要您能夠保守基本的良心道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衡量江澤民的所作所為,順應潮流,積極把江澤民推上歷史的審判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您就是在從新締造歷史,造福人類,歷史的光耀也會永遠記住你們!

在此,我請求最高檢察院組織專門力量,查清被控告人涉嫌控告書所述多項罪名的事實,依法立案偵查,並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最終達成以下訴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澤民的刑事責任。

2、要求公開向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道歉,恢復李洪志先生的名譽,撤銷對李洪志先生的通緝令,恢復法輪功的名譽。

3、要求被控告人向全世界人民、全中國人民、所有因其發動迫害運動而被捲入其中的公檢法人員和國家公務人員及全體法輪功修煉者道歉,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停止所有針對法輪功的迫害活動,昭雪迫害中的所有冤案。

4、要求給予控告人及其親屬以合理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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