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胡明霞在修文縣發改局辦公室工作時被不出示身份證明的便衣警察綁架。修文縣公安局警察應錫純、吳維勇等人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四月二十七日闖入胡明霞家,搜走電腦、打印機、打印資料、法輪功書籍等私人物品,並將這些私人物品作為迫害的證據。
胡明霞被非法關押在修文縣看守所期間,她年邁的母親幾乎每週都要佝僂著腰去要人,跑了看守所跑公安局;跑了公安局跑檢察院;再從檢察院跑到政法委;跑到「610辦公室」,跑到修文縣人大;跑到修文縣政府……所有能跑的部門都跑了,所有能找的人都去找了,滿頭的銀髮沾滿了汗水與傷痛。無奈之下,胡明霞母親連續請了兩位正義人權律師幫助打官司。
修文縣檢察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向修文縣法院非法起訴胡明霞。修文縣法院由鄭永週為審判長、王芳瓊、金郡為代理審判員的合議庭,曾兩次以證據不足退回訴案,反覆折騰了一年多,修文縣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對胡明霞非法開庭。
胡明霞的兩位辯護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在辯護過程中,審判長頻頻打斷律師發言,企圖草草收場,在辯護律師的堅持下,下午接著開庭。但是對兩位辯護律師提出的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修文法庭均不予以回應,並且剝奪了胡明霞的陳述權利。最後修文縣法院強行對胡明霞非法判刑六年。
胡明霞於六月十五日提起上訴, 貴陽市中級法院未經開庭審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做了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監獄惡意刁難 不許親屬探視
胡明霞被非法判刑六年後,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被劫持到貴州省羊艾監獄關押,並遭到重點監控迫害。
羊艾監獄蕭姓獄警通知:胡明霞的母親、弟弟、妹妹等須持親屬證明才能探視,所有這些證明必須派出所、公安局、政法委、「610」都要蓋章才能生效,而且開一次證明只能看一次,要看第二次必須另開一次。
胡明霞的親屬對此無比憤怒和無奈,因為中共的公安局、派出所、「610」、政法委及居委會都不會給他們開這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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