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檢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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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明慧編輯部「關於訴江的通知」中說:「參與舉報江澤民的學員,如果原來身份沒有暴露的,一律不允許使用個人信息,可以使用筆名和化名去做。」這個「做」我理解是舉報。訴江包括舉報和控告。控告是要舉證的,內容越多越好;舉報不要求提供詳實的證據,世人聽說或知道哪怕一點違法犯罪的情況就可以舉報。舉報與「檢舉」的含義類似,是指向有關部門或組織揭發違法、犯罪行為。

檢舉(舉報)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一項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民檢舉(舉報)可以通過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傳真舉報、網絡舉報,或者認為方便的其它形式進行,常用的方式是信函舉報。控告狀在明慧網上有不少文章專門作了介紹,本地有同修把控告狀中的「控告」二字改寫成「舉報」,其實舉報信的格式相對比較簡單。有的同修還是覺的心裏沒底,不知如何寫,因而遲遲下不了筆。

一般來說,舉報信可以分為開頭,正文和結尾三大部份。在寫開頭之前,可以給舉報信起一個名,有個標題。比如:「對秦月明被酷刑致死案的舉報」等等,使舉報工作人員對舉報信的內容一目了然。

舉報信的開頭就像寫平信那樣,頂格寫上接受舉報單位的名稱,比如「最高檢察院舉報中心」。實名舉報要介紹一下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比如:名字、性別、職務、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繫電話等,如果被舉報人有幾個人的話,還要逐個分別寫清楚。對於匿名舉報,舉報人的情況就不用寫了。

舉報信的正文,應該詳細介紹舉報案件的事實。一般是按照案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具體情節和後果等等,內容儘量寫的詳細一些。

舉報信的結尾可以說說自己的個人看法,提出具體要求。最後,舉報人應當簽上自己的姓名,寫上寫信時間。

以下是本人整理的幾篇檢舉信供參考,旨在拋磚引玉,建議根據自己的情況,寫出自己的舉報信來。


檢舉江澤民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堅持依法治國,首先就要堅持依憲治國,然而1999年7月一場由江澤民親自發動,旨在徹底鏟除法輪功的迫害運動全面展開,鋪天蓋地的謊言宣傳彷彿「文革」再現。信仰自由是一項普世原則,也是國家的憲法原則,法輪功對國家、民族、對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除中國外,在世界各國均能自由存在和發展。

至於將法輪功誣蔑為邪教,是時任中共黨魁江澤民所為,而從來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認定。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獨斷專行的違法行為。

法輪大法是教人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使人從本質上提高自己的道德。法輪功自1992年5月傳出至1999年7月期間,在國內的傳播一直呈健康發展的趨勢。據已故前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在1998年組織全國人大180多名幹部在北京和廣州進行長達半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法輪功修煉者的疾病治癒率達到98%之多,調查報告上報中央政治局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據法輪功明慧網提供的數據顯示,法輪功目前已經傳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議員、團體組織等對法輪功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發的褒獎及感謝已達1899項(包括1999年以前國內的6項)。法輪功造福於全世界的各國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的歡迎,為中國人民在世界上贏得了極高聲譽。

江澤民的以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1條,非法剝奪了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權利。

1、1999年4月25日夜,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以一封個人的信件(見《江澤民文選第二卷》<一個新的信號>),啟動了整個中共專政機器對中國境內法輪功修煉群眾的迫害。

2、1999年9月在新西蘭召開的APEC會議上,江澤民向所有在座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分發了一本中共對法輪功誣陷宣傳的書,書中誣陷法輪功學員危險和精神失常,應被制止。

3、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之前,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的書面採訪。江澤民在訪談中攻擊法輪功,並稱法輪功為「邪教」,公開將法輪功定為應當遭受暴力迫害的對像。在江澤民使用這個詞語之前,中共的任何文件或媒體中都沒有使用過這個詞語,再次表明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同時也是江澤民不斷推動使迫害升級的。

鑑於江澤民的特殊職位,江澤民在觸犯本條《刑法》的同時,也嚴重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5條、第33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51條的施行: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帶頭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5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部份的實施。

作為擔任國家主席的公民,江澤民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三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目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部份的實施。

作為擔任國家主席的公民,江澤民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部份的實施。

作為擔任國家主席的公民,江澤民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並進行迫害的行為,違反、妨害和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部份的實施。

作為擔任國家主席的公民,江澤民濫用職權非法剝奪中國境內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所擁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帶頭違反並破壞了《憲法》第五十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部份的實施。

如上所述,江澤民觸犯了《刑法》第251條,其所犯下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罪行,也嚴重違反、妨害和破壞了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實施,同樣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

鑑於江澤民對《刑法》條款和《憲法》權威的侵犯,以及其在國家主席職位上的犯罪影響,以及使國家的根本利益遭受到的極其嚴重的巨大損失;鑑於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在《憲法》為根本保障的社會環境中生活的、對國家公共財產有廣義享有權和具體使用權的、國家的構成部份和人民的一員,江澤民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損失,已經廣泛而深遠的侵害了我作為國家公民從精神世界的高度和生活環境的層面的全部利益。為此,特請求依法對被舉報人江澤民在任職期間所犯下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進行立案調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舉人(化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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