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錦州市徐亞娟被非法庭審 律師要求釋放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徐亞娟,徐陳述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無罪,辯護律師要求當庭釋放。

六十歲左右的徐亞娟女士以前身體多病,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徐亞娟曾於二零一零年十月被凌河公安分局和康寧派出所綁架,後被送進瀋陽馬三家教養院非法勞教一年,在馬三家她受盡酷刑摧殘,九死一生。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徐亞娟與法輪功學員姜海金同行,姜海金在向人發放翻牆軟件時,被路人拒絕,隨後她們二人就被與該人在一起的石橋子派出所警員陳雷、張強、李志軍三人綁架,該派出所所長張喜平和指導員徐濤隨即趕到,他們將兩人送至錦州看守所非法關押,並去徐亞娟家非法抄家,然後肆意構陷徐亞娟,將其批捕。

參與迫害的還有石橋子派出所警員鄧超和何皓亮、凌河分局副局長趙松祥、凌河分局國保大隊警員李佳偉、黃健、楊光、李戈和高鳳廷。特別是凌河分局國保大隊惡警黃健,近年來凌河區發生的多起迫害都是他親自參與,在綁架徐亞娟後,他幾次到看守所非法提審徐亞娟,並竭力實施加重迫害,他與檢察院和法院的邪惡之徒串通一氣,將徐亞娟非法構陷並予以非法庭審。

一、審判長執法犯法,限制旁聽人數

在非法庭審的前一天,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河法院負責此案的審判長王錦文打電話通知徐亞娟的家屬,讓其到法院辦理旁聽證,但他執法犯法,違反關於旁聽的法律法規,公然限制旁聽人數,說只允許兩名家屬旁聽。家人說,別人開庭都可以隨便旁聽呀,王錦文謊稱:有許多人到庭,沒有地方,不讓進那些人。最後他只給兩名家屬辦理了旁聽證,並將家屬的身份證拿走複印了。結果開庭時,整個法庭只有不到十人,空空如也,有許多空位。

二、公訴人肆意構陷

徐亞娟被戴著手銬和腳鐐,進入法庭。庭審一開始,正義律師就提出:法輪功是信神的,是有神論者,共產黨信奉無神論,法官和檢察官是共產黨員的就必須迴避,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雙重身份。法院和檢察院人員當時無言以對,沉默了一會兒,審判長王錦文就將這些人都叫出法庭「商議」去了。大約十分鐘後,這些人又重新落座,王錦文稱,這個提議無效,駁回這個申請,繼續開庭。

審判長王錦文詢問徐亞娟有沒有被處罰的經歷,徐說有,但都是非法的。接著是主控人陳娓佳念所謂的「證據」,說在徐亞娟家裏搜出的東西有大法書,MP5、《明慧週刊》等物品,律師說請把物證拿到堂上來,對方沒有回應。徐亞娟說,大法書是指導我修煉做好人的,週刊也是交流用的。律師問徐亞娟:「搜家時你在不在場?給你看過明細表嗎?徐說沒有。律師說這非法查抄,是違法的。

審判長問徐亞娟是怎麼被抓的,徐說:「我正在走路呢。」陳娓佳出示偽證人李戈的證詞,說在徐的身上搜出三張神韻光盤,(事實上徐當時身上沒有神韻盤)徐說:誰說我身上有,讓他現在到庭,我與他當面對質。陳娓佳又拿出在徐亞娟家中MP5的截圖,說裏面有法輪功內容。公訴人還說徐亞娟被勞教過,等等。

三、辯護律師慷慨陳詞,公訴人無理攔截

辯護律師說神韻內容是弘揚中國傳統文化,近年來深受世界各國人士盛讚,被稱為「第一秀」,作曲家徐沛東先生多次高度讚揚神韻,即便我的當事人有神韻盤也是合法的;至於徐亞娟家中的有關法輪功方面的書籍等物品,那是指導她個人修煉或煉功用的,是她的私人物品,應受法律保護;提到徐亞娟曾被勞教過,律師指出勞教本身就是違憲產物,正因為違法,所以被取締了,多虧取締了,不然得害死多少人?你們拿無理的證據來構陷人,好意思嗎?律師還引用前人大委員長喬石的話說: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這時陳娓佳無理攔截律師講話,指責律師所言與本案無關,審判長王錦文偏袒偽公訴人陳娓佳,也學著陳的話打斷律師發言,都被辯護律師駁回。後來審判長和公訴人都不言語了。

辯護律師繼續說,指控當事人徐亞娟涉嫌犯罪,單單從證據上看還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更何況,辯護人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的角度來分析,辯護人也不認為徐亞娟構成犯罪。作為法治國家,我們的辦案人員應該堅持憲法底線,保障當事人信仰和言論的自由和權利。

首先徐亞娟客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毫無疑問,當事人徐亞娟是信仰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不能因為徐亞娟信仰並修煉法輪功就以敵視和歧視的眼光對待她。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問題。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產生了實質性的社會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客觀上要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我的當事人客觀上並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1、本案當中沒有徐亞娟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徐亞娟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徐亞娟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她的?她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她有沒有從該組織處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無法取得這樣的證據。

2、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無法取得徐亞娟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因為我的當事人是一個人公民個體,作為公民個人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無法行使公權力,單憑一己之力就可以達到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和作用,是天方夜譚。辯護人相信辦案單位是不可能出示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的證據。

3、當事人徐亞娟被抓捕時正在街上走路。即使辦案單位工作人員查出的證據即使存在一定的事實客觀性(目前也無法確認這一行為的客觀真實性),也僅能證明徐亞娟確係一同前往,辯護人認為也只是思想層面的一種表達方式而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是公民實踐對憲法三十五條關於公民言論自由表達權這一規定的實踐過程,並不違反我國任何一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另一方面,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民表達自由的思想和看法絕不等於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這二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

律師指出,宗教信仰是天賦權利。至於是否存在邪教的問題,辯護人認為只能停留在思想文化層次上去研究、交流和討論,而不能放在法律責任追究的層面上去解決。辯護人認為,目前辦案單位工作人員對當事人徐亞娟的行為予以法律責任的追究是適用法律錯誤。《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有信與不信、信這種宗教與信那種宗教的自由,也就是說公民信仰宗教本身是一項最為基本的憲法權利。在這部憲法裏面沒有關於邪教的規定,更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

律師還指出:中國政府早已經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也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對《聯合國憲章》的遵守負有國際義務,這些公約當中有明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的規定,這些相關的規定也應該成為我們的審判機關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時的主要參考和法律法理依據。如果我們能認真嚴肅地對待我們所簽訂的國際條約,我們必定會得出我的當事人無罪的結論。

四、當事人陳述信仰無罪,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法輪功學員徐亞娟在法庭陳述時說:修煉法輪大法使我身心受益,我的幾種慢性病都好了,同時我也提升了自己的道德,現在由於我被非法關押,我丈夫著急上火病倒了,是打120車送到醫院的;我兒子在外地,孩子回來也見不到我了,我現在最大的願望就是被無罪釋放,早日回到自己的家中。

最後,辯護律師說,因此,對於本案,公安機關指控我的當事人犯有罪行,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論是從正義、道義、良知還是法律方面來講,我的當事人都不應該被繼續非法關押,請對我的當事人徐亞娟作出無罪釋放的正確決定,請審判長當庭釋放徐亞娟。


參與迫害人員一覽表 (區號;0416)
一.凌河分局
副局長:趙松祥

國保大隊大隊長楊光 7101648 2811858 15698704900 13840624877
國保大隊大隊警員:李佳偉 7101648 3166911 15698705101 13841699111
黃健 7101648 2818898 15698705029 13604968219
李戈
高鳳廷 7101648  2362555 15698705026 13940607899
二.石橋子派出所:
所長張喜平3818635 2545543 15698704855 13904964175
指導員徐濤 3818635 15698705068 13604169161
警員:陳雷3818635 15698704726 13841636954
鄧超3818635 15698704758 13841693033
何皓光3818635 15698704902 13591288232
張強
李志軍
三.凌河區檢察院
偽公訴人陳娓佳 、趙佳2912043 (二人曾非法起訴陳桂英)
四.凌河區法院
院長黃萍 2872600 18941603999 (幾年來曾誣判多名法輪功學員)
審判長王錦文 2872623 18941601685 (曾誣判法輪功學員陳桂英)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